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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
≥ 漫長的專利待審周期
印度專利局的審批效率不高。2013年印度專利局的在審專利為30988件,待審專利高達141659件,當年印度專利局的授權量卻僅有3377件,為全部在審和待審專利申請量的1/51。印度的專利審查積壓非常嚴重,根據(jù)當前的申請實踐,當前獲得專利授權的時間大約為自請求實質審查之日起4-5年。印度專利局按照請求實質審查的時間先后順序提案審查,因此,想要在印度盡快獲得專利權的申請人需要盡早提出申請和實質審查請求。 (詳見指引3、34-35頁)
≥?更多的專利不授權主題
相對于世界上很多國家,印度專利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更多不給予專利保護的主題,尤其在化合物等方面的規(guī)定尤為嚴格,具體不授權主題可參見 (指引12-13頁)
≥?一并計算的審查意見答復期限
申請人答復印度專利申請審查意見的期限是自印度專利官員發(fā)出第一次審查報告之日起12個月之內,這個期限是不可延長的,且這也是申請人答復所有審查報告的期限(答復進一步審查意見的期限不是自發(fā)出進一步審查報告起算,而是從發(fā)出第一次審查報告起算)。因此,申請人在收到印度專利審查意見報告后應當盡快回復,而不是等到期限快要屆滿時再答復 (詳見指引34-36頁)
≥?較有特色的授權前異議制度
印度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在申請文件公開后有6個月的授權前異議期,任何人在6個月異議期內可以向專利局針對公開但未授權的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岢霎愖h。申請人在接到異議通知后需在3個月內進行答辯。這與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程序中的公眾意見有所差別。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公眾意見可以在公開后至授權前的任何時間提出,審查員不會通知申請人有人針對其申請?zhí)岢隽斯娨庖?,也不會要求申請人提供資料或答復。 (詳見指引17-18頁)?
≥?較為活躍的專利強制許可
2012年3月9日,印度專利局局長批準印度Natco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對德國拜耳制藥公司在印度的專利抗癌藥甲苯磺酸索拉非尼作出印度第一個強制許可決定。索拉非尼用來延長晚期肝癌和腎癌病人的生命。2013年初,印度又頒發(fā)了三個抗癌藥的專利強制許可(乳腺癌治療藥Herceptin,乳腺癌化療藥Ixempra和白血病治療藥Sprycel)。 (詳見指引64-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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