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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作品授權和維權律師實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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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Rdaily10年前
影視作品授權和維權律師實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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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作者授權IPRdaily首發(fā),未經(jīng)許可請勿轉載

 

注:“知識產(chǎn)權生態(tài)圈“微信群系列講座的第三講

 

主持人:張楚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chǎn)權中心主任) 主講人:孫茂成(高文律師事務所版權部主管律師) 參與者:【共建知識產(chǎn)權生態(tài)圈(3)】350人微信群 時 ?間:2015年4月11日(星期六)20—21時

 

非常高興、非常感謝張老師提供這樣一個平臺給大家來交流,也感謝大家在晚上進行收聽。我是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的孫茂成律師,目前擔任事務所版權部的主管律師。我是05年到08年在臺灣的滾石音樂做法務,同時也進行一些維權的案件,音樂和音樂周邊案件包括授權和維權;08年到12年主要從事影視作品的授權和維權,還有網(wǎng)絡,電視臺,12年到目前影視、音樂、圖書還有明星的事情都有在做,這么多年下來,前后我直接承辦的案件大概有幾百個,有一些經(jīng)驗,也有教訓,今天拋磚引玉,將我的一些經(jīng)驗、感觸和經(jīng)歷的一些教訓提出來大家來分享。

 

我今天的講座內容主要分為七大部分:第一是影視作品的概念的演變,第二是電影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第三是影視作品攝制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第四是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誰享有,作者享有哪些權利,第五是影視作品的制片人享有的著作權的具體的權利類型,第六是影視作品授權的時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第七是影視作品維權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接下來從我剛才所說的七個內容當中逐一來講述,因為時間關系有一些問題只能點到為止,不能展開講,這個講座大概有一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微信可能有60條左右,講完了之后會有提問和交流的時間。第一部分是影視作品概念的演變,在90年的《著作權法》第3條第5款有規(guī)定,電影、電視還有錄像作品是有區(qū)分開的,在01年《著作權法》的時候,當然現(xiàn)在最新的是2010年修改的,2010年修改的時候也沒有增加太多內容,2010年修改的時候主要調整了兩條,修改了一條增加了一條,修改的就是大家知道的第4條關于禁止傳播的作品不受保護的問題,進行了修改,增加的一條就是關于著作權質押的問題。

 

我們就說最新的著作權法,其第3條第6款規(guī)定的是電影作品和類電影作品,具體的來說就是類似電影攝制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下我所有的關于電影作品和類電影作品都這樣簡稱,在《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中有提到是電影作品或以電影攝影術類似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這些都是我國的著作權法以及國際條約當中規(guī)定的用詞,其實大家知道著作權法在進行修改,現(xiàn)在第二第三稿都改為了“視聽作品”,但是我注意到第二稿和第三稿還是有一定的區(qū)別,第二稿關于視聽作品的規(guī)定是固定在一定的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技術設備放映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主要強調其是有伴音和無伴音帶有畫面的,另外是有技術方式可以傳播的。

 

這個規(guī)定我認為第二稿的規(guī)定是比較好的,第三稿的規(guī)定我認為有一些糟糕,又改變了一下,有伴音和無伴音連續(xù)畫面沒有改變,借助技術設備被感知也沒有改變,但是后面用了列舉的方式,包括電影、電視劇以及類似制作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又回來了,就是電影、電視劇和類電影作品,我認為這樣的寫法是不好的,這樣又回到了創(chuàng)作性的角度,這樣的規(guī)定會有一些錯覺,錄像制品怎么辦?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時候我們大家都希望電影作品、類電影作品、還有錄像制品全部作為視聽作品規(guī)定就可以了,第三稿剛才講了后面又使用列舉的方式說明是電影或類電影作品,這樣的話給人的感覺是不好的,解讀起來也是有一些困難,我認為還是第二稿的寫法比較科學一些,也能更大程度的解決了錄像制品權能不足和保護難度較大的問題。這個是影視作品概念的演變,并不是特別的復雜,簡單介紹一下。

 

第二大點是關于電影作品的集體管理組織,我國有五個著作權的集體管理組織,最早的是音著協(xié),還有文著協(xié)音集協(xié)、攝影著作權協(xié)會,還有就是中國電影著作權協(xié)會,電影著作權協(xié)會是一個比較冷門的協(xié)會,這個之前我都沒有特別的關注太多,最近有接觸一些,我也上了中國電影著作權協(xié)會的網(wǎng)站上看了一下,發(fā)現(xiàn)了一個有趣的現(xiàn)象,你會發(fā)現(xiàn)幾乎所有的一流電影公司,包括中影、華誼都在電影著作權協(xié)會里面,但是你看他協(xié)會的集體管理作品就會很吃驚,包括還有1923年、1924年、40年代、50年代的作品,都是一些老片子,這些片子實際上早已經(jīng)過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沒有任何保護的必要,所以我的感覺是電影著作權協(xié)會的牌子比較大,里面的會員也比較多,但是實際上是一個比較清冷的組織,遠遠沒有音著協(xié)和文著協(xié)的管理那么多那么有效,基本上是無效的管理,這個與電影作品的特殊性質還是有關,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還是比較容易自我經(jīng)紀管理電影作品的,以網(wǎng)絡使用或電視臺使用一般不敢輕易使用,如果有使用一般來講維權也比音樂和文字容易一些,片方不愿意將自己的好的電影作品放在集體組織里面,這個也是電影作品的特質決定的,是可以理解的。

 

第三大部分我想講攝制影視作品的時候應該注意的事項,影視作品最主要的一開始還是劇本,劇本是創(chuàng)作影視作品的基礎,沒有劇本后面的事情都沒有辦法開展,劇本的問題又很復雜,我們手上剛剛結案的一個案件,涉及高滿堂老師的一個劇本,這個劇本很多年以前就已經(jīng)撰寫出來了,之后轉讓給了我們的一個客戶,我們的客戶又授權給了另外一家公司,我們這個客戶在從高滿堂老師那里取得授權的時候,在對外轉授的時候,因為授權的合同不是我們律師把關的,所以簽署的時候不是很認真。

 

劇本的授權合同將合同命名為“某某文學劇本的轉讓合同”,抬頭就是轉讓合同,合同的內容也不是很多,但是有很多地方提到了是轉讓,但是又有更多的地方提到了是授權,里面有特別規(guī)定的兩條就是我們的客戶授權下一手使用的時候其使用的權限是兩年,兩年以內要完成電視劇的拍攝以及衍生品的發(fā)行,兩年以內我們的客戶不能從事劇本的拍攝和衍生品的發(fā)行行為等等,合同簽署兩年之后我們的客戶發(fā)現(xiàn)下一手沒有拍攝電視劇,沒有拍攝完畢,我們的客戶給對方發(fā)出了一個通知,說按照合同的約定兩年的行使權利的期限到期了,要收回劇本的著作權,對方就不干了,就將我們的公司以及高滿堂老師都起訴了。

 

這個案件在二中院一審,北京高院終審,兩審都判決對方敗訴,支持了我們的收回版權要求,最后還是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各方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的詞句、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這些條件來綜合的判斷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合同當中多次提到了轉讓的用語,實際上其還是一個授權的合同,因為涉及域外送達的問題,這個案件經(jīng)過了很多年的訴訟才結案,給各方帶來了很多的訴累和經(jīng)濟損失,我想如果當時各方在簽署這個劇本的授權合同時,約定得更加清楚一些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這個是我們手中操辦的一個案件。

 

另外大家都知道最近比較熱的一個案件就是瓊瑤訴于正的案件,這個案件詳情就不多說了,其中心思想還是沒有變,就是前后劇本的比對、思想以及表達的邊界,這樣一些基本的判斷,這個案件也是海淀法院之前的副院長,判案時是三中院的副院長,現(xiàn)在是知識產(chǎn)權法院的副院長宋魚水法官作為審判長,馮剛老師作為審判員判決的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我認為是這幾年非常經(jīng)典的一個案件,說理非常透,對類似案件和行為規(guī)范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這也是劇本方面的一個爭議的案件,還有想說關于劇本的問題,就是請大家注意一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10條,該規(guī)定主要是說修改權,即攝制影視劇的時候,例如采購劇本要攝制電影或類電影作品、電視,劇本的著作權人是自動授權片方修改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劇本的著作權人有保留,購買了劇本之后可以對劇本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改動不能篡改原作品,即原劇本可能是一個喜劇,采購過來拍攝影視劇的時候可以進行適當?shù)男薷模沁m當?shù)男薷膬H限于修改不能篡改原來的作品,不能將喜劇改變?yōu)楸瘎?,將動蕩年代之后大團圓的結局改成妻離子散的結局,因為民事行為尊重意思自治,如果劇本的著作權人對修改行為的自動行使也有明確保留,那么影視劇的制片方還是要尊重劇本著作權人的。

 

關于采購劇本的時候還有一點要特別注意,不管從制片方也好還是編劇也好,都要特別注意一個問題,就是電視劇的集數(shù),電影另當別論,一般編劇可能劇本有20集或30集,但是實際上拍攝出來的電視劇可能變?yōu)榱?0、50集,片方要和編劇約定好報酬是按照劇本的集數(shù)計算還是按照實際播出的集數(shù)計算,這個一定要約定好,避免因為集數(shù)差異引起版稅報酬糾紛,另外做影視劇的時候,除了編劇后面還有導演、攝影、作詞、作曲,影視劇當中的背景音樂、燈光師、道具師、煙火師等等作者或說參與影視劇拍攝的人員,我們的合同都要簽訂得非常認真仔細,權利邊界要搞清楚。

 

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件,有一位孟先生在1996年的時候擔任“截拳宗師”燈光組長,后來因為資金問題停拍了,后來又進來了另外一家投資方,又繼續(xù)進行了拍攝,改名為“龍闖中原”,但是沒有給燈光師署名,后來改了名字進行播出沒有進行燈光師的署名,所以就起訴要求署名權,一審判決燈光師享有署名權,這個是有一些問題的,因為燈光師并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也就沒有著名權,所以一審法院判決燈光師享有署名權的法律后果是好的,但是判決的是不嚴謹?shù)?,二審將其改判了,改判的說法是表明其為燈光師身份的權利,這就改判對了。所以這個案件也提醒了業(yè)界,燈光師、道具師、煙火師都要表明身份,因為其也參與勞動了,有付出,要對他們有尊重,所以現(xiàn)在我們看到一些影片的署名相比多年前有了很大的改善,所以我認為這個是一個好的現(xiàn)象,通過一些案例引導這個社會對影視劇的參與各方都有一個基本的尊重。

 

接下來的一個問題是影視劇在采購音樂作品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不要簡單的以為作詞作曲需要采購,如果使用原版音樂那么其錄音制作者權、表演者權也是需要采購的,當然現(xiàn)在有很多表演者權淹沒于錄音制作者權當中,很多的歌手表演者權是唱片公司在授權錄音制作者權的時候代為授權的,通常向唱片公司采購就可以解決錄音制作者權和表演者權。我手上也承辦過很多這樣的案件,比如鄧麗君的歌曲,現(xiàn)在很多影視劇的背景是70、80年代,甚至90年代初,這些年代的影視劇很多都會使用到鄧麗君的歌曲,我代理鄧麗君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方,也就是環(huán)球音樂進行過一些訴訟案件,比較知名的就是導演安戰(zhàn)軍導演的《成家立業(yè)》,導演劉江導演的《誓言今生》,這兩個片子都使用了鄧麗君歌曲“甜蜜蜜”,兩個案子最后都判了片方賠償。其中有一個案件比較有意義,雖然我只主張了錄音制作者權這樣一個財產(chǎn)權利,但是最后朝陽法院還是判決了,當然這個也是我的訴求,判決了片方在《新京報》上刊登侵權聲明,消除影響,這個案件是我這么多年爭取到的一個非常不錯的結果。

 

眾所周知,現(xiàn)在不論理論界、實務界關于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的基本上是不會判決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的,我明知道賠禮道歉的訴求不會得到支持所以就不要求,直接要求的是刊登侵權聲明,消除影響,這個出乎我的預料,朝陽法院判決了。另外我在北京一中院也有一個案件,也是類似的,北京一中院的案件也是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的案件,我同樣是要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沒有要求賠禮道歉,北京一中院也支持了,所以業(yè)界有一些悲觀的論調,認為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去要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是不可能的,但是通過我代理的這些案件,不斷的堅持,可能在實務界對理論上的一些說法實際上還是有一些不同看法的,而且還敢于在判決當中落實下來,所以將這些經(jīng)驗給大家分享一下,今后再有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的案件,可以嘗試要求刊登侵權聲明、消除影響。

 

以上是關于影視劇拍攝之前、拍攝過程當中應當注意的問題,接下來說明拍攝完成之后怎么辦,拍攝完成之后要給影視劇署名,2003年廣電總局有一個《國產(chǎn)電影片字幕管理規(guī)定》,該規(guī)定有大概10條的內容,我不逐一講述了,其中第7條請大家特別注意,影片的全面字幕由電影制片(出品)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在業(yè)界不論是行政管理機構還是影視從業(yè)人員,大家公認影視的制片單位就是出品單位,制片單位、出品單位享有著作權,但是現(xiàn)在尤其是前幾年,我們看影視劇的時候片尾的署名真的是五花八門。

 

當然在我們這么多年的影視劇從業(yè)者的努力之下,以及一線的訴訟律師代理的案件和法院判決的司法指導下,現(xiàn)在很多影視劇的片方也比較聰明了,比較規(guī)范了,可能還會有一些其他的署名,但是最后基本上都會加注一條就是“本影片著作權歸屬某某享有”,這個也是比較好的,但我覺得這還不夠,署名的時候可以這樣署名,但是今后在對外授權的時候以及維權的時候,還是需要非著作權方,但是掛名為出品、聯(lián)合出品、攝制、聯(lián)合攝制的這些公司出具一些聲明或授權書,聲明他們不享有著作權,這個我們業(yè)界有一個特別知名的電視劇的制片方,就是華錄百納,這個也是一個央企上市公司,我在幾年前就一直幫助他們做影視劇著作權的規(guī)范和維權工作,08年之前的一些影視劇如《旗艦》、《貞觀之治》、《鹽亨》、《雙面膠》等等。

 

08年之前老一些的片子,其片尾的署名是非常復雜的,其合作的片方,比如《旗艦》,其出品單位之一是海軍政治部(由于記憶問題名字不一定完全準確),08年之前海軍政治部出授權就是“全球發(fā)行權歸屬華錄百納”,華錄百納認為這樣也是可以的,但是實際上是大錯特錯的,發(fā)行權只是著作權的權能之一,非常小的一塊,我們介入給他們的服務之后,將他們所有的片子都拿過來,將影視劇片尾的署名逐一的核查,逐一的讓每一部劇的片方補這個授權,工作量非常大,難度也非常大,海軍政治部08年之前已經(jīng)出具了一個聲明,很多年過去之后再找人補充這個聲明是非常困難的,但是我們還是盡量的補充了很多,在08年之后的一些新的片子之中都是按照我們律師的建議將權利界定得非常清楚,爭議就很小了。

 

以上說完了影視劇的拍攝和拍攝之后的署名、權利規(guī)范的問題,接下來講影視作品的著作權由誰享有,作者又享有那些權利,《著作權法》15條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類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前面說了一般制片就是出品方,看到影視劇后面一般出品方就是制片方,但是也不絕對,基本上是這樣,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獲得報酬,接下來電影和類電影作品當中劇本音樂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里面的劇本音樂先不說,我們就說影視劇本身。

 

影視劇本身的著作權還是由制片者享有的,主創(chuàng)人員享有署名權,這個爭議不大,制片方、出品方享有著作權的權能有哪些,在90年《著作權法》的時候只是包括了發(fā)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四項人身權,財產(chǎn)權沒有細致說明,統(tǒng)稱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fā)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編輯等使用作品的權利,所以在90年著作權法的時候是把財產(chǎn)權統(tǒng)稱為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后面以列舉的方式列舉了復制權、發(fā)行權等等,現(xiàn)在的著作權法是四項人身權,十三項財產(chǎn)權,最后一項是一個兜底的權利,這里也會涉及到影視作品享有的特有的權利。

 

一般的作品可能不見得都享有十七項的權利,但是影視作品是肯定享有十七項的權利的,例如放映權,只有美術、攝影、電影和類電影享有的權利,還有出租權,是電影和類電影還有計算機軟件特有的,攝制權是以攝制電影或類電影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有些作品如果可以以攝制電影和類電影的方式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這些作品才享有攝制權,一般作品的權能并不是都享有十七項的權利的,要區(qū)別來看,另外影視作品還享有一個特權,關于法定許可的部分,即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許可,著作權法規(guī)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不需要經(jīng)過許可,但是要付費,播放已經(jīng)出版的錄音制品不需要經(jīng)過許可,但是需要付費,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當然有但書,影視作品享有的特權是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影視作品的時候還有錄像作品的時候應當取得許可也要付費,這個是廣播電臺、電視臺不享有的法定許可,法定許可的邊界不能觸及影視作品,這個是影視作品的一個特權,大家要注意,前面已經(jīng)講了五大點了,時間過得也比較快,因為時間關系,我說得也不會太透徹,擔心大家聽得比較復雜,基本上將實質上的問題說明一下。

 

第六部分我想說影視作片拍攝完畢對外授權時應當注意的問題,首先是首播的問題,這個問題我們有過很慘痛的教訓,我們在06年的時候國內非常知名的一個電視劇的制作方拍攝了一部電視劇,拍攝完畢之后和廣東的一家專門做音像制品發(fā)行的公司簽署了發(fā)行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作為影視作品的制作方,要保證電視劇在央視首播,在保證這個電視劇在央視首播的前提下,廣東這家公司支付保底版稅650萬,如果銷售超量還要額外支付版稅,大家都知道在06、07年之前,尤其是06年之前音像制品的銷量還是非常好的,但是到06、07年市場急轉直下,因為網(wǎng)絡普及的速度特別快,發(fā)展得非常好,所以相應的音像制品發(fā)行的實體數(shù)量就下降得非常快,廣東這家公司就看到了這個市場不好的情況,認為已經(jīng)支付了650萬的保底版稅都無法收回,而且恰恰發(fā)現(xiàn)了我們客戶的一個問題,我們在合同當中約定是在央視首播,但是這個電視劇實際上是在臺灣先播出了,在大陸地區(qū)是央視首播的,我們的客戶認為這樣的播出是符合行業(yè)慣例的。

 

央視首播實際上就是大陸地區(qū)的首播,電視臺的播出地域是比較特殊的,因為管制問題,臺灣播出的東西大陸是看不到的,大陸播出的臺灣也看不到,我們的客戶認為我們在臺灣先播出了,在大陸地區(qū)央視再播出不違反在央視首播的保證約定,還是履行了在央視首播的約定的,可是廣東的公司不這樣認為,可能因為對于市場預期的考量就抓住這條來起訴我們,認為我們違反了在央視首播的規(guī)定,這個案件經(jīng)過一審二審,最后到最高法院再審,最后的結果就是我們敗訴,認為我們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沒有盡到我們的保證義務,沒有在央視首播,而是在臺灣先播出了,我們無償退費。當然實際上這個合同、這個音像制品的發(fā)行協(xié)議并不是我們介入簽署的,我們只是后來介入這個案件的代理,我想說明的重點是如果這些協(xié)議有律師把關,稍微加入幾個字就可以避免這樣的問題了,即只要加入這個電視劇在中國大陸是央視首播就沒有問題了,這個就不應該退費了,而且這個案件我們在最高法院再審的時候還請示廣電總局發(fā)了一個文件,廣電總局從行政管理機關的角度來說明首播實際上就是大陸地區(qū)的首播,這個是行業(yè)慣例,但是即便這樣最高法院也沒有認可,所以這個案子我們的客戶喪失了最佳的音像制品發(fā)行的窗口時間,完全喪失了發(fā)行的機會,損失很大,所以首播的問題一定要特別重視。

 

第二個問題我想說授權時間和地域范圍的問題,這個只是提示一下,授權對方多長時間、在什么地方傳播,這個是合同應有之意,第三點就是傳輸手段,即授權的方式,影視劇的片方是授權在網(wǎng)絡上的傳播還是在長途汽車、航班上、酒店里面?zhèn)鞑ィ鞘跈嘈畔⒕W(wǎng)絡傳播權還是什么,這些都要搞清楚,在特定的時空環(huán)境下以什么方式傳播一定要約定很清楚,如果有一些因為技術問題可能無法完全的準確表達,那么不妨多寫幾句,我做了這么多年的法務以及一線維權律師,最深的體會就是合同簽訂得越細致越認真的越不容易出問題,越忽視合同的越容易出問題,所以一定要將權利邊界搞清楚。

 

第四是授權網(wǎng)站是獨家還是非獨家,獨家當中是獨占還是非獨占,獨家和獨占在法理上還是有區(qū)別的,獨家就是我授權網(wǎng)站獨家,網(wǎng)站可以使用,也不能排除片方使用,如果是獨占,即網(wǎng)站可以使用,片方不可以使用,在著作權法當中這個叫做專有許可、專有使用權,這個專有使用權也值得研究,大家可以關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guī)定,如果約定專有使用權,但是沒有特別的約定清楚什么是專有使用權就視為這個網(wǎng)站有權排除片方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實際上就是約定不清楚的情況下,著作權法里面的專有使用權就是獨占,后面還有規(guī)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網(wǎng)站再授權的時候其可以授權,但是不能授權下一手再轉授,如果再轉授這個是禁止的,實際上網(wǎng)站有獨占使用權,但是不能授權第三方再對外再轉授,這條我在執(zhí)業(yè)的過程當中發(fā)現(xiàn)有很多影視劇的片方、網(wǎng)站以及律師不是很重視,認為片方授權網(wǎng)站是獨占,網(wǎng)站再授權還是獨占,都是可以不斷的進行向下的轉授的,這個是不可以的,如果沒有爭議還好,如果有爭議那么第二手再向下授權第三手獨占是不可以的(除非片方允許)。

 

另外在授權網(wǎng)站進行信息網(wǎng)絡傳播的時候,可能有一些網(wǎng)站會要求片方給其訴權,實體權利和訴權同時授予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訴權單獨授權出去是不可以的,有一些人在詢問我就是不購買實體的權利,不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放映權、廣播權,就要維權的權利可以嗎?這個是不可以的,訴權只能依附于實體的權利,不能單獨授權,這點也要特別注意,第六點我想說合作作品的著作權行使問題,一部片子如果有三個制片方,如果約定不清楚著作權歸屬和邊界怎么辦,《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9條有明確的規(guī)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著作權由各方享有,協(xié)商一致享有,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能組織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所得的收益各方分配,比如三個制片方可以一方單獨去授權給網(wǎng)站使用,只是授權出去了之后授權的金額要在三方當中合理分配,這點是合作作品著作權行使的問題。

 

授權和轉讓的問題是很大的一個問題,在執(zhí)業(yè)、實務當中很常見,另外還關系到維權的權利行使問題,一旦發(fā)生侵權其中的一家片方是否可以維權,實務當中通常情況下大家是一起維權的,即三個片方都作為原告維權,或者是其中的兩家聲明不作為原告,支持其中的一家作為原告起訴,后面這個是最常見的,即一家起訴其他家出聲明或授權,另外一種是其中的一家來起訴法院是否可以立案,北京和上海的處理方式不一樣,北京基本上是不可以的,上海比較豁然一些,大部分法院會接受,可以受理,受理之后會給其他的片方發(fā)出追加的裁定,其他家如果都來就好,如果聲明放棄也可以,當然有一些片方也不是都能追加到的,例如美國的一些片方,其片尾的署名也有很多,但是往往就是一家來起訴,法院立案之后也沒有辦法追加,就先判決到原告的頭上,在判決當中加注說明,判決的金額應當在著作權共有權人之間合理分配,這個是在合作作品授權尤其是維權的問題上一直困擾很多片方的問題。

 

我之前有一個仔細的思考和研究,就是三個片方拍攝了片子約定不清楚著作權如何切割,大家可以看一下《民法通則的意見》和《物權法》,其是有不同規(guī)定的,《民法通則意見》認為如果約定不清楚就視為共同共有,《物權法》則將其進行了一個調整,因為其是一個特別法而且是一個法律,《民通意見》是一個司法解釋,而且《物權法》又是后法,所以《物權法》是將《民通意見》的規(guī)定推翻了,對于共有財產(chǎn)如果約定不清楚或者沒有約定,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之外視為按份共有,影視作品的制片方肯定不是家庭關系,所以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就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平分還是按照比例分配后面又有規(guī)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出資額認定,按照出資額不能認定的等額享有,我就有一個想法,如果不許一家去立案,那么來兩家是否可以?如果三家不能湊齊我找兩家來,兩家享有這個片子的三分之二份額,根據(jù)物權法其他條款的規(guī)定,即共有權人處理共有的不動產(chǎn)、動產(chǎn)的時候,應當經(jīng)過占共有動產(chǎn)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進行處分,所以三家有兩家來起訴應當也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實際上突破起來也非常難,海淀法院和朝陽法院我進行了很多的嘗試,基本上都沒有接受,偶爾可以涉險過關。

 

剛才說明了一些我的常識和研究、突破,實際上在《著作權法修整案》第二稿和第三稿這個問題得到了解決,雖然這個修整案尚未通過,但是我們應當有一個很好的期待,在修整案三的第15條,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權的時候,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訴訟,但是獲得的賠償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的合作作者,這個就為很多片方其中一個片方起訴打開了方便之門,我認為是非常合理的,實際上之前法院的擔心完全沒有必要,一個片方起訴判決賠償就可以了,賠償之后其他共有人之間怎么分配是另外一個法律問題,所以法院沒有必要因為擔心后續(xù)分配不均勻就當然的否定其中的一個片方來起訴維權,否定大家的訴權,我認為這樣是非常不合理的,所以《著作權法修整案(三)》進行了這樣一個便利片方維權的調整,我們期待能夠盡快的通過。

 

接下來我說明第七大點,關于影視作品維權的法律問題,我看到時間已經(jīng)快一個小時了,時間過得非??欤谄叽簏c不說太細致了,影視作品的維權問題主要想說侵權糾紛,首先是維權的主體,之前是全體著作權人,我研究可能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應該也可以,現(xiàn)在因為《著作權法的修整案(三)》明確授予了任何合作作者都可以,這個是一個突破,但是目前還未通過,還是要安分守己一些按之前規(guī)定來,關于維權的管轄法院,原告、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地都可以,侵權行為地又包括實施被控侵權行為的網(wǎng)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是當然的,原告住所地是新的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賦予了原告這樣的權利,在2014年有最高法院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害人身權的司法解釋,授予了利用網(wǎng)絡侵犯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管轄,在早是最高法院關于名譽權的解答,只是說侵犯名譽權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管轄。

 

2014年又擴展到了利用網(wǎng)絡侵犯人格權的也可以,民事訴訟法最新的司法解釋又將其擴張到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權的,被侵權人住所地實際上就是原告的住所地也可以作為管轄法院,這個是要降低原告維權成本便利原告主張權利,通過名譽權的解答、網(wǎng)絡人格權的解釋還有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這個線條可以看到對于侵權行為的維權,頂層設計還是要降低維權的成本,便利原告起訴,這個線條非常的清晰,另外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fā)現(xiàn)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最后一個我想現(xiàn)在基本上都沒有使用過,至少我沒有使用過,被告在哪里都不清楚,行為地也難以界定,當時在最新的民訴法司法解釋出來之前原告的住所地是不可以起訴的的,如果被告在哪里都不知道,侵權行為地在哪里都不知道,發(fā)現(xiàn)了侵權內容計算機終端所在地是可以起訴,但是起訴了之后送達都是問題,判決也很難執(zhí)行,所以有這樣規(guī)定的受案可能,但是操作起來基本上是沒有這樣的操作經(jīng)驗,這個是管轄法院的問題。

 

第三點關于維權的問題,影視作品的維權可以申請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jù)保全,以往在《著作權法》規(guī)定當中有訴前禁令和訴前證據(jù)保全,最新的《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也有了這樣的規(guī)定,訴前的財產(chǎn)保全,訴前的證據(jù)保全,訴前的行為保全都可以了,但是訴前禁令非常難,全北京法院在2013年只有13起訴前禁令,我就辦了一起,訴前禁令的好處就不用多說了,只是告訴大家有這樣一個途徑和路徑,還有一點,著作權法的訴前禁令,裁定采取訴前禁令之日起15日內就要起訴,但是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將其改變了,30日內起訴,因為《民事訴訟法》是關于程序方面效力最高的法律,關于起訴時間的問題效力還是要高于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裁定采取訴前禁令30日內起訴就可以了。

 

第四點我想講什么情況下要承擔責任,《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民事糾紛若干規(guī)定》,該規(guī)定替代了審理計算機網(wǎng)絡著作權的司法解釋,這個也是一個司法解釋,撰寫得很詳細,關于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犯影視作品權利的主要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網(wǎng)站直接提供,第二是教唆,第三是幫助,教唆、幫助是一個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提供是直接侵權責任,司法解釋當中也有關于提供、教唆、幫助的具體解釋,困擾大家最多的實際上還是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避風港的問題,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我們賦予其避風港適當?shù)谋Wo,其主要是信息存儲空間和搜索鏈接服務兩部分,我們仔細的看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關于利用信息網(wǎng)絡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和著作權的還是遵循過錯責任原則,也不采用嚴格責任,也不采用公平責任,就是過錯,有過錯就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關于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關于信息存儲空間的歸責原則,就是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侵權的不承擔責任,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3條關于提供搜索、鏈接的,明知或應知所鏈接的作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前面說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后面又說明知或應知,其對應的邏輯都是一樣的,即要有過錯才承擔責任,另外該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原告有初步證據(jù)證明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的,但是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其僅提供網(wǎng)絡服務并且沒有過錯的,法院不認定侵權,所以一系列看下來還是過錯歸責原則,過錯的判斷標準在司法解釋當中都有詳細的規(guī)定,無非就是作品是否知名,是否推薦、修改、選擇、編輯,對于接到權利通知之后是否有作出反應,這個不難判斷,不論在訴訟過程當中還是法院裁判的過程當中大家都遵循一個原則,即這樣做是否合理,實際上和美國的版權保護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是判例法和衡平法的類似,會判斷商業(yè)模式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同時也會判斷商業(yè)動機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如果商業(yè)模式和商業(yè)動機是好的,則基本上是傾向于歸入避風港,如果商業(yè)模式和商業(yè)動機是壞的則基本上不會使用避風港進行保護。

 

第五點說明責任承擔的方式,一般是停止侵權,這個是一定的,賠償損失也會有,還有就是很多片方要求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這個我剛才講了,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的賠禮道歉這個訴求肯定是行不通的,我自己沒有任何的信心,如果哪一位在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方面可以爭取到賠禮道歉不妨提供出來分享一下,消除影響也是非常難的,但是我不知道其他人是否有類似的案件,我剛才說明了我有兩個案件有突破,而且是北京的朝陽法院和一中院,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的都判決了登報消除影響,剛才我也看到了有一位老師說對于消除影響的判決還值得探討,但是我認為其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說明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不能判決消除影響,既然沒有限定那么為什么法官不能這樣突破呢?第二個是類比商標權,商標權其完全是一個財產(chǎn)權,沒有任何人身權的意思,商標專用權侵權案件當中沒有任何人身權的屬性,商標權侵權的時候可以判決登報聲明消除影響,有人會講商標侵權可能更多是混淆商品來源的,混淆商品來源當然要登報消除影響,正本清源,告訴公眾哪個商標是侵權的,但是我想這個都不是重點,混淆的問題只是另外一個層面的問題,實際上還是涉及到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是否可以判決賠禮道歉和消除影響的權利性質本身的爭論,所以我的觀點就是我認為在侵犯著作財產(chǎn)權的案件當中我們可以盡量的突破,仿照商標權的侵權案件來要求消除影響,這個是分享給大家的。

 

最后一點就想說賠償標準,賠償標準《著作權法》規(guī)定是50萬以下,當然前面還有一個前提,就是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獲得的利益都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是50萬以下,現(xiàn)在專利和商標判決數(shù)額都提高了,商標是原告損失、被告獲得利益如果都無法查明,還有就是商標許可費用的倍數(shù)無法查明的,判決300萬以下,,如果惡意侵犯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前述計算標準的倍數(sh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還包括合理開支,專利權也是類似的,即損失、獲益、專利許可費用的倍數(shù)來確定,如果都無法確定可以在1萬到100萬之間賠償,著作權法修訂的時候修整案二、三對于法定的賠償都進行了調整除了原告的損失被告的獲益還增加了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來確定賠償數(shù)額,如果原告損失、被告獲益、著作權許可合理費用無法確定,則在100萬以下法定判決賠償,關于重復侵權的可以按照以上計算結果的兩到三倍來計算,這個是著作權法修正案第二、第三稿的區(qū)別,第二稿是1到3倍,后來反映比較強烈,一倍同意重復,沒有意義,現(xiàn)在第三稿改變直接為兩到三倍,這個改動是符合業(yè)界呼聲的,有一個小細節(jié)分享一下,關于著作權法修正案二、三關于重復侵權的判決賠償?shù)挠嬎銟藴蕟栴},其說是兩次以上故意侵權才按照之前的計算方式兩到三倍來判決,如果是過失侵權呢?我們之前分析了著作權侵權,尤其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侵權的判斷標準是過錯,并不是故意,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明知和應知也是這樣,明知是故意,應知是過失,如果不是兩次故意侵權是否可以參照兩到三倍來判決,我想這個是修正案二、三沒有考慮周全的地方。

 

以上就是我今天想要說的所有內容,最后在進行一個拾遺,關于影視作品維權的問題,還可以嘗試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如果具體的條文無法保護,可以使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2條,違反商業(yè)道德、侵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來認定,這個我手中也有成熟的案例,現(xiàn)在我的感覺是尤其北京的法院,對于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維權的利用尺度在放開,使用第2條判決還是比較多,很多案件都這樣判決了,還有就是關于電視臺廣播組織權,還有機頂盒IPTV的問題,這里的爭議討論空間可能更大,尤其是廣播組織權是否可以延伸到網(wǎng)絡,現(xiàn)在業(yè)界主流的呼聲是不能夠延伸,但是有一些法院是判決可以延伸的,爭議比較大,還是有很多的討論空間的,今天由于時間關系這點就不多說了,各位如果有興趣可以進一步單獨進行探討,我的發(fā)言完畢,感謝各位的耐心以及部分師友中間穿插的一些交流和支持,接下來如果各位有問題可以向我提問,我們可以一并探討,謝謝大家!

 

文字整理:北京法律工作者 小張

 

附:

 

第二期講座主題:知識產(chǎn)權服務業(yè)若干問題探討(主講人:喬萬里老師)

 

第一期講座主題:企業(yè)運營常見商標問題解析(主講人:趙艷紅老師)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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