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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熊超
原標題:商標撤銷案件中應加大申請人的舉證責任
商標是用來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識,經過注冊后獲得專用權利。該種專用權利是絕對的排他權利,即在一國或一個地域內享有獨占權利。相應的,作為生產經營用途的注冊商標如果不具備正當理由而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則任何單位或個人均有權向商標局提起對該商標的撤銷(商標法49條)。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66條規(guī)定,提起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僅要求申請人對商標撤銷申請的“有關情況加以說明”即可。相反,商標權利人在收到商標局舉證通知后,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在此種規(guī)定之下,商標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遠遠大于商標撤銷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屬于舉證倒置的設計原理。 但是,商標撤銷案件中的舉證倒置,或者說權利人過大的舉證責任,實際是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分擔。申請人僅為“情況說明”,權利人則為“舉證責任”。
實踐中,申請人提起商標撤銷僅需完成商標局制式《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書》中的理由填空;實踐中,此種理由往往一句話,即“經市場調查和網絡查詢,被申請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就是這樣的一句話,給商標權利人陡增已注冊商標被撤銷風險。
權利人倒推三年的商標使用證據材料,在商標法48條明確要求即“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依據此條,則需商標權利人提供法律列舉情況中的相應證據。另外,在證據的形式上,也參照民事訴訟法律的相關證據規(guī)定。也就是說,如果無法提供列舉情況中的使用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存在合法性等形式規(guī)定,再或者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供證據的,被申請商標將被撤銷。
所以,法律的設計應當考慮公平性以及實踐中商標權利人的具體情況,增加撤銷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也可以參考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舉證義務,適當增加法律后果。例如,能否考慮要求申請人提供具備合法形式的相應證據?市場調查到底是什么內容?網絡查詢應當具備什么樣的合法形式?或者,是否可以考慮申請人承擔不當申請行為的賠償?
相反,實踐中商標權利人往往忽視商標使用證據的保留以及形式上的合法性。當然,合理合法使用商標并且及時收集和保留相關的使用證據,是企業(yè)經營過程中的一個基礎法律意識。但是,是否也可以考慮減輕商標撤銷案件中,商標權利人的舉證義務?例如,是否可以減低使用證據形式上的強制性?是否可以擴大商標使用行為的途徑和方式性規(guī)定?或者,在商標局、商評委或者司法機構實踐審理過程中考慮權利人商標境外的使用狀況,國際國內的知名度狀況,企業(yè)的具體經營等具體情況,考慮申請人本身的主觀惡意,在一定程度上全案進行審查,靈活性的杜絕“生硬”的個案審查。
保護司法的公平,也應當在舉證責任及義務上科學設計,結合具體實踐;制定出,具有雙方舉證責任及后果,具有實踐適用性的“商標撤銷三年不使用”的法律依據。
“一句話申請,引發(fā)的血案!”不能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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