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產權辦理
原標題:公證協(xié)助取證歷時兩年 著名商標侵權案勝訴
一、案情簡介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蒙娜麗莎”注冊商標侵權案做出終審判決。根據判決,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害廣東蒙娜麗莎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停止在名片、瓷磚產品及標簽、外包裝、店鋪招牌、網站、宣傳冊上使用侵權標識,支付廣東蒙娜麗莎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430000元。
判決中明確了保全證據公證書作為證據的效力問題,天津市泰達公證處、山東青島及廣東佛山公證處的保全證據公證書作為有力證據,證明了侵權行為的存在。
二、公證出招
曾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蒙娜麗莎”在全國陶瓷市場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經律師調查取證,發(fā)現全國多地存在與蒙娜麗莎公司持有的商標標識(包含畫像及英文字母)在構圖與組合上的近似產品。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類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應當視所涉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程度、市場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在考慮和對比文字的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或者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結構等基礎上,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guī)定:“商標中文字和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對市場主體及其商標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應當依法予以制止?!币簿褪钦f,為攀附他人注冊商標的聲譽,在企業(yè)名稱中將與他人注冊商標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字號,以及在銷售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客觀上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可以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為準備充分的侵權證據,泰達公證處公證員與廣東蒙娜麗莎新型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代理律師兩年內多次前往位于天津的華北陶瓷城及位于山東淄博的陶瓷生產基地和批發(fā)市場,對市場上存在的大量涉嫌侵權產品進行取證,對律師購買侵權產品、包裝封存侵權樣品,以及對店鋪外觀、戶外廣告、產品宣傳冊的拍照行為進行全程監(jiān)督公證。
三、公證員點評
近年來,當事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情況逐年增多,僅近五年來累計辦理保全證據公證12000余件,其中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公證事項占有相當大的比例,主要是侵犯商標權、專利權等侵權事實的保全證據公證,以及樣品封存公證等。實踐證明,由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隱蔽性強,涉及地域廣,權利人舉證相對困難,通過公證機構收集、固定和保存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證據更加真實、準確、全面和充分,有助于權利人在解決侵權糾紛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有利于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
來源:濱海時報
作者:翟少平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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