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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鞋底”商標糾紛案二審落幕(附判決全文)

商標
豆豆6年前
“紅鞋底”商標糾紛案二審落幕(附判決全文)

“紅鞋底”商標糾紛案二審落幕(附判決全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紅鞋底”商標糾紛案二審落幕(附判決全文)


Christian Louboutin看到女人涂大紅色澤指甲油而被刺激靈感,他嘗試將正紅色涂在了鞋底上,至此,令人勾魂奪魄的這抹紅色就成為Christian Louboutin的標志。在采訪中他曾稱:紅鞋底就像是給鞋子涂上的口紅。


法國奢侈鞋履品牌Christian Louboutin一直為保護其品牌標志性的紅底鞋專利而努力,該品牌在聲明中表示,他們早在2007年就注冊了這一商標,且Christian Louboutin紅底鞋鞋底的紅色先后曾在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注冊商標,特指“用在鞋底上的一種特定紅色”(彩通色卡號:Pantone 18 -1663TP)。


Christian Louboutin為保護知識產(chǎn)權起訴了多家生產(chǎn)紅底鞋品牌,如YSL、Van Haren、Kesslord等。然而進展一直是一波三折,對陣YSL只取得了部分勝利。各國家對此案件也有不同態(tài)度,在2016年時曾有報道,瑞士聯(lián)邦行政法庭(Federal Administrative Court)曾駁回了Christian Louboutin的專利申請。


不過,“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紅色”商標在中國的可注冊性問題一直困擾著Louboutin。在商標局及商評委駁回該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階段。


針對該案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被訴決定后,Louboutin與商評委雙雙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認為,被訴決定未準確界定申請商標的商標標志及其構成要素,其在此基礎上作出的決定亦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依法應予撤銷。商評委應當根據(jù)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和相應認定,重新作出復審決定。Louboutin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對其在糾正原審判決錯誤的基礎上維持原審判決結論的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據(jù)悉,二審判決在糾正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錯誤的基礎上,創(chuàng)新性地認定限定使用位置的單一顏色商標可以在中國受到保護,這在中國商標保護歷史上尚屬首次。


附:判決書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8)京行終263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克里斯提·魯布托(CHRISTIANLOUBOUTIN),男,1963年1月7日出生,住址法蘭西共和國巴黎市。

委托代理人徐靜,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宇欣,女,漢族,1990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趙剛,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克里斯提·魯布托、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364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委托代理人徐靜、劉宇欣,上訴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高尚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查明:


一、申請商標


1.申請人:克里斯提·魯布托

2.申請?zhí)枺簢H注冊第1031242號

3.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日期:2010年4月15日

4.基礎注冊日:2007年11月15日

5.標志:

“紅鞋底”商標糾紛案二審落幕(附判決全文)

6.指定使用商品(第25類):女高跟鞋。


二、被訴決定:商評字[2015]第8356號《關于國際注冊第1031242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5年1月22日。


該決定認定:申請商標由常用的高跟鞋圖形及鞋底指定單一的顏色組成,指定使用在女高跟鞋商品上,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志加以認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死锼固帷敳纪刑峤坏淖C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整體標志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經(jīng)其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已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申請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之情形。商標確權審查遵循地域原則,克里斯提·魯布托所述其他商標域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之依據(jù)。依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三、其他事實


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作出《商標國際注冊駁回通知書》,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駁回申請商標的國際注冊申請。


在法定期限內,克里斯提·魯布托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克里斯提·魯布托原審訴訟中提交的由北京百嘉翻譯服務有限公司(簡稱百嘉翻譯公司)提供中文譯文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載明:“該商標由圖樣顯示的紅鞋底(潘通號18.1663TP)構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屬于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于指示商標的位置)”。


在原審訴訟過程中,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了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商業(yè)宣傳、銷售等證據(jù)材料,以及申請商標在其他國家獲得注冊的證據(jù),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過克里斯提·魯布托大力宣傳和使用,已經(jīng)與其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具有顯著性。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申請商標申請圖樣包括虛線勾勒的高跟鞋外圍輪廓以及鞋底部分為實線勾勒并填涂紅色組成,商標標志應當以圖樣的整體為準。根據(jù)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所記載的內容并結合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的使用證據(jù),克里斯提·魯布托使用虛線系表達高跟鞋商品的外形,本商標標志應當屬于三維標志,表示了高跟鞋商品本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紅色。被訴決定關于申請商標屬于圖形商標的認定有誤。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的與商標圖樣一致的商業(yè)宣傳、銷售等使用證據(jù)應當作為今后判斷該三維標志是否具有顯著特征的證據(jù)加以進一步分析和認定。


綜上,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二、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駁回復審決定。


克里斯提·魯布托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在依法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和理由錯誤的基礎上,維持原審判決。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原審判決錯誤理解了申請商標的構成要素以及保護范圍。申請商標為商標國際注冊申請延伸至中國,其申請信息以國際注冊申請中的內容為準。國際注冊申請的商標圖樣以及商標說明等既是當事人對于商標構成要素以及保護范圍的基本陳述,也是商標審查機構據(jù)以審查的依據(jù)。申請商標的申請文件已經(jīng)示明:申請商標是由商品下鞋底位置使用的特定紅色(潘通色號:18.1663TP)組成,而圖樣中虛線勾勒的高跟鞋形狀、高跟鞋下鞋底的形狀均不是申請商標的組成部分。商標圖樣中虛線部分用于指示位置,虛線勾勒的輪廓不構成商標的組成部分已經(jīng)為包括《商標審查與審理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在先判決在內的中國商標審查及司法實踐認可。因此,無論根據(jù)申請商標申請文件的記載,還是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既有評審規(guī)則,以及司法實踐的在先判例,都均可明確排除高跟鞋外形作為商標的組成部分。原審判決有關商標構成的相關認定存在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糾正。二、在正確理解商標申請范圍的基礎上,申請商標不應認定為“三維標志”。根據(jù)申請商標詳細信息中的描述和克里斯提·魯布托實際使用的情況,本案申請商標屬于商標法未明確列舉的其他類型標志,而非三維標志。1、商標法對于可注冊商標標志系采取非窮盡式列舉,對于在中國可注冊的商標標志不應當以明確列舉的類型為限。2、申請商標是可識別的標志,但不屬于商標法第八條明確列舉的任何一種商標類型,更非三維標志?!渡虡藢彶榕c審理標準》第四部分“立體商標審查標準”將立體商標解釋為“僅由三維標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維標志構成的商標”,并提出“立體商標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的包裝物或者其他三維標志”。由此可見,可能作為立體商標注冊的三維標志指某種空間幾何體,如商品本身的形狀或商品的包裝,但申請商標這種“位置+顏色”的組合標志不應被理解為三維標志。3、2013年商標法修改所體現(xiàn)的立法態(tài)度也支持本案申請商標這種非傳統(tǒng)類型商標的注冊。4、即使囿于商標法現(xiàn)行列舉的商標類型,將申請商標歸于三維標志,也應當準確理解申請商標的構成要素和保護范圍,高跟鞋外形也不構成三維標志的一部分,不屬于申請商標的構成要素。三、申請商標可以區(qū)分商品來源,具有顯著性,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1、申請商標具有固有顯著性。在克里斯提·魯布托在下鞋底位置使用紅色之前,沒有女性設計師真正關注鞋底的顏色設計,即使到現(xiàn)在,高跟鞋商品的下鞋底使用的顏色仍多是棕色、米黃色或黑色等皮革原色,原因在于皮革原色可以襯托鞋面設計,不會分散消費者的注意力,更容易使整個商品的色彩平衡??死锼固帷敳纪虚_創(chuàng)性地使用了具有鮮明特色的紅色作為鞋底顏色,且持續(xù)將在鞋底位置使用的紅色作為品牌商標使用。申請商標與行業(yè)中的通用下鞋底顏色明顯不同,因此,申請商標本身具備可區(qū)分其他經(jīng)營者同類產(chǎn)品的顯著特征。對于高跟鞋商品,鞋底是生產(chǎn)商慣常標注商標的位置。如此顯著的標志又處于慣常標注商標的位置,相關公眾在面對克里斯提·魯布托的鞋底紅色標志時會將其認知為商標。2、即使不考慮固有顯著性,經(jīng)過克里斯提·魯布托及其關聯(lián)公司的商業(yè)使用和宣傳推廣,申請商標也已經(jīng)與克里斯提·魯布托產(chǎn)生了穩(wěn)定的唯一對應關系,申請商標經(jīng)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3、申請商標在其他國家獲得商標注冊和司法保護、甚至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記錄,也能夠佐證申請商標具有顯著性。


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維持被訴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載明:“該商標由圖樣顯示的紅鞋底(潘通號18.1663TIP)構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屬于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于指示商標的位置)”,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申請商標認定為圖形商標的事實并無錯誤,且克里斯提·魯布托在復審申請書中對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的事實亦予以認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申請商標最初指定使用的商品為“女鞋”,后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商品和服務列表限縮申請,將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限縮為“女士高跟鞋”。


克里斯提·魯布托2010年12月15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載明:“商標:圖形”,“申請?zhí)?國際注冊號:G1031242”,但在該復審申請書正文中,克里斯提·魯布托始終以申請商標的圖樣指代該商標,并在“申請人及申請商標”中提出“紅底鞋是克里斯提·魯布托(ChristianLouboutin)的招牌標識,凸顯女性的柔媚、美麗和不張揚的成熟性感?!?992年申請人首次把艷麗的紅色用在自己的作品上,紅色鞋底便成為申請人作品標志,被時尚名流們所追捧。”克里斯提·魯布托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附件一《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商標局國際注冊記錄》中文譯文中載明:“商標描述:該商標由紅色(國際色卡號18.1663TP)適用于鞋底的代表性(鞋的輪廓是不是該商標,僅用于說明它的一部分)所示”(本院注:原文抄錄)


在2011年3月15日,克里斯提·魯布托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的《補送商標駁回復審資料》中,克里斯提·魯布托亦以申請商標的圖樣指代該商標,并主張“自1992年申請人創(chuàng)作其ChristianLouboutin品牌鞋子以來,申請人一直在其旗下的所有鞋履產(chǎn)品上使用猩紅色作為其標識,經(jīng)過了近20年的使用,已經(jīng)具有了顯著性。正如申請人在其《駁回復審》申請書中所提及的,在搜索引擎谷歌和百度上以紅鞋底(本院注:以下劃線并加粗顯示)作為檢索條件進行的檢索,幾乎所有的搜索結果全部指向申請人ChristianLouboutin。”


經(jīng)查,在商標評審階段,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了下列證據(jù)(部分證據(jù)有重疊):


1、互聯(lián)網(wǎng)搜索結果,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及申請商標在女鞋制造業(yè)及時尚界具有極高知名度;


2、從商標局網(wǎng)站上摘錄的本案申請商標詳細信息書,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擁有其相關商標的商標專用權且已延伸至中國保護;


3、克里斯提·魯布托及其商品在全球媒體、報刊、雜志上的報道及中文簡譯,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克里斯提·魯布托長期的宣傳使用已經(jīng)具有顯著性。


4、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記錄及中文簡譯;


5、侵權人使用的包含redsole的侵權域名列表;


6、NET-A-PORTER(全球奢侈品網(wǎng)上專賣店)主席和創(chuàng)始人娜塔莉·馬斯內以及著名時尚編輯出娜塔莉·西奧出具的證明函;


7、申請商標在多個國家注冊證復印件以及中文簡譯,用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多個國家已經(jīng)獲得注冊;


8、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關于侵權域名爭議的裁定,用以證明由于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響力,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商標及域名權利多次受到不法侵權;


9、法國巴黎法院的判決書;


10、克里斯提·魯布托全球維權記錄;


11、申請商標在世界范圍內的注冊清單及部分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用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應有的顯著性,應予核準注冊;


12、俄羅斯聯(lián)邦和法國相關機構針對申請商標作出的駁回復審裁定書及其摘要翻譯;


13、申請商標修改商品申請表復印件,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的指定商品已經(jīng)修改為“女士高跟鞋”,申請商標用在該指定商品上,具有獨特的設計,有助于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具有顯著性;


14、網(wǎng)頁搜索結果摘錄,用以證明申請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15、從商標局網(wǎng)站上摘錄的國際注冊第902955號商標詳細信息,用以證明與申請商標關聯(lián)的商標已獲準注冊;


16、克里斯提·魯布托及其商品在全球媒體、報刊、雜志上的報道及中文簡譯,用以證明經(jīng)過長期、大量的宣傳和使用,申請商標已經(jīng)具有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的顯著性,可以達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17、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商品在中國的銷售記錄及中文簡譯,用以證明使用申請商標的商品在中國銷量可觀;


18、侵權人使用的包含redsole的侵權域名列表書,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的受保護記錄;


19、NET-A-PORTER(全球奢侈品網(wǎng)上專賣店)主席和創(chuàng)始人娜塔莉·馬斯內以及著名時尚編輯出具的證明函,用以證明申請商標可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與克里斯提·魯布托形成一一對應的關系,具有顯著性。


20、申請商標在多個國家注冊證復印件以及中文簡譯,用以證明申請商標在多個國家獲準注冊,其顯著性已獲認可;


21、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關于侵權域名爭議的裁定,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獲得保護的記錄;


22、法國巴黎法院判決書,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的顯著性已經(jīng)獲得巴黎法院的認可;


23、克里斯提·魯布托全球維權記錄,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的維權與受保護記錄;


24、申請商標在世界范圍內的注冊清單及部分商標注冊證明復印件,用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應有的顯著性,應予核準注冊;


25、俄羅斯聯(lián)邦和法國相關機構針對申請商標作出的駁回復審裁定書及其摘要翻譯;


26、申請商標修改商品申請表復印件,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的指定商品已經(jīng)修改為“女士高跟鞋”,申請商標用在該指定商品上,具有獨特的設計,有助于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具有顯著性;


27、國際商標協(xié)會(INTA)作為其他法院的臨時法律顧問而出具的簡要聲明,用以證明國際商標協(xié)會認可申請商標的顯著性;


28、由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出具的申請商標修改商品核準通知復印件及翻譯,用以證明申請商標的指定商品已經(jīng)修改為“女士高跟鞋”,申請商標用在該指定商品上,具有獨特的設計,有助于消費者識別商品來源,具有顯著性。


原審訴訟期間,克里斯提·魯布托向法院補充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圖書館(簡稱國家圖書館)2015-NLC-JSZM-0446號檢索報告節(jié)選,用以證明媒體報道(文字)中顯示相關公眾通常以“紅鞋底”或“紅底鞋”指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申請商標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產(chǎn)品來源的標識,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2;國家圖書館2015-NLC-GCZM-0417號文獻復制證明節(jié)選,用以證明第三方媒體雜志的廣告及介紹文章中(圖片以及文字)均會突出申請商標的紅色鞋底設計,申請商標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產(chǎn)品來源的標識,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3、國家圖書館2015-NLC-GCZM-0417號文獻復制證明節(jié)選,用以證明在國內公開發(fā)行的時尚類雜志上持續(xù)、大量刊載有介紹克里斯提·魯布托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的文章以及圖片均突出了“紅鞋底”特征,申請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


4、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5)京方圓內經(jīng)證字第28455號公證書節(jié)選,用以證明以“紅底鞋”或“紅鞋底”作為關鍵詞在搜索引擎、論壇及時尚類網(wǎng)站中,均指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申請商標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產(chǎn)品來源的標識,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5、《鞋的時尚史》、《經(jīng)典名鞋大圖鑒等》公開出版物對克里斯提·魯布托產(chǎn)品介紹節(jié)選,用以證明在介紹高跟鞋的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介紹中均以“紅鞋底”、“紅底鞋”等指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證明涉案商標申請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產(chǎn)品來源的標識,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6、國內知名時尚雜志編輯的證明,用以證明行業(yè)內通常以紅色鞋底設計作為識別克里斯提·魯布托產(chǎn)品的標識,申請商標已經(jīng)具有了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


7、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5)京方圓內經(jīng)證字第28455號公證書節(jié)選,用以證明公開發(fā)行或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的影視作品中大量出現(xiàn)克里斯提·魯布托的產(chǎn)品及涉案商標申請,申請商標已經(jīng)具有了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


8、《鞋的時尚史》對高跟鞋產(chǎn)品介紹內容節(jié)選,用以證明高跟鞋的鞋底顏色設計通常采取皮質原色等,僅有克里斯提·魯布托的產(chǎn)品采用了紅色的設計,申請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9、克里斯提·魯布托門店照片,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在中國北京、上海、成都、沈陽開設了門店,店內商品擺放設計均突出涉案商標申請的紅色鞋底設計。


10、克里斯提·魯布托產(chǎn)品訂單及翻譯件,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通過經(jīng)銷商和自設旗艦店的方式在中國持續(xù)銷售“紅底鞋”商品;


11、克里斯提·魯布托宣傳材料,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在中國眾多時尚雜志上對紅底鞋進行宣傳,并突出涉案商標申請的紅色鞋底設計;


12、克里斯提·魯布托維權記錄,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為保護申請商標,不遺余力地在全國范圍打擊假冒紅底高跟鞋產(chǎn)品;


13、國家圖書館2015-NLC-JSZM-0446號檢索報告節(jié)選,用以證明中國大量媒體報道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商品在中國具有較高知名度;


14、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68號行政裁定書,用以證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審查涉案位置商標申請時并未將虛線部分考慮在內,同時還認定了位置商標顯著性的審查方法,申請商標的審查應當遵循該案所確定的規(guī)則;


15、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2)滬二中民五(知)終字第26號民事判決書,用以證明中國法院對于位置裝潢已有司法保護的先例,該案中對于位置裝潢特有性的認定對于本案位置商標顯著性的認定具有參考價值;


16、國家圖書館2016-NLC-JSZM-0336號檢索報告節(jié)選,用以證明媒體報道(文字)顯示相關公眾通常以“紅鞋底”或“紅底鞋”指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證明申請商標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產(chǎn)品來源的標識,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17、2014年8月以來時尚媒體對克里斯提·魯布托及其產(chǎn)品的宣傳報道,用以證明時尚媒體通過雜志、互聯(lián)網(wǎng)等渠道持續(xù)大量地宣傳、介紹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并突出紅色鞋底設計,證明申請商標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產(chǎn)品來源的標識,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18、克里斯提·魯布托在北京、上海舉行的宣傳推廣活動照片及相關報道,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通過在北京、上海舉辦活動宣傳推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有諸多知名時尚人士參與并受到媒體關注報道,證明申請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


19、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6)京方圓內經(jīng)證字第07126號公證書節(jié)選,用以證明相關論壇及時尚類網(wǎng)站中多使用“紅底鞋”指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證明申請商標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產(chǎn)品來源的標識,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較高的知名度;


20、北京市方圓公證處(2016)京方圓內經(jīng)證字第07126號公證書節(jié)選,用以證明公開發(fā)行或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的影視作品中大量出現(xiàn)克里斯提·魯布托的產(chǎn)品及申請商標,申請商標已經(jīng)具有了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


21、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分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及各門店照片,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于2011年8月8日注冊了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推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并在北京、上海、成都、沈陽設立了五家分公司經(jīng)營管理五家旗艦店,具有較大的銷售規(guī)模;


22、克里斯提·魯布托公司與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簽訂的商標許可協(xié)議,用以證明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接受克里斯提·魯布托公司的授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與克里斯提·魯布托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相關的注冊商標;


23、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及成都分公司2011-2015年度審計報告,用以證明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管理克里斯提·魯布托在中國境內的旗艦店,其中克里斯提·魯布托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的銷售收入較高并持續(xù)增長;


24、克里斯提·魯布托維權記錄,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在中國境內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通過刑事及工商查處程序打擊使用申請商標的假冒產(chǎn)品;


25、上海市東方公證處(2016)滬東證經(jīng)字第6489號公證書,用以證明大量媒體報道對中國知名女星穿著紅底鞋的情況進行介紹,其中很多報道使用“紅底鞋”直接指代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申請商標已經(jīng)取得了較強的顯著性,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已經(jīng)具備了較高的知名度;


26、連卡佛銷售情況證明書證,用以證明克里斯提·魯布托的經(jīng)銷商連卡佛百貨自2006年至2016年持續(xù)大量銷售克里斯提·魯布托的“紅底鞋”產(chǎn)品。


本案二審期間,克里斯提·魯布托補充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2016年5月以來媒體對克里斯提·魯布托及紅色鞋底商標的網(wǎng)絡宣傳報道,用以證明網(wǎng)絡媒體、相關公眾持續(xù)大量介紹、關注克里斯提·魯布托的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并且在報道、微博中大量使用突出紅色鞋底設計的圖片,將紅色鞋底作為克里斯提·魯布托商品的特有標志,申請商標已經(jīng)成為相關公眾識別商品來源的標志,具有較強的顯著性;


2、2016年5月以來微博中對克里斯提·魯布托及紅色鞋底商標的討論和報道;


3、國家圖書館2018-NLC-GCZM-0720號文獻復制證明,用以證明國內公開發(fā)行的時尚類雜志持續(xù)、大量刊載介紹克里斯提·魯布托女士高跟鞋商品的文章,文字介紹或圖片中均突出“紅色鞋底”標志,申請商標在已經(jīng)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4、《魯布托高跟鞋的秘密》,用以證明相關紀錄片說明紅色鞋底為克里斯提·魯布托原創(chuàng),紅色鞋底被認為是克里斯提·魯布托高跟鞋商品的特有標志,通過廣泛傳播的紀錄片,增強了相關公眾對紅色鞋底與克里斯提·魯布托之間唯一對應關系的認識,申請商標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5、愛奇藝網(wǎng)站上的《紅底鞋之父——這樣的超性感的高跟鞋你也值得有》視聽資料;


6、《我最好朋友的婚禮》影片中出現(xiàn)了克里斯提·魯布托女士高跟鞋商品、克里斯提·魯布托本人及克里斯提·魯布托專賣店的鏡頭,并給了克里斯提·魯布托高跟鞋的紅色鞋底特寫,證明紅色鞋底是克里斯提·魯布托女士高跟鞋商品的獨特的顯著特征,申請商標具有較高顯著性和知名度;


7、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ChristianLouboutin女鞋(紅底鞋)銷售收入專項報告,用以證明蘭步婷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管理克里斯提·魯布托在中國境內的旗艦店,其中克里斯提·魯布托女士高跟鞋產(chǎn)品的銷售收入較高且呈增長趨勢;


8、國家圖書館2018-NCL-JSZM-0826檢索報告,用以證明2016年5月以來各雜志、報刊等平面媒體在對克里斯提·魯布托及紅色鞋底商標的報道中,將申請商標稱為“紅底鞋”,并且將紅色鞋底認定為克里斯提·魯布托品牌的標志,相關公眾認為紅色鞋底商標具有商標的識別作用,是克里斯提·魯布托的識別性標志。


另查,2018年12月11日,百嘉翻譯公司向本院出具《關于<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譯文的說明》,其內容為:


“我司出具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譯文中‘商標所主張顏色信息’一項應翻譯為‘紅色-潘通號:18.1663TP。該商標由圖樣中顯示的用于鞋底的紅色(潘通號18.1663TP)構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屬于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于指示商標的位置)’(對應原文為‘Red–Pantonenumber18.1663TP.Themarkconsistsofthecolourred(PantoneNo.18.1663TP)appliedtothesoleofashoeasshownintherepresentation(theoutlineofthesoleisnotpartofthemarkbutisintendedonlytoshowtheplacementofthemark.)’);‘商標描述‘一項應翻譯為‘該商標由圖樣中顯示的用于鞋底的紅色(潘通號18.1663TIP)構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屬于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于指示商標的位置)’(對應原文為‘Themarkconsistsofthecolourred(PantoneNo.18.1663TP)appliedtothesoleofashoeasshownintherepresentation(theoutlineofthesoleisnotpartofthemarkitisforillustrationonly.)’)。本說明附有《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譯文一份。我司原翻譯有不準確之處,上述文件的譯文應以本說明及本說明所附譯文為準?!?/p>


原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清楚,且有申請商標的商標檔案、《商標國際注冊駁回通知書》、被訴決定、當事人在商標評審程序和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jù)材料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鄙虡朔ǖ诎藯l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對商標國際注冊有關事項進行公告,商標局不再另行公告。”


本案申請商標系克里斯提·魯布托申請在中國獲得領土延伸保護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其審查的對象應當根據(jù)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對該商標的公告加以確定。本案中,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了《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該文件由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公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此亦不持異議,因此,申請商標的商標標志及其具體構成要素應當根據(jù)《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記載的內容加以確定。


原審階段,根據(jù)百嘉翻譯公司提供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中文譯文,申請商標“商標描述”部分載明:“該商標由圖樣顯示的紅鞋底(潘通號18.1663TP)構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屬于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于指示商標的位置)”。在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上述公告文件中明確記載高跟鞋外形不屬于商標一部分的情況下,即不應將該高跟鞋外形作為申請商標標志構成要素納入審查范圍。被訴決定認為“申請商標由常用的高跟鞋圖形及鞋底指定單一的顏色組成”,與上述公告文件所限定的內容明顯不符,違反了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屬于審查對象錯誤。原審判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述錯誤未予糾正,并進而認為申請商標標志“包括虛線勾勒的高跟鞋外圍輪廓以及鞋底部分為實線勾勒并填涂紅色組成”,“虛線系表達高跟鞋商品的外形,本商標標志應當屬于三維標志,表示了高跟鞋商品本身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紅色”,亦屬于對申請商標審查對象的認定錯誤,本院對此一并予以糾正。


雖然在克里斯提·魯布托提交給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首頁中載明“商標:圖形”,但申請書的正文及附件以及其后克里斯提·魯布托補充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克里斯提·魯布托均以申請商標圖樣指代該商標,并突出強調“紅底鞋”或“紅鞋底”,因此,不能認定克里斯提·魯布托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申請商標確定為圖形商標不持異議。而且,以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國際公告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亦是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有的法定職責,不應以當事人不持異議就變更審查的對象。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有關其將申請商標認定為圖形商標的事實并無錯誤且克里斯提·魯布托在復審申請書中亦予以認可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本案二審過程中,百嘉翻譯公司出具書面說明,將其對《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相關中文譯文的錯誤予以了更正,因此,本院亦根據(jù)更正后的《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ROMARIN-國際注冊詳細信息》中文譯文確定申請商標的商標標志及其構成要素。根據(jù)更正后的中文譯文,申請商標由圖樣中顯示的“用于鞋底的紅色(潘通號18.1663TP)構成(高跟鞋的外形不屬于商標的一部分,僅用于指示商標的位置)”,即申請商標由指定使用位置的紅色構成,屬于限定了使用位置的單一顏色商標。被訴決定未準確界定申請商標的商標標志及其構成要素,其在此基礎上作出的決定亦缺乏相應的事實基礎,依法應予撤銷。原審判決雖然亦存在相同錯誤,但其判決撤銷被訴決定的裁判結論正確,因此,本院在糾正原審判決相關錯誤的基礎上對其裁判結論予以維持。


本案中,申請商標系限定使用位置的單一顏色商標,雖然商標評審委員會僅援引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特征為由作出了本案被訴決定,但顯著特征判斷的邏輯前提是申請商標標志具有作為商標注冊的可能性,屬于商標法允許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商標法第八條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標志”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雖然本案申請商標的標志構成要素不屬于商標法第八條中明確列舉的內容,但其并未被商標法明確排除在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之外,商標評審委員會亦未認定本案申請商標不屬于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在重審過程中,應當結合克里斯提·魯布托在評審程序和本案一、二審訴訟過程提交的相關證據(jù),重新就申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作出認定。為保障各方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避免審級利益損失,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尚未基于正確的審查對象作出申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認定的情況下,本院在本案中暫不直接予以評述。


綜上,原審判決和被訴決定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錯誤,本院予以糾正。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和相應認定,重新作出復審決定??死锼固帷敳纪械牟糠稚显V理由成立,對其在糾正原審判決錯誤的基礎上維持原審判決結論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jù),對其撤銷原審判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波

審判員 俞惠斌

審判員 蘇志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金萌萌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知產(chǎn)力、搜狗網(wǎng)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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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鞋底”商標糾紛案二審落幕(附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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