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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34654231號“經典詠流傳”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漢字“經典詠流傳”為日常宣傳用語,使用在指定的服裝設計;計算機軟件設計等復審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不能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關于第34654231號“經典詠流傳”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9]第0000235263號
申請人:中央電視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654231號“經典詠流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經典詠流傳》是中央電視臺的一檔綜藝節(jié)目,獲得觀眾和業(yè)界人士的關注,取得榮譽和獎項,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與中央電視臺形成對應關系,具有顯著性,不會造成混淆誤認,應予核準注冊。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光盤):申請人簡介;《經典詠流傳》節(jié)目官網及百度百科中的相關介紹;申請商標所獲榮譽;其他宣傳圖片及媒體宣傳等。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漢字“經典詠流傳”為日常宣傳用語,使用在指定的服裝設計;計算機軟件設計等復審服務上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相關公眾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不能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情形。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郭昱
肖琦
謝樂軍
2019年09月30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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