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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簡單”商標維持有效 | 附判決書全文
IPRdaily消息:據(jù)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顯示,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江小白公司)因第10370888號“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簡單及圖”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677號行政判決,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行政判決,并判決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針對第10370888號“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簡單及圖”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訴爭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京行終329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北區(qū)。
法定代表人:陶石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衛(wèi)華,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達,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海珍,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津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樹明,董事長。
上訴人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簡稱江小白公司)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677號行政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注冊人:江小白公司。
2.注冊號:10370888。
3.申請日期:2011年12月29日。
4.專用期限至:2023年3月6日。
5.標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33類):果酒(含酒精)、含水果的酒精飲料、酒(利口酒)、酒(飲料)等。
二、被訴裁定:商評字[2018]第253452號《關于第10370888號“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簡單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被訴裁定作出時間:2018年12月26日。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訴爭商標的原注冊人四川新藍圖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曾與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江津酒廠)存在關于“江小白”品牌設計稿的郵件往來,陶石泉對“江小白”商標理應知曉,訴爭商標與江津酒廠在先使用的“江小白”商標標志近似,且核定使用商品類似,故其注冊已構成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形。訴爭商標的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形。綜上,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三、其他事實
商標評審階段,江小白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為:1.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2.關于2011年8月6日出版的《江津日報》的相關證據(jù);3.“江小白”廣告宣傳合同和發(fā)票;4.相關行政裁定、判決書等文書。
江津酒廠提交的證據(jù)為:1.經(jīng)公證的江津酒廠與原商標持有人新藍圖公司簽訂的酒產品銷售合同;2.媒體對江津酒廠及其產品的報道;3.江津酒廠“江小白”酒封樣表,其中有2011年11月21日,江津酒廠與重慶寶興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打樣協(xié)議》,約定打樣加工的酒瓶名稱為江小白瓶;4.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決定書;5.經(jīng)公證的江津酒廠與江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石泉關于“江小白”標樣的往來郵件,討論關于“江小白”品牌設計稿;6.江津酒廠“江小白”酒商品的貨物運輸協(xié)議;7.江津酒廠“江小白”酒銷售合同以及產品出貨單;8.經(jīng)公證的江津酒廠“江小白”酒產品參加2012年3月全國糖酒協(xié)會視頻;9.江津酒廠“江小白”酒產品包裝享有外觀設計專利權;10.江津酒廠與重慶亞美設計印務有限公司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等。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審訴訟階段,江小白公司提交的證據(jù)為:1.江津酒廠與重慶森歐酒類銷售有限公司(簡稱森歐公司)的《銷售合同》和相關送貨單;2.森歐公司工商檔案(節(jié)錄);3.重慶市鼎山物流有限公司工商檔案(節(jié)錄);4.江津酒廠企業(yè)信息查詢結果;5.重慶市渝酒酒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企業(yè)信息查詢結果;6.(2017)京73行初3194號行政判決書;7.人民網(wǎng)關于電視劇《男人幫》的報道和介紹;8.關于陶石泉創(chuàng)立“江小白”的媒體報道;9.新藍圖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間有關“江小白”品牌費用投入情況專項審計報告;10.江小白公司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間有關“江小白”品牌費用投入情況專項審計報告;11.“江小白”通過影視植入進行宣傳推廣的截圖;12.江小白公司“江小白”品牌所獲獎項;13.江小白公司“江小白”商標在行政案件中受保護記錄;14.江小白公司“江小白”相關商標注冊、申請記錄;15.江小白公司對(2018)京行終2122號案提起再審申請書;16.江津酒廠在江小白公司提起再審的案件中提交的答辯狀;17.與證據(jù)15對應的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再審申請受理通知書;18.付黎明書面證言;19.關于付黎明的媒體報道和介紹;20.(2019)川律公證內民字第31162號公證書,內容為查看付黎明工作電腦中電子文稿的情況;21.中國酒類流通協(xié)會關于白酒行業(yè)OEM定制合作模式及“江小白”白酒產品的說明函;22.關于白酒行業(yè)及其他行業(yè)定制產品合作模式的媒體報道和介紹;23.關于陶石泉先生曾于金六福酒業(yè)工作的說明函;24.關于陶石泉曾在金六福酒業(yè)任職的媒體報道。
江津酒廠提交的證據(jù)為:1.(2018)京行終2122號行政判決書、(2018)京行終1252號行政判決書、(2018)京行終3802號行政判決書;2.江小白公司提交的“江小白”卡通人物美術作品及“我是江小白生活很簡單”文字作品登記證書(首次發(fā)表時間:2012年3月21日);3.訴爭商標檔案;4.《產品購銷合同》及發(fā)票、匯款證明;5.關聯(lián)關系證明;6.發(fā)票;7.無效宣告裁定;8.商標檔案;9.成都格尚廣告有限責任公司的說明函;10.新瑞審[2017]第16號江津酒廠“江小白”白酒銷售收入等專項審計報告;11.新瑞審[2017]第19號江津酒廠“小江白”白酒銷售收入等專項審計報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相關實體問題的審理適用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01年商標法)。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之情形,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江小白公司的訴訟請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訴理由為:
1.本案與在先的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為關聯(lián)案件,目前該在先案件已申請再審,再審申請案號為(2019)最高法行申6298號,本案的審理需以該再審審理結果為依據(jù),故請求暫緩審理本案;
2.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江小白”為江津酒廠商標且已在先使用;
3.“江小白”為江小白公司獨創(chuàng)的自有商標和產品概念,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
4.新藍圖公司與江津酒廠就“江小白”產品是貼牌加工、定制合作關系,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的代理關系,且依雙方約定,“江小白”相關知識產權應歸屬于新藍圖公司;
5.“江小白”商標及產品概念經(jīng)江小白公司長期經(jīng)營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其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國家知識產權局、江津酒廠服從原審判決。
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jù)采信得當,且有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jù)、被訴裁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二審訴訟中,江小白公司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再224號行政判決書(簡稱第224號判決),該判決認定:江津酒廠主張其在先使用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的證據(jù)絕大多數(shù)為2011年12月19日之后形成的證據(jù),且江津酒廠提交的其與森歐公司的銷售合同、產品送貨單、審計報告等證據(jù)均不足以證明江津酒廠在先使用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江津酒廠提交的其與新藍圖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簽訂的銷售合同、定制產品銷售合同及關于白酒行業(yè)定制產品合作模式的媒體報道等證據(jù),雖然可證明江津酒廠與新藍圖公司存在經(jīng)銷關系,但雙方的定制產品銷售合同也同時約定定制產品的產品概念、廣告用語等權利歸新藍圖公司所有,上述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是江津酒廠的商標,新藍圖公司申請注冊“江小白”商標未損害江津酒廠的權利。江小白公司提交的2011年12月19日陶石泉發(fā)給付黎明的郵件及新藍圖公司發(fā)給江津酒廠的八篇郵件等證據(jù),可以證明“江小白”的名稱及其相關產品設計系由時任新藍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并提供給江津酒廠,且根據(jù)雙方約定,產品概念及設計等權利屬于新藍圖公司所有,上述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新藍圖公司是為江津酒廠設計商標。新藍圖公司對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的申請注冊并未侵害江津酒廠的合法權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上述事實,有第224號判決等在案佐證。
根據(jù)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行使。
二審法院認為:鑒于訴爭商標系2013年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jīng)獲準注冊的商標,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本案程序問題的審理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實體問題的審理應適用2001年商標法。
截至本案審理時,第224號判決已生效,江小白公司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的事實基礎已不存在。因此,對江小白公司的相關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jīng)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本案中,第224號判決已經(jīng)認定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新藍圖公司是為江津酒廠設計商標,第10325554號“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江小白”商標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所指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因此,在本案主要事實與第224號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基于第224號判決的認定,訴爭商標的注冊亦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不予支持。江小白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677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評字[2018]第253452號《關于第10370888號“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簡單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重慶江小白酒業(yè)有限公司針對第10370888號“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簡單及圖”商標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潘 偉
審判員 宋 川
審判員 劉 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武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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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我是江小白 生活很簡單”商標維持有效 | 附判決書全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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