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審理商標的注冊商標的注冊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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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 | 搶注商標后轉讓給原權利人是否影響惡意囤積的判斷?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該條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與商標注冊秩序、管理秩序,防止不以使用為目的囤積商標牟利的行為。
搶注商標后
轉讓給原權利人
還構成惡意囤積嗎?
來聽聽法官怎么說
案情簡介
原告某貿易商行獲準注冊了第25515429號“Maviret”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后第三人某公司向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宣告訴爭商標無效的申請。
第25515429號“Maviret”商標
2019年12月10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認定,原告在多類商品及服務上注冊了五十余件商標,其中包含“graboplast”、“joon”、“Amtrust”、“翻閱”、“Skytap”、“herbol”等多件與他人在先商號及標識相同或相近的商標。
訴爭商標“Maviret”與第三人在先“MAVIRET”商標相同,且原告亦未提交訴爭商標標識系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證據(jù)。原告作為一家貿易商行,對相關聯(lián)行業(yè)內的商號或標識理應知曉,其上述注冊申請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標、商號的故意,該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2019年12月10日,原告與第三人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共同提交了商標轉讓申請書,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9年12月24日出具《商標轉讓申請受理通知書》。2020年3月13日,訴爭商標轉讓公告。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該條款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與商標注冊秩序、管理秩序,防止不以使用為目的囤積商標牟利的行為。
根據(jù)本案證據(jù)可知,原告在多類商品上注冊50余件商標等事實,各方均無異議。同時訴爭商標與第三人具有較強獨創(chuàng)性的在先“MAVIRET”商標相同,原告亦未提交訴爭商標標識系其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證據(jù),其行為難謂其正當。
雖然訴爭商標現(xiàn)已轉讓至第三人名下,但不能改變訴爭商標注冊的惡意性。據(jù)此,可以認定本案原告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并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故對原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訴爭商標在被訴決定作出時已經(jīng)提出轉讓申請,并不影響被訴決定認定,也不影響本案審理結論。
法官說
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積商標、以銷售或轉讓為目的注冊商標,不僅會對商標注冊秩序產(chǎn)生沖擊,亦會影響有正當注冊需求的市場主體依法注冊商標,增加其注冊商標的成本,損害不特定多數(shù)商標申請人的利益。大量惡意申請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權利標識、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極易引發(fā)商標異議、商標爭議乃至行政訴訟,會消耗寶貴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造成嚴重的社會資源浪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即使惡意商標申請人將商標轉讓給他人,也不能因此將申請惡意商標的行為正當化。
來源:知產(chǎn)北京
作者:張遷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搶注商標后轉讓給原權利人是否影響惡意囤積的判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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