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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游戲用戶規(guī)模達6.66億人,雖同比增長0.22%但變化不大,游戲人口的紅利趨向于飽和。”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管巧麗 陳文芳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一、游戲行業(yè)概況
2021年12月20日,中國音數協(xié)游戲工委和中國游戲產業(yè)研究院聯合發(fā)布了《2021年中國游戲產業(yè)報告》[1]。該報告指出2021年中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2965.13億元,同比增長6.40%,雖有所增長但增幅比例較去年同比縮減近15%。中國游戲用戶規(guī)模達6.66億人,雖同比增長0.22%但變化不大,游戲人口的紅利趨向于飽和。
(以上圖1圖2均來自《2021年中國游戲產業(yè)報告》)
中國游戲產業(yè)在保持增長的同時,對于游戲廠商的挑戰(zhàn)力度亦在不斷加劇,游戲產品的生命周期有限,如無法保持創(chuàng)新,提升玩家體驗,增強用戶粘性,則很快就會被市場所淘汰,抑或因合同到期而導致游戲終止運營。一旦游戲終止運營,那么游戲玩家對其賬號內所存續(xù)的虛擬貨幣以及游戲道具、裝備等都將無法再繼續(xù)使用。
二、涉游戲停服之司法現狀
近幾年隨著大量游戲的停服,游戲玩家與游戲廠商關于游戲停服涉及的游戲數據所有權、合同違約、損失確認與賠償等爭議日益突出并廣受關注,其中爭議較大且較難調和的是玩家損失確認與賠償。
實踐中,多數玩家因不滿游戲廠商對于游戲停服后做出的補償方案而將其訴諸法院,其中包括《圣斗士星矢》、《秦劍》游戲停服至玩家起訴法院。但兩地法院對此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決,《圣斗士星矢》游戲系列案法院判決游戲廠商應對玩家未失效的服務以及未使用的虛擬貨幣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而在《秦劍》游戲系列案中法院判決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不應折現予以賠償,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不用法院對于玩家的損失與確認是持有不同裁判觀點,存在較大的爭議。
目前我國尚未就虛擬財產進行專門立法,對于虛擬財產保護的規(guī)定亦較為模糊,對此本文筆者進行了全面案例檢索,以期研究實踐中法院的裁判思路,歸納總結各級法院針對游戲領域涉及停服情形下各級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為游戲運營商的停服合規(guī)以及日后類似糾紛的發(fā)生提供借鑒和參考。
三、案例可視化分析
筆者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司法案例庫以及威科案例庫,以“游戲”“停服”為關鍵詞進行全面檢索,截止至2022年5月29日,排除其中不具有實質相關性的判決,共檢索到涉及游戲停服索賠案例23案。
第一,法院分布
從表1-3可看出,案件數量主要集中在2019年,總計10案,2018年、2020年、2021年分別有4案,2017年僅有1案。2017年-2021年期間,涉及游戲停服索賠案例分布區(qū)域較廣,案件數量排名前兩名分別為廣東省和北京市,占比為35%和26%,具體審理法院為: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1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案,廣州互聯網法院4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例,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3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3案,其余案件主要分布在湖南、四川、江西以及上海。
第二,爭議焦點
從表4可看出,案件案由分布情況主要為兩類,一是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占比最高,為74%,其次是網絡侵權責任糾紛,占比為26%。案件爭議焦點主要包含以下三種情形:(1)案由是合同之訴還是侵權之訴;(2)涉及剩余虛擬貨幣是否應予退還,累計充值虛擬貨幣是否應予折現退還;(3)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是否應折現予以賠償。
第三,裁判結果
針對游戲玩家訴請游戲運營商賠償其已充值的全部金額,各地法院裁判的標準不一。從表5可看出,多數法院支持了網絡游戲運營商應當折現返還原告剩余的虛擬貨幣,但針對網絡游戲運營是否當承擔賠償游戲服務折現后的金額以及游戲服務的價值標準應如何認定的問題上各地區(qū)法院觀點不一致。
從表6可看出,目前深圳和北京兩地認定游戲運營商應當承擔游戲服務折現的賠償責任,江西、上海、廣州、成都等地則不予支持。對于游戲服務判賠金額,法院采用酌定的方式予以確認,北京地區(qū)參考了游戲公司于停服之時公告的補償方案,酌定按照累計充值金額0.2折予以折現,深圳地區(qū)法院則根據游戲充值后的使用時間予以酌定。
四、法院裁判觀點分析
第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
經檢索,涉及游戲停服的法律規(guī)定如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十一)款“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計劃終止其產品和服務提供的,須提前60天予以公告。終止服務時,對于用戶已經購買但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必須以法定貨幣方式或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毒W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07月10日已失效)第二十二條“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終止運營網絡游戲,或者網絡游戲運營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絡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段幕筷P于規(guī)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08月19日已失效)第二條第(九)款“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游戲虛擬貨幣兌換法定貨幣或者實物的服務,但是網絡游戲運營企業(yè)終止提供網絡游戲產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幣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虛擬貨幣的情況除外”。
筆者通過檢索發(fā)現,關于游戲停服過程中游戲運營企業(yè)的公告期或折現退還問題,雖然在《網絡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及《文化部關于規(guī)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中曾有初步規(guī)定,但該兩文件于2019年均已失效。目前我國仍通過沿用《民法總則》第127條對網絡虛擬財產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確立了依法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原則。除《民法典》以外,尚未有其他法律專門針對虛擬財產做出保護,僅在《文化部、商務部關于加強網絡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對網絡游戲虛擬貨幣作出了籠統(tǒng)規(guī)定。因此,法律不健全導致在先案例中法院關于游戲停服涉及折現問題時的法律適用亦不盡相同。
第二,虛擬貨幣返還問題
司法實踐中,廣州互聯網法院(2021)粵0192民初22811號[2]民事判決書中認定“鑒于案涉游戲已經停服,對于充值后剩余未消費的元寶,益游公司應予以返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2020)贛0103民初5303號[3]案認定“被告停止運營案涉游戲后,對原告尚未使用的網絡游戲虛擬貨幣(7761個元寶)應按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參照人民幣充值購買“元寶”的比例1:10,由被告退還原告776.1元”。針對用戶已購買但未使用的虛擬貨幣,上述法院支持按照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予以折現返還。針對已使用的虛擬貨幣,法院認為用戶購買了虛擬貨幣后,接受了游戲運營商提供的游戲服務,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即為獲得相應款項對應的對價,合同目的已實現,要求退回已消費的款項缺乏法律依據。
第三,游戲服務退還問題
針對游戲服務是否已經折現返還,目前法院裁判觀點不一,存在相反裁判觀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3273號[4]、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10897號[5]、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2642號[6]民事判決書中認定針對玩家游戲賬戶中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法院根據證據規(guī)則認定游戲平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進而支持游戲服務折現退還。對于游戲服務酌定判賠金額,深圳地區(qū)法院考量游戲玩家充值后使用時間較短予以酌定判賠,北京地區(qū)則參考游戲運營商于停服時提供的補償方案,酌定累計充值金額0.2折予以折現。
部分法院不支持游戲服務折現退還。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36121號[7]、江西省上饒市廣信區(qū)人民法院(2019)贛1121民初2237號[8]民事判決書認定游戲裝備、道具等僅為存在于虛擬網絡中的模擬財產,本質是為游戲服務,在游戲關停服務后便失去價值,不屬于未失效的游戲服務。另,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贛01民終482號[9]民事判決書認定玩家提出裝備兌換成貨幣不符合《文化部關于規(guī)范網絡游戲運營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工作的通知》第(十)條規(guī)定對網絡游戲的管理規(guī)定。另有法院認定該游戲服務為用戶充值已消費的虛擬貨幣,用戶享受了游戲的樂趣,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不應予以退還。
第四,其他裁判觀點
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按照證據規(guī)則全額支持原告訴請,亦有駁回全部訴請之案例。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4867號[10]民事判決書認定被告作為充值時的游戲運營商應對原告剩余充值金額承擔舉證責任。廣州互聯網法院(2019)粵0192民初35031號[11]民事判決書認定未有證據顯示被告存在無法通過技術手段完成原告上述游戲體驗的情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3481號[12]民事判決書認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五、總結與建議
筆者通過上述大數據對在先裁判案例進行統(tǒng)計研究,針對涉游戲停服各級法院的裁判觀點予以梳理,歸納總結出以下涉游戲停服各地區(qū)、各級人民法院針對虛擬貨幣及游戲服務之裁判標準。
第一,針對剩余虛擬貨幣是否應予折現退還,多數法院持有統(tǒng)一標準,即認為游戲運營商應按照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予以退還。值得注意的是,此處法院支持折現退還的虛擬貨幣應為用戶通過官方渠道充值購買的虛擬貨幣,如若系通過其他途徑例如系統(tǒng)贈送、非官方渠道等取得的虛擬貨幣,則不應包含在內。
第二,針對針對用戶游戲賬戶內尚存的游戲服務,是否應予折現退還,如應折現退還,折現標準如何確定,對此各地區(qū)法院持有不同觀點。部分裁判觀點認為諸如游戲道具、裝備等僅為存在于虛擬網絡中的模擬財產,本質仍是為服務游戲本身,在游戲關服后便失去價值,不屬于未失效的游戲服務,不應予以保護。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在原告已盡到舉證責任的情形下,因游戲后臺數據由游戲運營商保存,應由其舉證證明原告游戲賬戶不存在未失效的游戲服務,如無法證明,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的價值認定,在已有案例中,深圳中院通過考量游戲玩家充值后使用時間較短予以酌定判賠,北京地區(qū)法院則參考游戲運營商于停服時提供的補償方案進行折現。
第三,每款游戲均有生命周期,開服或停服屬于游戲正常運營活動范疇,游戲運營商不可能無限期運營每款游戲。目前因游戲停服導致的訴訟案例并不多,究其原因大部分游戲停服時運營公司均會主動給出退賠方案。少量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大多是玩家不接受游戲公司發(fā)布的停服補償方案所產生的糾紛。
鑒于此,針對游戲停服可能引起的糾紛及退賠問題,律師建議游戲公司停服之前作好風險預警方案,至少提前60天發(fā)布停服通知告知游戲玩家,同時制定合理的停服補償方案。針對目前法院裁判觀點,針對游戲賬戶尚存的虛擬貨幣建議折現返還玩家;針對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由于游戲服務是否應予折現現實存在爭議,游戲公司可根據現實條件以及綜合玩家反饋意見,選擇折衷方案以爭取雙贏結果。
【參考文獻及引用案例】
1.詳見參考文獻1.《2021年中國游戲產業(yè)報告》
2. (2021)粵0192民初22811號案民事判決書;
3.(2020)贛0103民初5303號案民事判決書;
4.(2019)粵03民終3273號案民事判決書;
5.(2019)京03民終10897號案民事判決書;
6.(2017)京0105民初52642號案民事判決書;
7.(2019)粵0192民初36121號案民事判決書;
8.(2019)贛1121民初2237號案民事判決書;
9.(2019)贛01民終482號案民事判決書;
10.(2018)川0191民初4867號案民事判決書;
11.(2019)粵0192民初35031號案民事判決書;
12.(2017)滬0115民初3481號案民事判決書。
附注:
案例來源:威科先行、北大法寶、中國裁判文書網
檢索條件:游戲、停服
案由: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檢索時間:2022 年08 月 11 日
(原標題:涉游戲停服各級法院關于虛擬貨幣及游戲服務裁判標準之大數據報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管巧麗 陳文芳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涉游戲停服各級法院關于虛擬貨幣及游戲服務裁判標準之大數據報告(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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