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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案例
知聯(lián)社3年前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被告被判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賠償31萬余元?!?/strong>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商標法依法保護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但惡意注冊商標并通過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向工商部門提起侵權投訴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古北水鎮(zhèn),位于北京市密云區(qū)古北口鎮(zhèn)司馬臺村,背靠司馬臺長城,坐擁鴛鴦湖水庫,是北京郊區(qū)罕見的江南特色小鎮(zhèn)。古北水鎮(zhèn)總面積9平方千米,集觀光游覽、休閑度假、商務會展、創(chuàng)意文化等旅游業(yè)態(tài)為一體,將江南的溫婉和北方的豪邁都融匯在這座小鎮(zhèn)里。2020年11月18日,古北水鎮(zhèn)被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評為首屆北京網紅人文景觀類打卡地。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案情簡介


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簡稱古北水鎮(zhèn)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注冊成立,專為運營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設立,景區(qū)2014年至2016年每年接待游客百萬人次,總收入上億元。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注冊成立,成立之時營業(yè)范圍包括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等,后變更登記去除此項服務。


古北水鎮(zhèn)公司認為,小壕公司明知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古北水鎮(zhèn)”企業(yè)字號及未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仍在第33類酒類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第14073131號、第1407313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簡稱涉案商標),并先后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商標侵權工商投訴,要求古北水鎮(zhèn)公司停止在酒類產品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zhèn)”商標;小壕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合法權益,導致古北水鎮(zhèn)公司正當申請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受到阻礙,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壕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第1407313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的行為侵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小壕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中,小壕公司主張,其申請注冊兩件“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無惡意,其正當維權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小壕公司并未實際使用兩件“古北水鎮(zhèn)”商標,其涉案行為不會給古北水鎮(zhèn)公司造成實質的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本案中,小壕公司系在知曉其申請注冊涉案“古北水鎮(zhèn)”商標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的情況下取得涉案商標的注冊,小壕公司在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知曉其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涉案商標專用權。小壕公司的涉案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古北水鎮(zhèn)公司為維護自身正當權益、應對小壕公司濫用商標權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屬于因前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小壕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及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判令小壕公司賠償古北水鎮(zhèn)公司經濟損失280 000元及合理支出35 000元,并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法官提示


本案裁判體現(xiàn)了“惡意注冊并濫用商標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裁判理念。認定在商標注冊人取得的注冊商標權利基礎本身存在重大權利瑕疵,且其在獲得該注冊商標后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濫用該商標權的情況下,即使其已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亦不能改變其行為性質的不正當性。此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所持有的注冊商標已不是商標法意圖保護的商標,而是淪為與商標法保護的商標背道而馳的圈地符號;商標注冊人行使其已經“異化”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種種表現(xiàn)形態(tài),背離商標法的立法目標和制度目的,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和保護秩序,損害社會經濟和競爭秩序,應依法堅決予以規(guī)制。


附:判決書全文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京73民終4553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馬秀林,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笑男,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雨辰,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小壕公司)與被上訴人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簡稱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6263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小壕公司的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2.判令古北水鎮(zhèn)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調整,不應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調整,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商標注冊行為不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違反市場競爭原則和法律規(guī)定,對市場競爭秩序產生損害的市場行為?!斗床徽敻偁幏ā返诙l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應突破市場行為的界限。本案中,涉案商標注冊和無效宣告均屬于商標授權確權的行政性行為,該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的市場行為。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并非擾亂市場競爭秩序,而是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故一審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對此進行規(guī)制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二)商標授權確權行為應適用《商標法》進行調整,一審判決適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二次調整屬于法律適用錯誤。《商標法》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特別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般法。通常情況下,凡是知識產權法已經規(guī)范的侵權行為,應當直接適用知識產權法的規(guī)定,只有對那些缺乏特別法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才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guī)制。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屬于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應由特別法《商標法》進行規(guī)制,不應再由《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規(guī)制。


(三)一審法院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涉案商標已經商標行政確權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予以無效宣告,一審判決再適用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認定涉案商標的注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判令小壕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二、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


(一)古北水鎮(zhèn)公司針對涉案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和參與后續(xù)行政訴訟而支出的費用,針對第23409982號商標提出駁回復審申請及參加后續(xù)行政訴訟而支付的費用,均屬于其應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和行政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不屬于本案的損害結果,不應由小壕公司承擔。


(二)一審判決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先商號權是否“知名”的事實認定不清。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涉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古北水鎮(zhèn)”商號已經“知名”,其所謂知名度的證據均形成于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后。小壕公司2014年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時古北水鎮(zhèn)公司剛剛開始試營業(yè),其“古北水鎮(zhèn)”商號并無知名度。此外,古北水鎮(zhèn)公司并未在酒類商品上使用其“古北水鎮(zhèn)”商號(其旅游景區(qū)提供的是密云三寶之一的“司馬小燒”酒)。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時并無惡意,僅申請了兩個“古北水鎮(zhèn)”商標。


(三)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其“古北水鎮(zhèn)”商標在第33類白酒、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小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不會給古北水鎮(zhèn)公司造成實質的經濟損失。


(四)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后未對其進行實際使用。因涉案商標未實際存在于市場中,便不會形成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古北水鎮(zhèn)”商號相混淆的效果,未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實際損害。小壕公司更未因涉案商標而獲利。


(五)小壕公司因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而獲得涉案商標專用權,其基于對國家機關授權的信賴而行使涉案商標權,屬于正當維權行為,小壕公司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函、進行投訴的行為未面向社會公眾、未產生社會影響,不會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產生實際損害。


(六)不正當競爭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需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與范圍等酌情計算。一審法院未對涉案侵權行為的時間和范圍進行考慮,其酌定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小壕公司提起上訴,訴如所請。


古北水鎮(zhèn)公司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證據、審理程序合法,故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小壕公司的上訴請求。


古北水鎮(zhèn)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小壕公司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古北水鎮(zhèn)公司經濟損失46.5萬元及合理支出3.5萬元,以上共計50萬元;

2.判令小壕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因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古北水鎮(zhèn)公司造成的影響;

3.判令本案訴訟費由小壕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古北水鎮(zhèn)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6日,由IDG戰(zhàn)略資本、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烏鎮(zhèn)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專為運營管理古北水鎮(zhèn)旅游景區(qū)及衍生項目(品牌)設立,自成立之日起便將“古北水鎮(zhèn)”作為企業(yè)字號及商標主要用于提供旅游服務及住宿、餐飲服務。


古北水鎮(zhèn)公司斥巨資建設、運營的“古北水鎮(zhèn)”品牌及項目,自發(fā)布和立項即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肮疟彼?zhèn)”景區(qū)2013年10月試營業(yè),2014年1月1日正式投入運營,2014年至2016年每年接待游客百萬人次,總收入上億元?!肮疟彼?zhèn)”作為古北水鎮(zhèn)公司運營管理的文化旅游度假區(qū)名稱,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既是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企業(yè)字號,亦是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酒類、服裝等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具有唯一確定的對應關系。


小壕公司于201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成立,成立之時營業(yè)范圍包括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等,其作為同一區(qū)域的經營者及具有商標申請注冊專業(yè)知識的商標代理機構,明知古北水鎮(zhèn)公司“古北水鎮(zhèn)”未注冊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于2014年2月26日在第33類酒類商品、第25類服裝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4073131號、第1407313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簡稱涉案商標),并在第14073131號商標獲準注冊后于2016年3月2日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于2016年4月14日向北京市密云區(qū)工商局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起商標侵權工商投訴,要求古北水鎮(zhèn)公司停止在酒類產品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zhèn)”作為商標。


古北水鎮(zhèn)公司認為,小壕公司惡意申請注冊涉案“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利用第14073131號商標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上述行為侵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合法權益,使其商譽和正常經營受到影響,亦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導致古北水鎮(zhèn)公司正當申請注冊第2340998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受到阻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古北水鎮(zhèn)公司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一審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及其主張權益相關的事實2010年7月16日,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住宿;餐飲服務;旅游項目管理、景區(qū)管理、餐飲管理、酒店管理、停車管理;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批發(fā)日用品、化妝品、紡織、服裝、文化、體育用品及器材、家用電器、工藝品、蔬菜、水果等。


2010年9月8日,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出具《關于密云古北水鎮(zhèn)國際休閑旅游綜合度假區(qū)項目用地指標意見的復函》,同意密云縣政府提出的古北水鎮(zhèn)國際休閑旅游綜合度假區(qū)項目用地指標方案。2011年1月31日,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關于北京密云“古北水鎮(zhèn)”國際休閑旅游度假區(qū)項目的建設的意見》,同意由密云縣發(fā)展改革委負責項目區(qū)建設面積10萬平方米以內的賓館、酒店等旅游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工作。


2011年9月28日、12月28日,密云縣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關于北京密云古北水鎮(zhèn)國際休閑旅游綜合度假區(qū)旅游服務功能區(qū)、度假功能區(qū)、會議與休閑功能區(qū)、歷史與人文景觀功能區(qū)項目核準的批復》及《變更批復》,主要載明:


一、建設地點:北京密云古北水鎮(zhèn)國際休閑旅游度假區(qū)旅游服務功能區(qū)、度假功能區(qū)、會議與休閑功能區(qū)、歷史與人文景觀功能區(qū)項目位于密云縣古北口鎮(zhèn)司馬臺村;


二、建設規(guī)模及內容:旅游服務功能區(qū)項目總建筑面積87422平方米,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旅客服務中心、配送中心、員工生活區(qū)及其它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等;度假功能區(qū)項目總建筑面積84573平方米,建設內容主要包括山水城山水街、酒店及其它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等;會議與休閑功能區(qū)項目總建筑面積99334平方米,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會議休閑設施、北方景觀民居、酒店及其它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等;歷史與人文景觀功能區(qū)項目總建筑面積48538平方米,建設內容主要包括旅游文化活動區(qū)、北方景觀民居區(qū)、游客集散中心及其它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等。


要求古北水鎮(zhèn)公司據此辦理相關手續(xù),按照有關文件規(guī)定、程序進行建設。2011年,北京市旅游發(fā)展委員會、北京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旅游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中載明:“十二五”時期北京旅游十二個引擎性項目包含密云古北水鎮(zhèn)旅游區(qū)建設項目,該項目打造集觀光、休閑度假、商務會展、創(chuàng)意文化等旅游業(yè)態(tài)為一體,服務與設施一流、參與性和體驗性極高的特色休閑旅游目的地。


2017年2月7日,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編號為2017—NLC—JSZM—0034的《檢索報告》,檢索年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檢索結果載明:以“古北水鎮(zhèn)”為檢索詞,經查上述檢索工具,在慧科中文報紙數(shù)據庫標題及內文字段檢索檢出報紙文獻1644篇,根據客戶要求挑選并打印全文462篇;在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庫全文字段檢索檢出期刊文獻215篇,根據客戶要求挑選并打印全文11篇。


其中,《北京日報》(2012—01—11)的文章《北京旅游去年總收入超3200億》載明“總投資數(shù)十億元的密云古北水鎮(zhèn)'國際旅游綜合度假區(qū)項目進入實體建設階段,計劃今年下半年試營業(yè)”;《東方早報》(2012—02—07)的文章《類烏鎮(zhèn)”模式前景廣》載明“古北水鎮(zhèn)項目現(xiàn)正處于工程建設階段,2012年10月試運營,2013年5月正式運營。景區(qū)的主要開發(fā)內容包括旅游度假設施建設和文化創(chuàng)意設施建設·····;《北京商報》(2012—06—14)的文章《入境游激勵新政不只關注規(guī)?!份d明“在成功開發(fā)運營烏鎮(zhèn)景區(qū)后,中青旅的另一景區(qū)項目北京密云古北水鎮(zhèn)將于明年問世”;


《證券日報》(2012—10—11)的文章《否認古北水鎮(zhèn)上市計劃中青旅稱“只是愿景”》載明“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是由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烏鎮(zhèn)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地處著名的古北口長城、金山嶺長城以及司馬臺長城。目前項目主體工程基本完成,裝修工作正逐步啟動,受天氣、拿地速度等低于預期的影響,此前提及的預計今年10月份的內部試運營將不做明確安排,但2013年中期正式營業(yè)的計劃未有變動”;


《新京報》(2013—01—03)的文章《古北水鎮(zhèn)十月迎客》載明“密云縣古北水鎮(zhèn)項目全名為北京密云古北水鎮(zhèn)國際休閑旅游綜合度假區(qū)······古北水鎮(zhèn)項目正常運營后,可實現(xiàn)年接待游客420萬人次,旅游綜合收入10億元,稅收超過1億元,安置就業(yè)1700人”;《中國證券報》(2013—05—25)的文章《中青旅古北水鎮(zhèn)項目獲股東增資》載明“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專注于古北水鎮(zhèn)國際休閑度假旅游區(qū)開發(fā)、建設以及持續(xù)經營”;《每日經濟新聞》(2013—11—26)的文章《文化板塊成黑馬集中營 黃金十年剛開啟》載明“2013年10月28日,中青旅古北水鎮(zhèn)項目體驗開放”;


《北京商報》(2014—01—09)的文章《“北京烏鎮(zhèn)”:古北水鎮(zhèn)開業(yè)疑云》載明“本月1日,古北水鎮(zhèn)悄然開始了首次售票試營業(yè)”;《中國旅游報》(2014—02—10)的文章《古北水鎮(zhèn)能否復制烏鎮(zhèn)模式》載明“位于北京市密云縣司馬臺長城腳下的“古北水鎮(zhèn)”旅游度假區(qū)項目,經歷3年半的建設后,于今年元旦開始試營業(yè)。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整個項目預計投入42億元,目前已投入近35億元······預計2014年10月,景區(qū)能夠以完整的全業(yè)態(tài)對外開放”;《北京日報》(2014—05—04)的文章《今年五一游客與去年持平》載明“市假日辦統(tǒng)計,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三天共接待游客5.9萬人次,預計實現(xiàn)收入1183.19萬元”。


二、與小壕公司及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的事實2014年2月12日,小壕公司在北京市密云區(qū)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技術推廣;專利轉讓;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版權轉讓與代理服務;著作權代理服務;銷售日用雜貨、服裝鞋帽、針紡織品、辦公用文具、電子產品、工藝品(不含文物)、禮品、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通訊設備、家用電器、照相器材等。2016年11月21日,小壕公司的經營范圍變更為技術推廣;銷售谷物、豆類、薯類、花、草及觀賞植物、針紡織品、服裝、鞋帽、廚房用具、衛(wèi)生間用具、日用雜貨、化妝品、衛(wèi)生用品等。2014年2月26日,小壕公司申請注冊第14073131號、第1407313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于2015年4月28日獲得核準注冊,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別為第33類白酒、燒酒、酒精飲料(啤酒除外)等及第25類服裝、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頭戴)等,有效期均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


2016年3月2日,小壕公司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關于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我司商標權行為的警告函》,載明:現(xiàn)我司就貴公司未經我司許可,擅自使用我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侵犯我司商標權事宜,特函告如下:經過調查發(fā)現(xiàn),貴司在所生產的酒類包裝上顯著位置標識“古北水鎮(zhèn)”使消費者誤認為貴司商標,產品與我司商標核準商品相同,其足以讓公眾誤認為是我司生產的產品,嚴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標專用權。我司規(guī)勸貴司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立即停止已經進行或者試圖進行的商標侵權行為,并就處理情況以書面形式回復我司。如貴司在收到本函后7個工作日內不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犯我司商標權的行為,即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印有“古北水鎮(zhèn)”字樣的白酒產品及包裝,我司將進一步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貴公司的法律責任。


2016年4月14日,小壕公司向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提交《投訴書》,載明:商標權利人小壕公司經調查發(fā)現(xiàn),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生產銷售的司馬小燒酒瓶及包裝盒顯著位置印刷權利人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銷售地點為古北水鎮(zhèn)景區(qū)司馬小燒酒坊內及景區(qū)超市,侵犯其商標權,要求制止侵權行為,依法處理,并要求古北水鎮(zhèn)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印有“古北水鎮(zhèn)”字樣的白酒產品及包裝。2016年5月4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向小壕公司回復如下:分局于2016年4月14日接到你公司遞交的投訴書,反映古北水鎮(zhèn)公司侵犯你公司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經調查,古北水鎮(zhèn)公司確實在其“司馬小燒”品牌白酒外包裝上使用“古北水鎮(zhèn)”字樣并對外銷售;對其涉嫌侵犯你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分局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調查。調查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向分局提出該公司已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注冊商標無效,目前商標評審委員會已受理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在查收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之規(guī)定,故分局決定中止案件調查。


2018年1月11日,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向小壕公司發(fā)送《答復告知書》,載明:經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于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商評字[2016]第99265號重審第0000001333號),對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予以無效宣告,故古北水鎮(zhèn)公司侵犯第14073131號“古北水鎮(zhèn)”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事實不成立,密云分局已作出銷案處理決定,特此告知。


2016年4月27日,古北水鎮(zhèn)公司針對第14073131號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商評字[2016]第99265號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對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017年4月2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56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第14073131號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并構成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古北水鎮(zhèn)”商標的搶注,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故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就第14073131號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小壕公司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


2017年9月1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終3328號行政判決書,載明“小壕公司向本院陳述到目前為止,其沒有對訴爭商標進行實際使用”,認定“根據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交的餐飲賬單、發(fā)票、首都財經經濟報道的公證視頻等證據可以證明,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日2014年2月26日前已經對經營酒類商品進行了準備,并在餐飲服務中實際向消費者提供了酒類商品,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使相關公眾可以認知到相關商品是由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供的。訴爭商標文字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字號相同,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之間存在關聯(lián),極有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使得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利益受損,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同時,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交采購酒瓶、酒及相關包裝材料的合同、發(fā)票、包裝照片等證據可以證明,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進行酒類產品的生產,且其包裝上顯著位置標注有古北水鎮(zhèn)'字樣。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交的餐飲賬單、發(fā)票等證據可以證明,其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有一定數(shù)量的酒類商品銷售活動,其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了'古北水鎮(zhèn)”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影響。


小壕公司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密云區(qū),現(xiàn)有證據表明,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酒類商品主要在該區(qū)域進行銷售,小壕公司應當知曉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酒類商品在先使用了古北水鎮(zhèn)”商標。小壕公司明知古北水鎮(zhèn)公司已經使用古北水鎮(zhèn)商標且該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其仍在第33類白酒、燒酒等商品上注冊訴爭商標,并且在沒有實際使用訴爭商標的情況下,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出侵權警告函,可以證明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無實際使用意圖,具有惡意,已經構成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已經在“酒類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古北水鎮(zhèn)商標的搶注”,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1月20日,第14073131號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2018年1月16日,古北水鎮(zhèn)公司針對第14073132號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第11331號裁定,認定


“第一,小壕公司自認其經營范圍中曾包含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后于2016年11月21日作了變更登記,去除此項服務。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5類商品不屬于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代理服務,故訴爭商標的注冊已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禁止的情形,雖然小壕公司已刪除了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這一經營項目,但事后對經營范圍的變更不能否定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小壕公司屬于商標代理機構這一事實。


第二,訴爭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所禁止之情形,亦不違反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小壕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12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5129號行政判決書,載明“庭審中,小壕公司明確表示對于被訴裁定作出的行政程序、被訴裁定關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認定均無異議”,認定“根據《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律師事務所。小壕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經營范圍包含“商標轉讓與代理服務',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服務機構”,屬于《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所規(guī)定的商標代理機構。


小壕公司后續(xù)變更經營范圍的事實,不影響其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屬于商標代理機構的認定。被訴裁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判決駁回了小壕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了被訴裁定。小壕公司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終175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0年7月27日,第14073132號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


三、與本案相關的其他事實另查一,2017年4月5日,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申請在第25類服裝、鞋、帽子等商品上注冊第2340998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8年6月25日以該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所指情形為由,作出商評字[2018]第109247號《關于第2340998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2月18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842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第23409982號商標與小壕公司注冊的第14073132號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之情形,判決駁回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訴訟請求。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終374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古北水鎮(zhèn)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行再448號行政判決書,載明“2020年7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1705期商標公告,對第14073132號注冊商標(引證商標)在全部商品/服務上的注冊予以無效宣告,并予以公告”,認定“引證商標第14073132號商標已被無效宣告并予以公告,該商標不再構成訴爭第23409982號商標核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據以作出被訴決定的事實已經發(fā)生變化,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本院應基于新的事實狀態(tài)重新作出認定”,判決撤銷(2019)京行終3742號、(2018)京73行初8842號行政判決及[2018]第109247號關于第23409982號“古北水鎮(zhè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第23409982號商標重新做出決定。


另查二,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主張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小壕公司利用第14073131號商標惡意提起侵權投訴對其商譽及正常經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94750元;另一部分是小壕公司惡意注冊涉案商標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270250元,具體是指:


1.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就第14073131號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支出的代理費7500元、為該案行政訴訟支出的一審律師費10萬元及二審律師費5萬元。古北水鎮(zhèn)公司為此提交了相關合同復印件及發(fā)票,其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委托人,甲方)與融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委托人,乙方)2016年5月8日簽訂的《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合同》載明“甲方委托乙方代為對小壕公司的第14073131號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代理費用共計7500元”,融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2016年5月4日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載明代理費共計7500元;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甲方)與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乙方)2017年1月5日、6月26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分別載明“根據甲方的授權,乙方就甲方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6]第99265號《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提出行政訴訟并在一審訴訟程序中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費共計10萬元”及“根據甲方的授權,乙方就小壕公司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京73行初156號提起的二審訴訟中作為甲方的訴訟代理人,律師費共計5萬元”,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2017年1月17日、5月2日、6月26日、9月22日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載明律師費共計15萬元。


2.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就第14073132號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支出的律師費3萬元及為該案行政訴訟支出的一、二審律師費3萬元。古北水鎮(zhèn)公司為此提交了相關合同復印件及發(fā)票,其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甲方)與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乙方)2017年4月10日、2019年5月26日簽訂的兩份《委托代理合同》分別載明“根據甲方的授權,乙方就甲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第14073132號商標無效宣告申請程序作為代理人,律師費共計3萬元”及“根據甲方的授權,乙方作為小壕公司提起的(2019)京73行初5129號行政訴訟的一審和二審程序中的訴訟代理人,一審及二審代理費共計3萬元”,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2017年4月10日、2019年6月6日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載明律師費共計6萬元。


3.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就第23409982號商標被第14073132號商標阻擋,提起駁回復審申請支出的相關代理費用2750元及為該案行政訴訟支出的一審律師費2萬元、二審及再審律師費各1.5萬元。古北水鎮(zhèn)公司為此提交了相關合同復印件及發(fā)票,其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甲方)與北京厚德致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乙方)2018年3月7日簽訂的《商標代理委托合同》載明“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第23409982號商標的駁回復審申請事宜,官費及代理費共計2750元”,北京厚德致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2018年3月5日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載明官費及代理費共計2750元;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甲方)與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乙方)2018年8月6日、2019年12月20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分別載明“根據甲方的授權,乙方就甲方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第23409982號商標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程序中作為訴訟代理人,一審律師費為2萬元,二審律師費為1.5萬元”及“根據甲方的授權,乙方作為甲方不服北京高院(2019)京行終3742號行政判決書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及再審程序的訴訟代理人,甲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乙方支付再審申請及再審程序代理費共計1.5萬元”,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2018年8月9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7月3日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載明律師費共計5萬元。


訴訟中,小壕公司對上述證據的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不認可內容真實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


另查三,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主張其為本案支出律師費3.5萬元,為此提交了相頭合同及發(fā)票,其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甲方)與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乙方)2017年10月31日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載明“根據甲方的授權,乙方就小壕公司濫用知識產權及惡意搶注古北水鎮(zhèn)商標致使甲方遭受經濟損失提起民事訴訟,并在一審二審訴訟程序中作為訴訟代理人,甲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支付一審訴訟程序律師費3.5萬元”,北京市環(huán)球律師事務所2017年11月7日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開具的發(fā)票上載明律師費為3.5萬元。訴訟中,小壕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不認可證明目的。以上事實,有相關復函、批復、檢索報告、判決書、合同、發(fā)票、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應適用修訂前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關于古北水鎮(zhèn)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隨著市場經濟與互聯(lián)網經濟的深度融合,經營者之間的競爭已經不限于同行業(yè)之間。就市場中的一般經營者而言,由于競爭的地域范圍、行業(yè)范圍以及在競爭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競爭廣度與深度的差異,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通常是抽象存在的。如果經營者之間因具體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的存在而建立起特定化的聯(lián)系,應認定其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倘若經營者以不正當?shù)姆绞脚c競爭對手或其他經營者爭奪交易機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受損害的經營者即有權通過該法尋求救濟。


本案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與小壕公司不僅在經營范圍上存在交集,雙方關于小壕公司注冊的涉案商標還存在爭議,小壕公司曾以涉案商標作為權利基礎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并提起工商投訴,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申請注冊商標亦受到過涉案商標阻卻,一方的不當行為可能會妨礙另一方的正當經營活動并損害其合法權益,故古北水鎮(zhèn)公司與小壕公司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市場競爭關系,古北水鎮(zhèn)公司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第二,關于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1.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在先生效判決中已經認定“第14073131號商標文字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字號相同,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之間存在關聯(lián),極有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使得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利益受損,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小壕公司在第33類“白酒、燒酒”等商品上注冊第14073131號商標,已經構成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已經在酒類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古北水鎮(zhèn)”商標的搶注”,進而認定第14073131號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該商標于2019年1月20日被宣告無效。另,在先生效判決中已經認定“小壕公司后續(xù)變更經營范圍的事實,不影響其申請注冊第14073132號商標時屬于商標代理機構的認定”,進而認定第14073132號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規(guī)定,該商標于2020年7月27日被宣告無效。綜上,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具有不正當性。


2.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進行發(fā)函、投訴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并會造成損害后果。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古北水鎮(zhèn)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成立之初即將“古北水鎮(zhèn)”作為企業(yè)字號,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在《北京日報》《中國證券報》《中國旅游報》等眾多報刊上對“古北水鎮(zhèn)”旅游度假區(qū)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根據在先生效判決的認定,“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2014年2月26日前已經對經營酒類商品進行了準備,并在餐飲服務中實際向消費者提供了酒類商品,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使相關公眾可以認知到相關商品是由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供的···.·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2014年2月26日前已進行酒類產品的生產,其包裝上顯著位置標注有古北水鎮(zhèn)字樣······亦已有一定數(shù)量的酒類商品銷售活動,其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了'古北水鎮(zhèn)”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影響?!?/p>


可見,在2014年2月之前,“古北水鎮(zhèn)”作為從事提供旅游餐飲等服務的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企業(yè)字號及其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夠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形成相應的聯(lián)系。作為同處于北京市密云區(qū)且在后成立的經營者,小壕公司對此應當知曉,其理應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市場勞動成果予以尊重并合理避讓,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競爭優(yōu)勢為自己謀取交易機會。作為具備專業(yè)知識的商標代理機構,小壕公司亦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開展市場競爭,不得利用業(yè)務上的優(yōu)勢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方式對他人的經營活動產生不當干擾。


但事實上,小壕公司在成立僅半個月的時間內就在其代理服務之外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享有權利的“古北水鎮(zhèn)”基本相同的涉案商標,還就第14073131號商標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并向工商部門提起侵權投訴,而小壕公司認可其對涉案商標一直未開始實際使用,可見小壕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動機并非是利用涉案商標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或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所需,而是意圖占有商標資源,從而達到阻止他人使用該商業(yè)標識,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與競爭優(yōu)勢的目的。


由此可以認定小壕公司系在知曉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的情況下取得該商標的注冊,小壕公司在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知曉其實際上并不具有主張的權利基礎。


綜上,小壕公司注冊取得涉案商標并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惡意,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將小壕公司與“古北水鎮(zhèn)”建立特定聯(lián)系,從而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合法權益將因此遭受損害,其正常經營活動會受到干擾和影響,該行為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小壕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小壕公司辯稱發(fā)函及投訴行為系其作為商標權人的正當維權,本院認為,商標專用權系商標權人努力經營的成果及回報,具有財產權屬性,法律應加以保護,申請商標獲得核準注冊、取得商標注冊證,是法律制度賦予商業(yè)主體取得其商標權的程序安排,但商業(yè)主體必須依法正當行使其該項權利,不得借助表面合法的形式以達成其實質違法的目的。當商標權人所持有行政機關頒發(fā)的權利證書,系通過欺騙、故意隱瞞、利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侵害他人在先權利等方式取得時,則該證書并非其行使商標權的合法權利基礎。


本案中,小壕公司知曉自己實質上并不享有商標權,仍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及擾亂市場正當秩序為目的行使商標權,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該行為難謂正當,故上述抗辯缺乏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主張小壕公司注冊第14073132號商標亦侵害了其企業(yè)字號權,且是對其已在服裝類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古北水鎮(zhèn)”未注冊商標的搶注,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認為,現(xiàn)無證據證明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將“古北水鎮(zhèn)”作為字號或商標在服裝類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故該項主張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第三,關于小壕公司的法律責任承擔。古北水鎮(zhèn)公司針對涉案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及行政訴訟,因受涉案商標阻卻就其第23409982號商標提起駁回復審申請及行政訴訟,為此支付的相關代理費和律師費,屬于小壕公司惡意注冊涉案商標給其造成的損害后果,一審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古北水鎮(zhèn)公司主張小壕公司利用第14073131號商標惡意提起侵權投訴對其商譽及正常經營造成損害,現(xiàn)無證據證明古北水鎮(zhèn)公司因該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或小壕公司因該行為的獲利情況,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小壕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


關于古北水鎮(zhèn)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確屬合理支出,且有相關合同及票據佐證,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古北水鎮(zhèn)公司要求小壕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鑒于小壕公司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會誤導相關公眾,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故對該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12月1日施行)第二條、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作出判決:


一、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80000元及合理支出35000元;


二、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逾期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公布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承擔);


三、駁回北京古北水鎮(zhèn)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依據修正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二審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未向本院補充提交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故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7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施行,鑒于本案被訴行為發(fā)生在2018年1月1日前,且無證據證明該行為持續(xù)到2018年1月1日后,故本案應適用修訂前的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審理焦點主要是:


一、小壕公司和古北水鎮(zhèn)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二、古北水鎮(zhèn)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三、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小壕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小壕公司和古北水鎮(zhèn)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根據該條規(guī)定可知,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即是經營者之間的行為。按照通常理解,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于競爭者之間實施的行為,以行為人和受害人之間為同業(yè)競爭者(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的經營者)為前提。


例如,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仿冒行為,原則上應限于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等行為,因為如果不對此進行限制,則必然與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制度不協(xié)調。但是,在許多情況下對于競爭關系的理解不宜如此狹義,只要實質上是以損人利己、搭車模仿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從而獲取競爭優(yōu)勢或破壞他人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就可以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關系的廣義化,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變化的結果。


反不正當競爭法由民事侵權法發(fā)展而來,起初僅僅保護競爭者利益,但在其發(fā)展過程中,其立法目標已經由保護競爭者利益不斷向保護消費者權益和維護公共利益方面拓寬,由單純的私權保護不斷向實現(xiàn)市場管制目標發(fā)展。這就使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限于同業(yè)競爭者之間的競爭行為,而拓展到非同業(yè)競爭者的競爭損害。因為在市場資源相對稀缺的前提下,競爭行為除直接使同業(yè)競爭者受到損害外,還會使其他參與市場競爭的經營者受到損害。


如果將競爭關系限定為同業(yè)競爭者之間的關系,將可能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保護,從而有悖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標。


本案中,小壕公司和古北水鎮(zhèn)公司作為不同的市場經營者,其經營范圍存在較大差異,雖然不屬于同業(yè)經營者,但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競爭行為的立法目的,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的廣義的競爭關系。


二、古北水鎮(zhèn)公司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市場經濟活動中,即使經營者之間存在廣義的競爭關系,但就市場中不特定的一般經營者而言,由于競爭的地域范圍、行業(yè)范圍以及在競爭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競爭廣度與深度的差異,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系通常是抽象存在的。如果經營者之間沒有因具體法律行為和法律關系的存在而建立特定化的聯(lián)系,特定的經營者未因其他經營者的競爭行為而遭受合法權益的損害,則難以認定上述經營者之間具有直接利害關系。


在缺乏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市場經營者之間并不必然具有作為原告對其他經營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小壕公司和古北水鎮(zhèn)公司曾因小壕公司注冊的涉案商標發(fā)生系列爭議,小壕公司曾以涉案商標為權利基礎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并提起工商投訴,古北水鎮(zhèn)公司申請注冊的商標亦曾因涉案商標構成在先權利障礙而被駁回。在古水鎮(zhèn)公司與小壕公司已發(fā)生現(xiàn)實利益沖突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關系已非抽象意義上的競爭關系,小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可能會妨礙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正當經營活動并損害其合法權益。此種情況下,古北水鎮(zhèn)公司與本案所涉爭議已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三、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市場活動參與者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一方面,它鼓勵和支持人們通過誠實勞動積累社會財富和創(chuàng)造社會價值,并保護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財產性權利,以及基于合法、正當?shù)哪康闹湓撠敭a性權益的自由和權利;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并行使注冊商標專用權,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涉案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商標是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是連接消費者和商品或服務之間的紐帶,商標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之所以受法律確認和保護,是因為其承載著的商標權人的商譽應當獲得法律確認和保護。商標權人通過長期經營和宣傳,使消費者能夠將其商標與商品或服務建立起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在此過程中消費者對其商標所標識商品或服務所形成的穩(wěn)定認知和積極評價,便成為商標所承載的商譽。商標雖然可以經注冊而獲得專用權,但其商譽的形成和積累卻與商標注冊無關。商標只有被實際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上,商標權人努力經營所積累的商譽才能體現(xiàn)出來,商標權的財產價值才能展現(xiàn)出來。商標的顯著性越強、知名度越高、承載的商譽越多,其經濟價值就越大。


基于此,商標權人對其商標上所承載的商譽享有排他性權利。如果行為人據以主張權利的商標系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屬于搶注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商標,或屬于侵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或存在其他法律禁止申請注冊商標的情形,則應認定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其申請注冊該商標具有不正當性。商標權取得的不正當性常常意味著,商標注冊人申請注冊特定標識的行為或者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其雖然在形式上取得對特定標識的專用權,但由于其并未對該標識進行實際使用,亦未對該標識所承載商譽的產生和積累做出貢獻,其基于該注冊商標進行任何形式的獲利活動均非源于自身的誠實勞動,而在本質上均系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智力成果及積累的商譽。


本案中,在先生效判決中已經認定“第14073131號商標文字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字號相同,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之間存在關聯(lián),極有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從而使得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利益受損,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在先商號權益·····小壕公司在第33類“白酒、燒酒”等商品上注冊第14073131號商標,已經構成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已經在酒類商品上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古北水鎮(zhèn)”商標的搶注”,進而認定第14073131號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guī)定,該商標于2019年1月20日被宣告無效。


另,在先生效判決中已經認定“小壕公司后續(xù)變更經營范圍的事實,不影響其申請注冊第14073132號商標時屬于商標代理機構的認定”,進而認定第14073132號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規(guī)定,該商標于2020年7月27日被宣告無效。


由此可知,在先生效判決已認定小壕公司申請注冊的涉案商標或者屬于侵害他人在先權利、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或者屬于法律禁止特定行為人申請注冊的商標,故其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具有重大權利瑕疵,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明顯具有不正當性。


(二)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并進行發(fā)函、投訴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并會造成損害后果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行為人以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構成濫用民事權利。禁止權利濫用,本質上是法律對私權行使的一種限制,體現(xiàn)了法律追求“矯正正義”和“分配正義”的目標,它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否則構成權利濫用,不僅不能產生權利人追求的法律效果,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古北水鎮(zhèn)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成立之初即將“古北水鎮(zhèn)”作為企業(yè)字號,自2012年1月至2014年2月期間在《北京日報》《中國證券報》《中國旅游報》等眾多報刊上對“古北水鎮(zhèn)”旅游度假區(qū)進行了持續(xù)、廣泛的宣傳。根據在先生效判決的認定,“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2014年2月26日前已經對經營酒類商品進行了準備,并在餐飲服務中實際向消費者提供了酒類商品,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使相關公眾可以認知到相關商品是由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供的······古北水鎮(zhèn)公司在2014年2月26日前已進行酒類產品的生產,其包裝上顯著位置標注有“古北水鎮(zhèn)'字樣·····亦已有一定數(shù)量的酒類商品銷售活動,其銷售的酒類商品上使用了古北水鎮(zhèn)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影響?!?/p>


可見,在2014年2月之前,“古北水鎮(zhèn)”作為從事提供旅游餐飲等服務的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企業(yè)字號及其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商標,已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能夠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形成相應的聯(lián)系。小壕公司有關古北水鎮(zhèn)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其“古北水鎮(zhèn)”商號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商標已經“知名”、其所謂知名度的證據均形成于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后等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作為同處于北京市密云區(qū)且在后成立的經營者,小壕公司理應知曉“古北水鎮(zhèn)”商號及使用在酒類商品上商標的知名度,應當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相關知識產權予以尊重并合理避讓,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無形資產的競爭優(yōu)勢為自己謀取交易機會。作為具備專業(yè)知識的商標代理機構,小壕公司亦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開展市場競爭,不得利用業(yè)務上的優(yōu)勢以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方式對他人的經營活動產生不當干擾。


但事實上,小壕公司在成立僅半個月的時間內就在其代理服務之外的商品上申請注冊了與古北水鎮(zhèn)公司享有權利的“古北水鎮(zhèn)”基本相同的涉案商標,還就第14073131號商標向古北水鎮(zhèn)公司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并向工商部門提起侵權投訴,且小壕公司認可其對涉案商標從未實際使用。由此可見,小壕公司實施上述行為的動機并非是利用涉案商標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或維護自身的知識產權所需,而是意圖搶占“古北水鎮(zhèn)”商標資源,從而達到阻止他人使用該商業(yè)標識、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與競爭優(yōu)勢的目的。


由此可以認定,小壕公司系在知曉其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的情況下取得該商標的注冊,小壕公司在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訴時亦明確知曉其獲準注冊的涉案商標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但其仍以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主要目的行使該商標權,明顯構成商標權濫用。


此種情況下,小壕公司所持有的涉案商標已不是商標法所希望保護的商標,而是淪為與商標法保護的商標背道而馳的圈地符號。小壕公司行使其已經“異化”的涉案商標專用權的種種表現(xiàn),嚴重背離了商標法的立法目標和制度目的,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商標注冊和保護秩序,損害社會經濟和競爭秩序,應依法堅決予以規(guī)制。


綜上,小壕公司注冊取得涉案商標并行使商標權的行為,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惡意,客觀上會使相關公眾將小壕公司與“古北水鎮(zhèn)”建立特定聯(lián)系,從而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合法權益將因此遭受損害,其正常經營活動會受到干擾和影響。小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針對小壕公司有關涉案商標注冊和無效宣告均屬于商標授權確權的行政性行為、該行為應由《商標法》進行規(guī)制、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等上訴主張,本院認為,一方面,根據我國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規(guī)范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中發(fā)揮著各自不同的作用。


針對涉案商標發(fā)生爭議,古北水鎮(zhèn)公司通過商標授權確權程序對涉案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經審查對涉案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該行為屬于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履行行政職能,在行政法意義上對涉案商標核準注冊行為進行法律評價并作出相應裁決。而古北水鎮(zhèn)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對小壕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屬于請求法院對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侵權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法院針對涉案不正當競爭糾紛進行審理,審理焦點主要包括小壕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的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其是否存在濫用商標權行為,其是否具有主觀惡意,古北水鎮(zhèn)公司是否因其實施涉案行為而遭受實際損害等。


因此,商標行政主管機關通過商標授權確權程序對涉案商標進行評價并作出相應裁決的行為,與法院對小壕公司實施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審理和裁判既不重復、亦不矛盾,不存在所謂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問題。另一方面,一種構成對在先民事權利侵犯的行為,除非法律另有明確例外性規(guī)定,不能因獲得某種形式上、程序上所謂的合法授權而改變其侵權行為的性質。侵害他人在先權利或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即使其經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外觀,亦不能改變其商標侵權行為的性質。


本案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guī)定提起不正當競爭之訴,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審查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相關訴訟主張是否成立。至于《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及其適用等問題,均與本案審理焦點無關。因此,本院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本案進行審理并作出相應認定并無不當,小壕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小壕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古北水鎮(zhèn)公司因對涉案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及參加后續(xù)的行政訴訟,因受涉案商標阻卻就其第23409982號商標提起駁回復審申請及后續(xù)的行政訴訟,為此支付的律師費等相關訴訟費用,屬于小壕公司惡意注冊涉案商標給其造成的損害后果,一審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古北水鎮(zhèn)公司還主張小壕公司利用第14073131號商標惡意提起侵權投訴對其商譽及正常經營造成損害,對此本院認為,小壕公司實施的前述行為,屬于其獲準注冊具有重大權利瑕疵的注冊商標后濫用商標權的行為,意在破壞古北水鎮(zhèn)公司對相關無形資產享有的競爭優(yōu)勢,攫取不正當商業(yè)利益,表現(xiàn)出明顯的主觀惡意;該行為干擾了古北水鎮(zhèn)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損害了其合法權益,小壕公司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shù)額,現(xiàn)無證據證明古北水鎮(zhèn)公司因該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或小壕公司因該行為的實際獲利情況,一審法院綜合考慮小壕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等因素,酌情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古北水鎮(zhèn)公司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律師費,亦屬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且有相關合同及票據佐證,本院亦予以支持。


關于古北水鎮(zhèn)公司要求小壕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影響,鑒于小壕公司實施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古北水鎮(zhèn)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故對該訴請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正確,本院亦予以確認。小壕公司有關其行為未給古北水鎮(zhèn)公司造成實際損失、一審判決酌定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等上訴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小壕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25元,由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義軍

審  判  員    范米多

審  判  員    馬興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田芬

書  記  員    劉嘉興


(原標題: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綜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作者:劉義軍 田芬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惡意注冊“古北水鎮(zhèn)”商標并濫用商標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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