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劇導演版權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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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備受關注的音樂劇《斷橋》著作權糾紛案終于塵埃落定。杭州下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駁回原告訴請,涉案三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
去年8月,原告甲公司向杭州下城法院起訴稱其系原創(chuàng)音樂劇《斷橋》及劇本的版權人,而乙公司在廣東省珠海市某演劇院演出的音樂劇《斷橋》,在劇本、音樂、舞臺、背景等方面與其享有版權的音樂劇《斷橋》完全一致,故認為乙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訴至下城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合理費用近47萬元。
被告乙公司申請追加丙劇院為第三人,認為音樂劇《斷橋》系丙劇院創(chuàng)作并享有合法表演權及經(jīng)營權,丙劇院委托其用于演出經(jīng)營,故其不構成侵權。
根據(jù)三方所提供的證據(jù)和庭審中的答辯情況,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甲公司對涉案的音樂劇《斷橋》是否享有著作權。為厘清這一問題,可將音樂劇《斷橋》分解成劇本、音樂作品、作品類型及表現(xiàn)形式三部分來論證。
劇本——是否享有《斷橋》劇本著作權?
關于《斷橋》的劇本,庭審中三方均明確其作者為田某。而甲公司提交《作品登記證書》用以證明洪某利用其資源創(chuàng)作完成并發(fā)表了《斷橋》的劇本,該主張與查明事實不符。故甲公司不能證明其享有《斷橋》劇本的著作權。
音樂作品——是否享有19首音樂作品著作權?
關于《斷橋》的19首音樂作品,三方均認可19首音樂作品的曲作者為祁某,但甲公司稱不清楚詞作者是誰。丙劇院則認為詞作者為劇本創(chuàng)作者田某。經(jīng)法院比對,其中17首音樂作品含有歌詞內(nèi)容,且歌詞內(nèi)容均包含在《斷橋》劇本中,可確認這17首音樂作品的詞作者為田某;另2首僅有曲譜、沒有歌詞的音樂作品作者應為曲作者祁某。根據(jù)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如果甲公司要證明自己對這19首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那么甲公司需證明祁某和田某的創(chuàng)作是在己方的主持之下完成的,并代表了己方的意志,由己方承擔責任。但甲公司未能提交相關證據(jù),僅憑其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難以證明其對這19首音樂作品享有著作權。
作品類型——電視作品?戲劇作品!
關于音樂劇《斷橋》的作品類型,甲公司主張其為電視作品,表現(xiàn)形式是錄制有演出內(nèi)容的光盤,丙劇院對此存有異議。法院認為,音樂劇《斷橋》是將劇本結合作曲、燈光、舞美,由導演、制作人、演員等參與,以音樂劇形式在舞臺上演出的作品,因此其作品類型應屬于戲劇作品。根據(jù)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如果甲公司主張自己對《斷橋》享有著作權,則需證明《斷橋》的編劇、總導演、制作人、作曲、燈光舞美設計、出品方等作者是為完成自己交與的工作任務而創(chuàng)作作品,或其曾與這些作者就作品的著作權問題進行合同約定。但甲公司未能提供相關證據(jù),其提交的《作品登記證書》等證據(jù)中提到的洪某并非《斷橋》的任何作者之一。甲公司將音樂劇《斷橋》的演出過程錄制成光盤的行為并非創(chuàng)作作品的過程,不因其錄制行為而享有音樂劇《斷橋》的著作權。同時甲公司認為他們原先的公司股東是《斷橋》的制作人和出品方,對《斷橋》享有部分著作權,可推出甲公司對《斷橋》也享有著作權。但法院認為,甲公司未能證明這些股東對《斷橋》享有完全的著作權,即便這些股東享有《斷橋》的著作權,也不因他們曾經(jīng)是甲公司的股東,就可以理所當然地推出甲公司因此享有了《斷橋》的著作權。
因甲公司提交的各項證據(jù)未能證明其系戲劇作品音樂劇《斷橋》的劇本、19首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故甲公司無權主張乙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權。下城法院對甲公司的各項訴請均不予支持,判令駁回原告甲公司的訴訟請求。對于這一判決,三方當事人均表示認同服判,不再上訴。至此,持續(xù)半年之久的《斷橋》之爭就此塵埃落定。
來源:中國網(wǎng)
作者:俞舒珺 夏法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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