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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cn中文網
作者:楊柳君 唐有龍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談“互聯網+”形勢下的商品分類保護
當今時代可以說是互聯網的時代,“互聯網+”作為已經出現將近兩年的詞匯,在目前仍然是一個非常值得研究的領域,通俗地說,“互聯網+”就是“互聯網+各個傳統(tǒng)行業(yè)”,是利用信息通信技術以及互聯網平臺,讓互聯網與傳統(tǒng)行業(yè)進行深度融合。而眾所周知,互聯網的特點是傳播速度快、接觸群體范圍廣、創(chuàng)新與可變性極強,走在時代發(fā)展的前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引領著許多新鮮事物的產生。
中國的互聯網企業(yè)也承載著互聯網的上述特點,在企業(yè)發(fā)展的過程中,商標作為企業(yè)的核心無形資產,“互聯網+”企業(yè)的商標注冊也在各個行業(yè)中占據領先地位,粗略統(tǒng)計阿里巴巴、騰訊商標申請均超過10000件以上,且并未包括關聯公司。這樣的數據量與“互聯網+”企業(yè)在互聯網快速發(fā)展的推動下不斷追求著創(chuàng)新,增長速度也十分驚人,與傳統(tǒng)企業(yè)長年累月穩(wěn)定、較為勻速增長的特點不同,“互聯網+”企業(yè)可能在一年之內,營業(yè)額就會有十幾倍到幾十倍的增長,短期內就可能從物理碰撞改變?yōu)榛瘜W變化。因此,在各個領域,可能互聯網企業(yè)的發(fā)展需求往往是即時、剛性的需求。
法律的穩(wěn)定性是法律的內在屬性,因為穩(wěn)定而能夠在一段穩(wěn)定的時間內為公眾所信任與遵守,亞里士多德說過:“法律所以見效,全靠民眾服從。而遵守法律的習性須經長期的培養(yǎng),如果輕易地對這種或那種法律常作這樣或那樣的廢改,民眾守法的習性必然削減,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著削弱了”。然而法律的穩(wěn)定性與法律的滯后性往往是相伴相隨的,這兩個特性在“互聯網+”形勢下與企業(yè)需求的即時性要求無法實現完全匹配,在商標法領域,商品分類制度在特性上是穩(wěn)定的,其滯后性也體現得尤為明顯。
《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是目前商標注冊申請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的主要依據,其在整體上是屬于較為穩(wěn)定的商品分類制度的基礎,雖然每年都基本上都會有新的修訂,但是互聯網企業(yè)求新、求快,在互聯網+形式下產生出多樣化的新商品、新服務,而當年度、次年甚至是第三年度的新修《類似商品與服務分類表》都可能無法響應互聯網+企業(yè)的新需求,與傳統(tǒng)分類表也很難完全對號入座,這也導致互聯網企業(yè)選擇商標注冊類別時往往無從選擇。除此之外,互聯網+形勢下,各類企業(yè)所生產的商品的功能或表現形式等也往往是花色繁多:智能手表通過智能程序的設計實現音樂播放功能、人體特征如血壓等的測量功能、來電提示功能;墨跡天氣作為軟件程序被消費者下載獲得天氣信息功能的天氣信息提示功能;隨身手電作為可下載軟件通過手機閃光燈配置實現照明功能;滴滴打車軟件利用互聯網獲得信息,在線下單,實現城市中的來往運輸功能——每個商品都是各種功能的復合體,如何選擇其所在的具體類別?在這種商品、服務功能不斷交叉、復合的形勢下,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當如何確定互聯網企業(yè)的核心類別呢?
筆者認為,根據互聯網企業(yè)生產經營方式,以及實現目的,一般分為三種典型形態(tài),根據各種不同的形態(tài)分析其特性,從而具體確定所屬核心類別。
第一種形態(tài),互聯網充當平臺發(fā)展工具。
“滴滴打車”是由線下打車出行依托互聯網轉變?yōu)榫€上預約車輛的出行平臺,從該案件來看,原告(睿馳科技公司)主張其在第35類“商業(yè)信息”服務以及第38類“信息傳遞”服務上享有在先商標權,而被告(小桔科技公司)使用的“滴滴打車”侵犯了其商標權;而被告(小桔科技公司)則主張其屬于提供“運輸服務,運輸經紀”服務,應歸屬于第39類,故不構成侵權。在該案件中,對于提供商業(yè)信息及信息傳遞服務與運輸服務、運輸經紀之間的區(qū)分性成為本案審理的核心爭議點。最終法院經審判認為,劃分商品和服務類別,不應僅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互聯網或移動通訊業(yè)務產生的應用程序,就機械的將其歸為此類服務,應從服務的整體進行綜合性判斷,認定滴滴打車的本質服務是運輸服務。
這是大多數互聯網企業(yè)所體現的特性,互聯網作為一種工具的載體,貫穿其始終,在最終確定核心類別時往往需要通過現象看本質,找到其服務內容的核心。
第二種形態(tài),互聯網推進商品演化
提到傳統(tǒng)“外賣”服務形式,電話訂餐即映入消費者的腦海中,可以說是基于本身餐飲服務而產生的配送服務,比如:麥當勞、必勝客、肯德基等都屬于這種服務形式,其核心仍然是依據餐飲服務所延伸的附屬服務,即其核心仍然應該隸屬于4301餐飲服務群組。然而,互聯網的發(fā)展形勢推進著服務特性的轉變,“外賣”也有了新的理解與定義。值得一提的是如 “美團外賣”、“餓了么”、“百度外賣”等都是互聯網形式下的新服務類型,在服務性質上發(fā)生了演化,與傳統(tǒng)外賣已產生實質性差異,為消費者所理解或其本身在性質上已經屬于一種獨立的配送服務。
該種形態(tài)產生的是真正意義上的新商品、新服務,其在具體確定類別及所屬群組時,可能需要在當年《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中尋找特性接近的商品或服務,以獲得確定、穩(wěn)定的有利結果;但更有甚者嘗試申請非標準商品或服務,充分利用商標局給予的補正說明機會,盡量爭取在有限的范圍內獲得保護。
第三種形態(tài) 互聯網促使功能復合
愛奇藝首先為消費者所接受的功能為視頻點播功能(38類),而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原有視頻點播功能的基礎上還有線下的視頻播放功能、替他人播放付費廣告功能、提供彈幕在線評論功能、進行話題關注并發(fā)帖評論功能、提供與影片相關的熱點及新聞資訊。那么,除了視頻點播功能之外的功能是否都是輔助功能,充當核心服務的工具?筆者認為,作為消費者,在使用某一產品,通過一個行為,來實現一個目的,這個需求而和過程都是獨立的,所有應該是該范圍的獨立使用,這些各自獨立的行為、目的、范圍統(tǒng)一于各類相關消費者主觀意識中,確是同時存在的,而并非有此無彼的狀態(tài)。
針對這種多功能復合形態(tài)的商品或服務類型,其所涉及的類別也應該不是單一的,而應當是復合的,在選取類別進行商標保護時,也應當盡可能考慮到各種情形,復合保護。
總之,判斷互聯網企業(yè)申請商標的類別首要考慮其商品或服務的本質是什么,以及它是如何針對消費者的需求產生特定的盈利方式,根據不同的形態(tài)所體現出的不同特性,具體確定核心類別。
那么互聯網企業(yè)涉獵范圍較廣,商品類別應當如何進行保護呢?
筆者認為,互聯網+形勢下商品的分類保護應當區(qū)分為4個梯度,分別是:使用范圍、發(fā)展范圍、保護范圍和禁止范圍。以滴滴打車為例,滴滴打車的核心類別(也即其使用類別)是第39類交通運輸服務;而第35類商業(yè)信息、第36類支付功能、第45類社交服務與滴滴打車提供服務有很大的關聯,雖現階段沒有生產經營,但后期有拓展經營的發(fā)展空間,作為儲備資源進行保護。第9類計算機軟件、第38類信息傳送、第42類軟件運營系滴滴打車的運營方式、運營工具,若被他人申請注冊,可能產生實際使用中的混淆,屬申請注冊的保護范圍;第12類汽車商品、第37類車輛維修、加油站服務雖不屬于滴滴打車的經營范圍,但若被他人申請注冊,且投入不正當使用可能使自己的品牌被淡化、被丑化,是防止他人的一種“打擦邊球”、“傍名牌”的行為,為后期品牌運營創(chuàng)造便利條件。
結語
商品分類保護的完善難以一蹴而就,在互聯網+發(fā)展形勢的影響下,商品分類也在不斷的完善,正如法律無法窮盡每一項具體事務,但可以根據事物的特性總結出一套可以適用的規(guī)則與原則一樣,筆者也希望讀者能夠以《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作為申報商品項目的基礎與原則,同時結合互聯網的快速發(fā)展趨勢,剝離互聯網可能體現出的表象,深入其本質,更好地選擇出合適的商品或服務項目。
來源:IPRdaily.cn中文網
作者:楊柳君 唐有龍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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