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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超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原標題:淺談從說明書附圖提取特征進行創(chuàng)造性答復
本文主要針對發(fā)明專利實質審查中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結合實際案例,分析在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意見答復時,如何從說明書附圖提取特征進行創(chuàng)造性答復。
1、引言
附圖被稱為工程師的“語言”,一幅附圖所能提供的技術信息是非常大的,可能用再多的文字語言也無法清楚地予以表達。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書附圖是說明書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用圖形補充說明書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夠直觀地、形象化地理解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的每個技術特征和整體技術方案。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因此,說明書附圖也可以發(fā)揮說明書的作用,從附圖中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的內容與說明書文字部分公開的內容一起,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及為社會公眾提供新的有用技術信息。
另外,《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還規(guī)定:審查權利要求中的全部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及其附圖)的支持,以及是否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可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也是將說明書附圖與說明書文字部分作為一個整體。
2、如何判斷修改是否超范圍
我國專利法允許申請人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同時又對修改的內容進行了嚴格的限制,我國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原則上,如果申請的內容經修改后,致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看到的信息與原申請記載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從原申請記載的信息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那么這種修改就是不允許的,是超范圍的。因此,在進行超范圍的判斷時,要防止對說明書附圖所公開內容的過度閱讀,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3節(jié)規(guī)定:只有能夠從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特征才屬于公開的內容,由附圖中推測的內容,或者無文字說明、僅僅是從附圖中測量得出的尺寸及其關系,不應作為已公開的內容。
同時,在確定原申請文件提供的信息時,應該充分考慮說明書附圖所表示的內容,審查員不能因為附圖所示內容在說明書中沒有相應的圖例或文字描述而一概予以拒絕。因此,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如果附圖中所表示的內容雖然在說明書中沒有相應的圖例或文字描述,但能夠從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技術特征,如各個部件之間的相對位置關系,相對大小等定性關系,是可以作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的。
3、案情介紹
3.1、案例1
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01410485802.6,專利名稱“胎壓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封裝結構及其封裝方法”(以下簡稱“本申請”)。
本申請修改前的權利要求1為:
1、一種胎壓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封裝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具有頂層和底層的基板(4),傳感器(1)和控制芯片(2)分別粘接在所述基板(4)的頂層并通過固定件分別進行固定,分立元件(3)也貼裝在所述基板(4)的頂層,所述傳感器(1)上包覆矽膠,所述基板(4)上設有的全部元件通過包封材料封裝。
申請文件中說明書附圖如下圖所示。
本申請說明書附圖的圖1和圖2
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基于SIP封裝的汽車胎壓監(jiān)測多芯片傳感器模塊,說明書附圖如下圖所示,其中公開了PCV基板3和引線框架2,MEMS傳感器芯片6設置于引線框架2的頂層并通過打線篤定,MEMS傳感器芯片6上包覆硅膠7,PCV基板3和引線框架2上設置有將全部元件包封的封裝殼體1。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胎壓監(jiān)測封裝結構及其封裝方法,其中傳感器、控制芯片均設粘接于基板頂層。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與公知常識,認為權利要求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對比文件1中說明書附圖1
通過將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中的技術方案進行分析可知,對比文件1中的壓力檢測孔9設置在引線框2中,直接與MEMS傳感器6相通,且硅凝膠7設置在殼體1的內部,MEMS傳感器6通過引線框架2上的壓力檢測孔9直接與輪胎內的氣體接觸,檢測輪胎內的氣壓;對比文件2中的殼體則分為兩部分,硅基凝膠是設置在殼體外部的,壓力檢測孔不與傳感器直接相通。
而本申請中,并沒有明確給出該胎壓監(jiān)測系統(tǒng)封裝結構的實際工作過程,但從說明書及說明書附圖中,可以推出其工作過程。首先,傳感器1一定是感應胎壓的部件,說明書中公開了“利用點膠方式將傳感器1包覆在矽膠內”,形成一個半球狀的矽膠結構,“利用環(huán)氧樹脂將全部元件封裝填充,并留有開口供傳感器接觸壓力”,因此,可以毫無疑義地得出的是,輪胎的壓力是直接接觸矽膠外表面的,且矽膠將輪胎中的壓力傳遞到其內部進而將壓力傳遞到傳感器1上。其次,說明書中公開了“點膠的方法將整個傳感器包覆在矽膠內,該矽膠不僅能使傳感器外露感測輪胎的壓力,而且會對外圍樹脂的應力起到隔離作用,選用兆帕級或以上抗拉強度的矽膠,可以保證在高壓和猛烈震動下,各元件正常工作”,“由于矽膠與樹脂之間的表面張力,因而適當控制樹脂的份量,凝固后環(huán)氧樹脂需比矽膠稍高一些,形成一個窗口”,由此可知,所形成的窗口或開口是用來接收壓力信號的,其接收壓力信號的方式是直接接觸;而本申請中的窗口或開口是由兩部分共同形成的,即包封材料的上表面設有一個開口,開口靠近基板的一端與矽膠的外表面貼合,形成一個“檢測孔”結構。在實際工作過程中,輪胎的壓力首先會與外部的包封材料先接觸,再通過“檢測孔”與矽膠接觸,可以保證在高壓和猛烈震動下,各元件正常工作。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請與對比文件的主要區(qū)別在于,矽膠將包封材料與傳感器1包含在內,矽膠與包封材料之間形成一個“檢測孔”結構,使得輪胎的壓力首先會與外部的包封材料先接觸,再與矽膠接觸,然后矽膠將壓力傳遞到傳感器1上。因此,可以根據說明書中的部分內容,結合說明書附圖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推出的技術方案添加到權利要求1中,并以此為區(qū)別技術特征對審查意見進行爭辯。因此,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在權利要求中增加了“所述矽膠為半球狀;所述傳感器(1)設置在所述矽膠與所述基板(4)的頂層形成的空間內,所述包封材料的底部與所述基板(4)的頂層連接,所述包封材料的上表面設有檢測孔,所述檢測孔靠近基板(4)的一端的開口與所述矽膠的外表面貼合;所述檢測孔的直徑小于所述矽膠的直徑”這一技術特征,并結合其他修改對審查意見進行了答復,審查員認可了這一修改并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最終獲得了授權。
3.2、案例2
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01610730190.1,專利名稱“一種應用于包裝裝置的撕拉結構及包裝裝置”(以下簡稱“本申請”)。本申請保護兩個主題,原權利要求1保護一種應用于包封裝置的撕拉結構,原權利要求7保護一種包封裝置,其中一種包封裝置采用應用于包封裝置的撕拉結構。
本申請修改前的權利要求7為:
1、一種包封裝置,包括頂蓋(1)、側板(6)和底蓋(7),所述側板(6)連接頂蓋(1)和底蓋(7),其特征在于,所述頂蓋(1)和/或底蓋(7)上設置有如權利要求1至6任一項所述的應用于包封裝置的撕拉結構。
其中,撕拉結構包括設置在包封裝置的蓋板上的至少兩排平行設置的撕拉線,每排撕拉線包括若干個相互間隔且平行的切割線,切割線貫穿蓋板設置。申請文件中說明書附圖如下圖所示。
本申請說明書附圖1
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認為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包裝盒的撕拉結構,如下圖所示,其中撕拉結構包括設置在包裝盒的封蓋本體上的兩排平行設置的撕拉線,每排撕拉線包括若干個相互間隔且平行的切割線;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包裝盒,其中兩條撕拉線的缺口段位于兩條撕拉線的端部。同時,審查員認為本申請中頂蓋、側板和底蓋是本領域的常用結構,因此,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2與公知常識,認為權利要求7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對比文件2中說明書附圖2
在答復上述審查意見的過程中,通過分析可知,本申請中的頂蓋1、底蓋7、底內蓋8和頂內蓋2,是形成整個包裝箱頂面和底面的必要結構,屬于審查員認定的公知常識。但仔細對比本申請說明書附圖和對比文件中的說明書附圖可以發(fā)現(xiàn),在本申請中,頂蓋1、底蓋7、底內蓋8的面積是相同的,而頂內蓋2的面積是明顯較小的,而對比文件中四個蓋板的面積是相同的。而本申請的說明書中記載了包裝結構的固定方式,即整個包裝結構各個蓋體包封完成后,最終采用粘貼的方式進行固定,以保證包裝結構的強度,頂蓋前邊緣均設置有第一雙面膠粘貼區(qū),頂內蓋上設置有第二雙面膠粘貼區(qū),第一雙面膠粘貼區(qū)與第二雙面膠粘貼區(qū)粘接,完成頂蓋和頂內蓋的固定。
而針對面積較小的頂內蓋,在與頂蓋完成固定后,頂蓋設置的直線型切割線能將頂蓋面積分成兩部分,假設靠近前邊緣的部分稱為配合部分,剩余的部分稱為非配合部分,那么可以得到,配合部分面積加上非配合部分面積等于頂蓋面積,配合部分與頂內蓋粘貼。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由于頂蓋的面積大于頂內蓋的面積,可以預見頂蓋蓋在頂內蓋上的實際情況是配合部分全部蓋在頂內蓋上的,而非配合部分下面是沒有頂內蓋的,即非配合部分下面對應的面積是空的。
由于頂蓋上前邊緣與頂內蓋粘接,即配合部分與頂內蓋固定,當撕拉條被撕開后,頂蓋上配合部分依然與頂內蓋粘接固定,而頂蓋上非配合部分由于撕拉條已經被撕下,所以非配合部分能夠自由翻轉;進一步地,只需翻折頂內蓋(頂蓋上配合部分與之粘接而同時運動),翻折頂蓋上非配合部分,就可以完全將包裝盒打開。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可知,與對比文件中將頂內蓋與頂蓋設置成同樣面積大小的技術方案相比,本申請中將頂蓋的面積設置為大于頂內蓋的面積,使得當撕拉條被撕開后,使用者能夠完全將包裝盒打開,方便取出包裝盒內的物品。同時,頂蓋的面積大于頂內蓋的面積這一技術特征,是能夠從根據附圖直接、毫無疑義得到的,因此,申請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在權利要求中增加了“所述頂蓋(1)的面積大于所述頂內蓋(2)的面積”這一技術特征,并結合其他修改對審查意見進行了答復,審查員認可了這一修改并未超出原權利要求書的記載范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最終獲得了授權。
4、案例總結
對于案例1,說明書文字中對說明書附圖的某些結構進行了部分描述,也介紹了該部分相應產生的技術效果,但在權利要求中并沒有體現(xiàn)。因此,當該技術特征可以作為區(qū)別技術特征時,是可以將該技術特征從說明書附圖中提取出來進行創(chuàng)造性答復的。
對于案例2,雖然說明書文字部分未作出相應的說明,也未記載相應的技術效果,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說明書整體記載的內容和所掌握的技術常識,能夠準確無誤地得出未添加附圖標記的技術特征的,也能夠根據該技術特征推斷出相應的技術效果。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需要對每一步的推理過程進行嚴密地、合乎邏輯地分析,使該部分技術特征能夠得到審查員的認可,這一過程也是從說明書附圖角度答復審查意見的核心和難點。更要注意的是該技術特征是否是根據附圖直接、毫無疑義得到,否則審查員容易認為這種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那以此作為區(qū)別技術特征進行的說理就毫無意義了。例如,在案例1中,如果修改為“所述矽膠為空心的半球狀”,審查員是不認可的,因為從說明書附圖中根本無法體現(xiàn)出空心這個特征;在案例2中,如果修改為“所述頂蓋(1)的面積與所述底蓋(7)的面積相等且大于所述頂內蓋(2)的面積”,審查員是不認可的,因為從說明書附圖中根本無法得出面積相等這個特征。
5、在撰寫申請文件時對附圖的處理要點
根據上述案例及分析,為了便于后續(xù)程序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以及審查意見的答復,針對說明書附圖,申請人應該在撰寫申請文件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專利申請文件中附圖的處理
在進行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時,盡可能提供能體現(xiàn)發(fā)明構思的附圖,例如爆炸圖、裝配圖、局部放大圖、剖視圖或不同觀察角度的結構圖,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將說明書文字部分和附圖結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理解時,能夠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附圖所示各部件之間的相對位置、相對大小等定性關系。
(2)對于對附圖中的結構特征了解清楚,除了與主要發(fā)明點直接相關的結構特征在附圖中清楚展示,對于附圖中涉及的次要發(fā)明點(有技術效果對創(chuàng)造性有貢獻)的結構特征,也應當有專門附圖對結構細節(jié)進行清楚展示。這樣能夠為后續(xù)的修改和答復留下依據,埋下伏筆。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王超 北京品源專利代理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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