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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庭信息|稱微信食品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騰訊訴至法院維權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簡稱騰訊深圳公司)、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北京公司)訴被告深圳市微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樹(深圳)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小小樹公司)、中綠農農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綠農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
原告騰訊深圳公司、騰訊北京公司訴稱:
騰訊深圳公司是目前中國領先的互聯(lián)網增值服務提供商之一,其先后在國際商品分類表第9類“計算機、計算機軟件(已錄制)、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等商品上,第38類“計算機輔助信息和圖像傳送、視頻會議服務、信息傳送”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微信及圖”商標和“Wechat”商標。
騰訊深圳公司持有的商標
2014年騰訊深圳公司與騰訊北京公司簽訂了《商標普通許可合同》,許可騰訊北京公司使用上述注冊商標。經二原告長期的大量使用和宣傳推廣,“微信及圖”商標和“Wechat”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市場上屬于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
三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樹公司、中綠農公司聯(lián)合在網站www.wxsp.net上公開宣傳和推廣“微信食品”線上商城、生態(tài)體驗餐廳、社區(qū)生活營行等服務,并通過微信食品商城 www.xiaoxiaoshu168.cn提供食品類商品的電子交易服務。同時,三被告還在線下經營標注“微信食品”店招及標識的社區(qū)生活營行、生態(tài)體驗餐廳、生態(tài)體驗會所等,并在相關市場推廣活動中大量使用“微信食品”、“微信食品 WECHAT FOOD”等標識。三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二原告的馳名商標,構成商標侵權。此外,被告微信食品公司將“微信”登記為企業(yè)名稱,具有明顯的攀附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原告騰訊深圳公司、騰訊北京公司請求法院判令:
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二原告馳名商標專用權行為;
二、被告微信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包含有“微信”的企業(yè)名稱,并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包括變更以“微信”為字號的分公司企業(yè)名稱;
三、三被告連帶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5000萬元;
四、三被告在《法制日報》、《深圳特區(qū)報》、《中國知識產權報》、騰訊網及www.wxsp.net、www.xiaoxiaoshu168.cn等上連續(xù)1個月刊登聲明,向二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微信食品公司答辯稱:
一、微信食品公司于2016年8月27日合法取得第10213090號“微信”商標,在核定使用的第29類食品等商品范圍內合法使用注冊商標,從事屬于自己經營范圍的商業(yè)活動,并無不當。
微信食品公司持有的商標
二、微信食品公司擁有的第10213090號“微信”商標注冊時間早于原告騰訊深圳公司名下的“微信及圖”商標和“Wechat”商標,與上述商標既不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亦不類似,未侵犯其商標權。
三、在微信食品公司取得商標并運營公司之時,原告騰訊深圳公司的“微信及圖”商標和“Wechat”商標并非馳名商標,故二原告無理由干涉微信食品公司的合法合規(guī)經營行為。
四、微信食品公司將“微信”登記為企業(yè)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中綠農公司答辯稱:
一、微信食品公司在其開設的生態(tài)體驗餐廳共同使用“中綠農”和“微信食品”標識,中綠農公司對此并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
二、中綠農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出席頒獎活動的宣傳報道只是正常的商業(yè)行為,中綠農公司并未實際參與被控侵權行為。
三、中綠農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只是戰(zhàn)略合作關系,中綠農公司只是微信食品公司的供貨商之一。
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小小樹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
一、微信食品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以第10213090號“微信”商標權利入股小小樹公司,授權小小樹公司推廣銷售產品和服務,小小樹公司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并無過錯。
二、小小樹公司和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僅限于,注冊了“聯(lián)合創(chuàng)始專供商城”微信公眾號以用于宣傳微信食品公司的食品,以及在小小樹公司網站上推廣與微信食品公司之間的合作內容。
三、在上述微信公眾號和網站上出現(xiàn)的“微信食品”標識,與原告騰訊深圳公司名下的“微信及圖”商標和“Wechat”商標差異較大,不構成近似標識。
四、小小樹公司在知悉本案后已停止與微信食品公司的合作,已經消除影響。
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陳月 審三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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