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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楊繼棟
原標題:從侵權角度淺析權利要求中零部件連接關系的撰寫
在機械結構領域,我們經常會遇到一種“大裝置”、“大系統(tǒng)”之類主題的專利,它由多種不同的零部件組合起來,這些零部件只有組合起來成為一個成品才能發(fā)揮其作用。
通常而言,機械結構領域權利要求的撰寫,可以簡單概括為“點名+連接”的撰寫思路,“點名”即權利要求主題所包括的零部件,“連接”便是這些零部件之間的連接、配合關系。本文從侵權的角度,淺析權利要求中兩種關于零部件“連接關系”特征撰寫方式的優(yōu)劣。
以下是機械結構領域兩種權利要求的寫法:
(1)一種X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A、B、C,其中B與A連接,C與B連接。
(2)一種X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A;
B,用于與A連接;
C,用于與B連接。
這兩種寫法咋一看,似乎只是撰寫方式的不同,對保護范圍沒有影響,然而仔細發(fā)現,兩者還是存在著明顯的差別:
舉個生活上經常見到的例子,我們在網上買的拼接式的床、桌子、衣柜等,往往商家發(fā)過來的是散裝的,需要用戶自己將各個零部件組裝起來才能使用,如果我們申請專利的產品采用了第(1)種寫法,我們在抓侵權的時候有時就會面臨一個尷尬的問題,購買該產品的用戶雖然使用了專利產品,但如果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則不構成專利侵權,另外用戶還可以依據《專利法》第七十條,通過證明該商品是其通過合法來源獲取的而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商家為了生產經營目的出售了申請有專利的商品,看起來似乎侵權了,但仔細比較一下其出售的商品和采用了第(1)種寫法的專利權利要求,商家出售的商品中,A、B、C均是零散的,它們之間并沒有組裝起來,也即相互之間并沒有連接的關系,這樣看來,商家出售的商品中各特征之間缺乏連接關系,不滿足全面覆蓋原則,也無法構成侵權。這樣采用第(1)種寫法的專利根本找不到侵權對象,發(fā)揮不出專利應有的保護作用,無疑是一張廢紙。
我們再來看一下,采用第(2)種寫法的權利要求會如何,同樣,用戶因為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該款商品,所以不構成專利侵權,但(2)中的寫法,將A、B、C之間的連接關系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隱含的表述出來了,“用于與……連接”表明了兩者之間的潛在的連接關系,但卻并不指明這件商品的各零部件之間的已經“成型”,既可以保護到已經組裝完畢可以直接銷售、使用的商品,又可以防止商家為了規(guī)避侵權故意銷售散裝的商品,從而規(guī)避侵權。
綜上,兩種權利要求的寫法雖然都表達了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但在抓侵權的時候,第(1)種的寫法很容易被控侵權方以“散裝”銷售的方式進行規(guī)避,而第(2)種的寫法則很好地避免了這種情況,擴大了專利的保護范圍,所以,在機械結構領域,采用第(2)種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應該是一種更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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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繼棟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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