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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訴訟
灣區(qū)知識產權5年前
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IPRdaily消息:蘇繡藝人濮某某未經許可,根據工筆畫《華清浴妃圖》繡制蘇繡制品,故工筆畫《華清浴妃圖》的作者曹某某向法院起訴主張濮某某侵害其原畫作著作權。本案中,濮某某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并無爭議,審理的難點主要在于濮某某未經許可根據工筆畫繡制蘇繡制品的行為究竟是侵害曹某某對其畫作的復制權還是改編權。


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曹某某訴濮某某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編者按


蘇繡藝人濮某某未經許可,根據工筆畫《華清浴妃圖》繡制蘇繡制品,故工筆畫《華清浴妃圖》的作者曹某某向法院起訴主張濮某某侵害其原畫作著作權。本案中,濮某某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并無爭議,審理的難點主要在于濮某某未經許可根據工筆畫繡制蘇繡制品的行為究竟是侵害曹某某對其畫作的復制權還是改編權。


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復制與改編是兩種不同的作品使用方式,其中復制是對原作品的再現,系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復制的結果是在新的物質載體上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同時沒有通過發(fā)展原作品的表達而形成新的作品;而改編是指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即在依托、借用和保留原作品已有基本表達的基礎上,增加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再創(chuàng)作智力成果,改編的結果是在原作品的表達基礎上派生出具有新表達的作品。因此,在判斷被控侵權行為是侵害復制權還是侵害改編權時,需要重點關注的是行為人的改編行為是否形成了新的表達并產生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如果行為人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別于原作品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特有表達要素、表達方式、表達效果,即便新作品與原作品之間仍存在“實質性相似”,但此時新作品給予普通受眾所呈現出的欣賞體驗和感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原作品,此種行為即可被認定為改編行為。本案中,濮某某在《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的基礎上,結合蘇繡制品特點和工藝要求,在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動,采用多套不同顏色絲線,采取靈活多樣的針法,在表達介質、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上形成了與《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有著顯著區(qū)分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故法院最終認定濮某某的行為系對曹某某《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的改編行為。


本案由改編權引發(fā)的另一個可以探討的問題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形成的改編作品,改編者能否享有著作權?對此,我國《著作權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3款規(guī)定“翻譯、改編、樂曲改編以及對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變動應得到與原作同等的保護,但不得損害原作的版權?!被谠撘?guī)定,有觀點認為,以改編方式創(chuàng)作完成的改編作品也應享有著作權,當他人侵犯改編作品的著作權時,改編者有權主張并獲得著作權法的相應保護。資料顯示,《德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23條規(guī)定,對某篇著作的其他改編,如能反映改編者的個人智力創(chuàng)作,在不損害改編著作的著作權情況下,當作獨立著作予以保護。對于改編作品的發(fā)表與利用,需要得到被改編作者的同意。由此,有學者認為德國法并不反對個人出于興趣而改編他人作品,但如果改編者要進行以商業(yè)用途為目的的后續(xù)利用,則需要經過原作者的同意。德國法的上述規(guī)定既有利于鼓勵創(chuàng)新又不影響對原作者著作權的相關保護,參考該規(guī)定的精神,如果改編者未獲得原作者許可,則其不能因侵權行為而獲利,改編作品本身將存在后續(xù)商業(yè)利用的法律障礙。本案中,濮某某因改編行為而產生的蘇繡制品可以獲得著作權,但因其未獲得原畫作著作權人許可,故濮某某因蘇繡作品而獲得的相關權利系有限權利,其不能實施銷售被控侵權作品等后續(xù)商業(yè)利用行為并從中獲利,從這個意義上看,本案為刺繡行業(yè)的發(fā)展明確了底稿作品使用的法律邊界。


本案判決,一方面明晰了繡品與作為繡品繡制基礎的底稿之間的關系,在依法保護原畫作著作權的同時,肯定了刺繡工藝再創(chuàng)作所付出的智力勞動,另一方面也提示刺繡藝人及刺繡行業(yè)應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只有在制作刺繡制品前取得原畫作作者的許可,才能獲得后續(xù)正當的商業(yè)利益,從而促進刺繡傳統(tǒng)文化及刺繡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本案入選2019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及2019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當然,對于涉案行為的定性也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仍應當認定為復制行為。


裁判要旨


1、蘇繡是畫稿、圖案、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多方面的綜合體現。即便蘇繡作品系以原畫作為底稿,但經過刺繡藝人對造型、色彩、針法等因素的選擇與創(chuàng)作,已經形成新的表達,屬于藝術再創(chuàng)作,其實質是對原畫作實施的改編行為。改編者未經同意使用原畫作制作蘇繡作品進行商業(yè)利用,侵害了原畫作作者的改編權而非復制權。

2、因繡品制作的特殊性,市場上刺繡大師和普通繡娘的繡品價格懸殊很大,且刺繡作品的價值決定于原畫作貢獻還是繡娘再創(chuàng)作貢獻,不同繡品的貢獻比例不同。因此,在確定賠償額時,應考慮原畫作作者在繪畫界的知名度、原畫作藝術造詣及市場歡迎度以及繡娘在刺繡行業(yè)的知名度、涉案刺繡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刺繡創(chuàng)作演繹所付出的藝術再創(chuàng)作勞動等因素綜合加以確定。


案件信息


一審:蘇州中院(2018)蘇05民初557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9)蘇民終1410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曹某某的筆名為曹雪楓,曾多次獲得國內外美術作品展賽大獎。2005年6月,曹某某通過北京工藝美術出版社出版了《曹雪楓畫集》,書號ISBN 7-80526-574-7/J.400,該畫集收藏了曹某某的多幅山水畫和工筆畫,其中第44-45頁有工筆畫《華清浴妃圖》,并標明“2004年 紙本 140cm*360cm”,在第46-48頁有《華清浴妃圖》的局部。


濮某某經營有刺繡藝術工作室,該工作室在蘇州高新區(qū)鎮(zhèn)湖街道以及蘇州吳中區(qū)光福鎮(zhèn)均有經營。在該工作室的宣傳中曾表示,其創(chuàng)作的70cm*170cm《華清浴妃圖》單面細平繡曾獲得金獎。2007年3月5日網易新聞顯示,“巨幅《華清浴妃圖》蘇州開繡,濮某某將帶領8名繡娘耗時1年時間繡完,用500多種絲線,突出以針代筆,以線代色?!痹撔侣勁渖狭死C娘在蘇繡繡布底稿前的彩圖。2008年3月13日搜狐新聞顯示“400萬米蠶絲線繡成《華清浴妃圖》,當日,由9名蘇州繡娘耗時1年繡制的《華清浴妃圖》在蘇州高新區(qū)鎮(zhèn)湖鎮(zhèn)正式完成,作品長3.6米,高1.4米”,并配發(fā)了朱桂根攝影的蘇繡作品和濮某某與繡娘們在修飾繡品的彩圖,該新聞標注來源為“新華網”。


2016年5月1日,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濮某某工作室進行調查并進行了錄音錄像,濮某某在錄音錄像中表示其多年前曾將一幅《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售于啟奧公司,價格為80多萬元。5月19日,王某與濮某某相互添加了微信,濮某某的微信名稱為“領繡江南”。王某在微信聊天中要求濮某某對《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進行報價。濮某某回復稱:《華清浴妃圖》140cm*360cm價格170萬元,70cm*170cm價格為86萬元。


濮某某稱,一根絲線可以分解為“絨、絲、毛”,1根等于2絨,1絨等于8絲,1絲等于22毛,最細的1根絲線劈成352毛。刺繡一幅《華清浴妃圖》,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黃綠青藍紫等20多大類顏色,每一類顏色又由淺到深十幾種。


2010年8月27日,膠東在線官網顯示,“8月26日訊,第五屆中國民間工藝品博覽會今天上午在煙臺召開,展會上一幅長3.6米、寬1.4米的刺繡版《華清浴妃圖》吸引了眾多人的目光,展覽作品的王女士介紹,這幅刺繡三個人用了三年的時間才完成”。2018年4月28日,曹某某在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就蘇繡作品《華清浴妃圖》承擔侵權責任。在訴訟中未提及王某某蘇繡作品《華清浴妃圖》是委托濮某某所制作。2018年10月22日,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王某某構成侵權,要求賠償曹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后二審維持。


曹某某以濮某某侵害其畫作著作權為由訴之一審法院,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在本案一審審理中,濮某某向一審法院遞交其于2007年1月26日與第三人王某某簽訂的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約定王某某委托濮某某制作單面繡《華清浴妃圖》140cm*360cm和《敦煌系列·天籟》,每幅定價10萬元。濮某某稱該價格是當時的蘇繡未知名時的成本價,2016年給王某報的價格是蘇繡在市場馳名后的收藏品價格。王某某稱其未保存該協(xié)議。


法院認為


蘇州中院一審認為:


一、曹某某對畫作《華清浴妃圖》享有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美術作品屬于《著作權法》所稱作品,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權屬于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本案中,北京工藝美術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曹雪楓畫集》有規(guī)范明確的書號,為合法出版物,該書載明作品的作者為曹雪楓,工筆畫《華清浴妃圖》創(chuàng)作于2004年。該書的《序》中介紹曹雪楓即曹某某。2005年1月16日的《信報》亦載明“擅長巨制的曹某某此次帶來的是三米多長的工筆人物畫《華清浴妃圖》……”。一審訴訟中,濮某某沒有提供古代畫家創(chuàng)作的多個版本的《華清浴妃圖》的證據,也沒有提供曹某某不是工筆畫《華清浴妃圖》作者的相關證據,故一審法院認定曹某某為涉案作品《華清浴妃圖》的作者,對該畫作依法享有著作權。


二、濮某某依畫制作蘇繡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著作權法所稱創(chuàng)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蘇繡是畫稿、圖案、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多方面的綜合體現。蘇繡和繪畫是兩種不同領域不同載體的不同表達方式,盡管有的蘇繡以畫作作為底稿,但經過繡線、繡層的改編,已經形成新的表達。因此濮某某依畫制作蘇繡并非簡單復制,而是屬于藝術再創(chuàng)作行為,其實質是對曹某某畫作《華清浴妃圖》的改編,并非侵犯曹某某涉案作品復制權的行為。


濮某某用多種絲線和各種針法制作蘇繡,盡管題材來源于工筆畫《華清浴妃圖》,但蘇繡作品明顯區(qū)別于曹某某的繪畫作品,體現了其獨創(chuàng)性。一方面,并非所有畫作中的顏色均適合作為蘇繡創(chuàng)作絲線顏色的定色,蘇繡的顏色要比畫作豐富許多。比如畫作中人物頭發(fā)的水墨色,蘇繡要用黑色、棕色、青灰、黃灰、綠灰5套色線,每套色線從淺到深18種顏色來繡制,使得頭發(fā)的顏色在不同角度的光線下過渡得非常自然,也讓直發(fā)盤發(fā)的紋理質感非常自然;另一方面,不管是繡制花卉還是繡制衣服,都需要繡娘在配色的基礎上研究使用不同粗細的“絨、絲、毛”線,再設計絲線排布的方向,通過豐富多彩的顏色和靈活多樣的針法體現花卉的靈動、衣服的飄逸和面料的絲光質感,這一過程需要繡娘創(chuàng)造性勞動。濮某某將曹某某的工筆畫《華清浴妃圖》改編成蘇繡作品,事先并未獲得曹某某許可,且濮某某將改編后的繡品用于商業(yè)經營也未向曹某某支付報酬,侵犯了曹某某對《華清浴妃圖》享有的改編權。


三、曹某某要求銷毀被控《華清浴妃圖》侵權繡品的主張是否成立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創(chuàng)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改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蘇繡是中國四大名繡之一,是一項配色補色及手工極強的傳統(tǒng)藝術品,有齊針、正搶、反搶、迭搶、平套、散套、集套、盤旋接針、松毛針等多種繡法,繡品沒有真?zhèn)沃?,只有?yōu)劣之辨。一件好的蘇繡作品融合了高水準的藝術和高標準的工藝。與抄襲他人文字作品的復制不同,在不同介質上用刺繡繡制原已存在的、享有著作權的繪畫作品,不但要具備一定的技巧,更要注入自己對原作的理解及配制比原作更豐富的色彩,在自己的“再現品”繡品中增加自己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因此,濮某某對于自己的繡品《華清浴妃圖》享有著作權。


《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十一種,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肚謾嘭熑畏ā返谑鍡l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法律沒有對侵犯改編權的作品規(guī)定侵權人承擔銷毀作品的責任,所以對曹某某的這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四、被控侵權行為給曹某某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及濮某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曹某某所舉證據僅能證明其方人員向濮某某訂購繡品時,濮某某對《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140cm*360cm的價格為170萬元、70cm*170cm的價格為86萬元的開價,沒有證據證明濮某某銷售了該兩幅繡品并獲取了256萬元貨款。綜合曹某某證據中搜狐、網易、膠東在線官網網頁顯示的內容及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兩份民事判決書,能確定王某某的《華清浴妃圖》繡品就是濮某某在互聯網上宣傳的其帶領8名繡娘繡制的140cm*360cm的《華清浴妃圖》。根據禁止反悔的原則,結合濮某某刺繡藝術工作室的宣傳和濮某某在推銷其繡品時的介紹,能認定除了140cm*360cm的繡品外,濮某某曾經另外繡制過70cm*170cm的《華清浴妃圖》并進行商業(yè)經營。


侵權責任的構成有侵權行為的實施和被侵權人的損失兩個要件,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畫家創(chuàng)作一幅畫作,除了畫作布圖和色彩選擇外,還凝聚了畫家的藝術修養(yǎng)、對作品的理解、表達方式以及多年的社會閱歷和文學積累等諸多方面,原創(chuàng)元素所能體現或顯示出的最基本價值之一也正體現出它的獨一無二的話語權資格。大多數畫家都希望自己傾注心血的原創(chuàng)是世間獨一無二之作,濮某某沒有經過畫家允許對工筆畫《華清浴妃圖》進行改編并公開進行商業(yè)性經營,對畫家的精神和聲譽造成了損害,應該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的責任。


《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酌情確定。著作權與物權最大的區(qū)別是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是物,而且主要是有體物,而著作權的客體不是物,物只是客體的載體。曹某某對《華清浴妃圖》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該作品是指其在藝術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在紙本上展現的《華清浴妃圖》與改編后在繡布上展現的《華清浴妃圖》處于不同的介質,喜歡購買蘇繡的群體基本不會影響《華清浴妃圖》紙本的銷售,故對曹某某要求以繡品的全額銷售價格來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蘇繡為我國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一,繡娘通過多種顏色的使用和針法的靈活應用,使繡出的物像更真實生動、質感畢現。獨特的蘇繡技藝使得蘇繡作品具有了較高的市場價值。濮某某依畫制作蘇繡雖然侵犯了曹某某享有的作品改編權,但是并不能抹殺其在繡制《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中體現的較高藝術水準。制作、銷售蘇繡作品的過程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當認定濮某某等人的刺繡技藝在蘇繡作品價值中占據有較高的比例。


綜上,《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的價值既來源于曹某某的畫作《華清浴妃圖》,亦來源于濮某某進行了不同表達方式的新的創(chuàng)造性藝術加工。曹某某未能證明其實際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濮某某的違法所得數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畫家在繪畫界的知名度、繡娘在刺繡行業(yè)的知名度、涉案原畫作的藝術造詣及市場歡迎度、涉案刺繡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刺繡創(chuàng)作演繹所付出的藝術加工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等因素確定濮某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濮某某向江蘇高院提出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一、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濮某某繡制并銷售了70cm*170cm的《華清浴妃圖》


本案中,通過曹某某的舉證可知,濮某某自己陳述繡制過70cm*170cm的《華清浴妃圖》并銷售給啟奧公司的施婷婷,銷售價格為80萬元,該陳述內容具體明確,且在微信聊天過程中,濮某某對70cm*170cm的《華清浴妃圖》報價86萬元,該價格與其此前陳述的80萬元售價亦可相互印證。此外,濮某某在其自行印制的宣傳冊中也有70cm*170cm的《華清浴妃圖》繡品為金獎作品的宣傳。在此情形下,濮某某在訴訟中主張其僅是夸大宣傳并未實際繡制70cm*170cm的《華清浴妃圖》,則應提交相應的證據推翻其陳述,在濮某某未提交任何相反證據的情形下,一審法院依據證據規(guī)則,認定濮某某繡制并銷售了70cm*170cm的《華清浴妃圖》,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額并無不當


首先,雖然蘇繡繡品的制作需要繡娘付出再創(chuàng)作勞動,但是繡制內容即繡制畫作底稿的選擇,仍然對最終的繡品具有很大的影響,選擇一副好的適合繡制的畫作,是保證后期繡品質量的前提。因此曹某某對畫作《華清浴妃圖》的創(chuàng)作,對繡品《華清浴妃圖》的品質及其銷售價格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


其次,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王某某案件中,僅是認定了王某某宣傳有繡制140cm*360cm的《華清浴妃圖》,但是通過本案一審查明,該繡品系委托濮某某繡制,且目前并無證據證明該140cm*360cm的《華清浴妃圖》已經出售及具體銷售價格,因此該判決的賠償額與本案賠償額并無直接對應關系。一審法院綜合考量了曹某某在繪畫行業(yè)的知名度、濮某某在刺繡行業(yè)的知名度、涉案原畫作的藝術造詣及市場歡迎度、涉案刺繡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刺繡創(chuàng)作演繹所付出的藝術加工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等因素,酌情確定濮某某支付曹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2萬元,并無不當。


此外,對于濮某某的被控侵權行為是否屬于侵犯作品改編權的行為,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四)項規(guī)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由此可見,改編權是指行為人在依托、借用和保留在先作品已有的基本表達的基礎上,通過一定的智力勞動后所形成的具有新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權利。對于侵犯作品改編權的行為而言,在改編人添加了一定程度的、有別于在先作品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特有表達要素、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以后,即便改編作品和在先作品之間仍然存在著“實質性相似”的情形,但是改編作品給予普通受眾所呈現出的欣賞體驗和感受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在先作品,亦非對于在先作品進行原樣或基本原樣“再現”的行為。本案中,曹某某享有著作權的涉案作品《華清浴妃圖》為工筆畫作品,而被控侵權作品為《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雖然后者的題材來源于前者,面向受眾時具有結構、人物和色彩等相同表達要素,但是兩者并不完全屬于同一領域同一類型同一介質的表達,在創(chuàng)作過程中所采用的基本材料、基本技巧、基本手法等方面也有顯著差異,面向受眾呈現出有所不同的藝術感知和欣賞體驗。濮某某在《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的基礎上,結合蘇繡制品特點和工藝要求,在造型、針法、繡工、色彩、技藝、裝裱等方面融入智力活動,采用多套不同顏色絲線,采取靈活多樣的針法,在表達介質、表達方式、表達效果上形成了與《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有著顯著區(qū)分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華清浴妃圖》蘇繡作品,應屬形成新作品的藝術再創(chuàng)作行為,亦系對曹某某《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的改編行為。在沒有獲得曹某某許可的情形下,濮某某將曹某某的《華清浴妃圖》工筆畫作品改編成蘇繡作品,侵犯了曹某某對《華清浴妃圖》依法享有的改編權,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審判決:濮某某立即停止侵害曹某某對《華清浴妃圖》所享有的著作權的行為;濮某某在《法制日報》上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公開向曹某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濮某某賠償曹某某經濟損失及為制止本案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22萬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圖:


原告曹某某工筆畫《華清浴妃圖》

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被告濮某某蘇繡《華清浴妃圖》

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一審合議庭:王燕倉、錢建國、趙曉青

二審合議庭:魏  明、史  蕾、劉  莉

法官助理:顧正義


來源:江蘇高院

作者:魏明 顧正義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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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繡制品的著作權侵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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