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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蕾 北京京國聯(lián)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高級代理人
來源:IPRdaily
最近一段時間,我們碰到一些客戶,咨詢有關“商標申請是否需要先設計的好LOGO?”或者“設計好LOGO之后再進行商標申請的利弊?”以及“組合要素商標和單一要素商標申請的利弊?”等等問題?,F(xiàn)就相關的話題,做一下簡單的集中解答分析,以供大家參考。
一、商標的種類區(qū)別
商標是區(qū)別商品與服務來源的標志。按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商標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最常見的方法是將商標劃分為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兩個類型,其中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又可以劃分為一般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商標還可以按照下列標準進行類型劃分:
1、根據是否在商標局核準注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
2、按照感知方式可以劃分為視覺商標、聽覺商標(音響商標)與嗅覺商標(氣味商標)。視覺商標包括平面商標和三維標志(立體商標)兩種。目前,聽覺商標和嗅覺商標在我國尚不能注冊并獲得保護。
3、按照商標權利主體數(shù)量的不同還可以分為單個所有人商標和共有商標。
這里重點談一下普通商標申請的構成要素:
根據《商標法》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根據這條規(guī)定,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的商標,無論是僅僅包含其中一種要素,或者同時包含以上多個要素,均可以進行注冊商標的申請。因為我們國家的商標申請,按照一類一個商標算一件商標申請,收取一份費用的原則。所以,無論將要申請的商標是單一要素商標,還是多個要素組合商標,均按照一件商標來收取費用。
二、相關商標的審查標準
1.《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2.《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結合筆者多年來的實際工作經驗,具體的商標審查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復雜性、不確定性和主觀性。尤其對于情況復雜的商標審查,其過程和結果的不確定性更大。在本文中,不再就商標審查的相關問題做探討,只對商標要素影響商標審查結果的情況進行說明。
根據國家商標局《商標審查標準》第四部分第(三)條:組合商標的審查
1.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外文、字母、數(shù)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3.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根據以上的審查標準,不難看出:即使是組合要素商標,只要其中的某一個組成要素(無論是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或顏色組合),在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中,與他人在先申請的商標近似,或者對應《商標法》有關不得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的相關條款的,整個組合要素商標全部駁回。
打個比方說,一個組合要素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數(shù)字+英文組合而成的,文字部分、圖形部分、數(shù)字部分都符合要求,但是英文部分不符合要求,則整個商標都要駁回。符合要求的文字部分、圖形部分、數(shù)字部分也不能獲得通過初審,從而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
三、實際使用過程中
注冊商標通過申請,獲得證書后,在實際使用中還應遵循一定的規(guī)則。
其中涉及到商標組成要素或者設計樣式的,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一)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
(二)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四)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從以上法規(guī)可以看出,作為注冊商標使用的商標,也要嚴格按照注冊時所提交的或者說是商標注冊證上所標示的構成要素、樣式來進行使用。自行改變樣式、修改要素的注冊商標,將存在被撤銷的風險!(作為注冊商標使用,通常理解為標注“注冊商標”或者圈R標示的已經獲得商標注冊證書的商標。)
四、總結和建議
通過以上依據相關法律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涉及到商標申請時的組合要素以及商標設計與否相關問題的利弊。簡單的總結和建議如下:
1.商標申請是否需要先設計的好LOGO?
答:商標經過申請前查詢之后,可以設計好LOGO之后再進行申請。如果沒有圖形要素(純圖形,不含文字、英文等要素),也可以不設計商標樣式。僅僅提供因為商標審查的時候,往往只是審查商標的要素內容是否與他人商標的相關要素近似,而不是考慮是否在樣式上是否與他人商標有區(qū)別。因此,無論是否設計LOGO之后再去申請,通常不影響商標的審查結果。
2.設計好LOGO之后再進行商標申請的利弊?
答:前一個問題說了,無論是否設計好LOGO再去申請商標,通常都不影響審查結果。那么,設計好LOGO之后再去申請商標,有利的地方在于:1.純圖形要素或含圖形要素的商標,設計的越有顯著性,通過審核的機率越大。2.設計好LOGO的商標,將來獲得商標證后,可以直接標注圈R(或者注冊商標),而不需要因為商標設計了LOGO,而需要再次申請才能標注圈R(或者注冊商標)。弊端在于:1.有的申請人往往請了設計公司,花大價錢設計好了LOGO。結果卻因為商標內容沒有通過商標局的審核,被迫再次重新起商標名稱,使設計的LOGO作廢。這種情況不妨先單純的申請商標的普通樣式,再實際使用過程中或者等商標申請有了眉目之后,再進行復雜的商標LOGO設計。2.有的設計好了LOGO,但是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或者拿到商標注冊證之后,又進行了LOGO樣式的修改,則同樣需要進行再次申請,才能獲得標注圈R(或者注冊商標)的資格。
3.組合要素商標和單一要素商標申請的利弊?
答:組合要素商標申請的優(yōu)勢在于費用的節(jié)約,也就是說一份商標費用,就可能獲得了多個要素的保護。比如有可能一份商標申請費用,就獲得了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其中幾個要素的同時保護,他人在相關產品和服務中,也不能侵犯或者申請已經獲得保護的要素。組合要素商標申請弊端在于:1.因為商標審查時,是分商標要素進行審核的,所以一旦組合要素商標中的任何一個要素不符合要求,則導致整個商標被駁回。重新修改申請,不但要重新花費,而且時間上又要重新開始。從而得不償失;2.在取得商標注冊證書之后,如果要標注圈R(或者注冊商標)標識,原則上不能拆分進行使用,必須按照申請時或者商標證書上的所有要素進行使用。
單一要素商標的優(yōu)勢在于:1.商標的要素清晰明白,沒有其他要素影響商標的通過機率,即使不通過,也不影響申請人其他商標的申請,相對成功率要高一些。2.多個單一要素商標,再獲得商標證書之后,可以組合使用,并注圈R(或者注冊商標)標識。弊端在于:相對組合要素商標,單一要素商標獲得的商標要素權利要少一些,如果注冊多個單一要素商標,則需要多份費用。實際操作中,筆者建議申請人在商標查詢后,盡量去掉可能影響到商標審查結果的要素部分,或則在資金允許的情況下,注冊多個單一要素商標,以減少注冊的風險和反復多次申請的時間。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蕾 北京京國聯(lián)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高級代理人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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