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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容易,發(fā)生糾紛打官司更不容易,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聘請律師將成為今后的常態(tài)。法律服務是一種商品,但不是普通商品,需要律師與當事人雙方共同努力,互相尊重的情形下,把一件事情做好。但,現(xiàn)實中,很多當事人卻并不太明白其中的道理,不知不自覺中就成了律師眼中令人頭疼的當事人,欲罷不能。今天推送的內容就與此有關,希望能給各位朋友帶來有益的思考。
一、沒有誠信的委托人
委托律師一般都是先辦理委托手續(xù),然后律師再辦理具體的法律事務,而且如果不是因為律師的過錯,律師不會對訴訟結果承擔法律后果。但是,在一些法律顧問單位以及風險代理的案件,律師有時是先工作后收費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委托人過河拆橋,在法律事務結束以后,以各種理由想不付費、少付費或者遲延付費。履行合同,我欣賞的是“先小人,后君子”。談合同的時候討價還價,爭得面紅耳赤也無傷大雅,但是達成協(xié)議以后大家都能切實履行。我們往往在這方面是“先君子,后小人”,簽訂合同時大大咧咧,簽過合同以后自食其言。其實律師從事代理工作是一種職務行為,代理合同的真正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任何一個律師事務所制定的代理合同和聘請法律顧問合同都不可能對委托人和顧問單位的這一嚴重違約行為不聞不問,與專業(yè)律師事務所對薄公堂,其結果而知。
二、自以為是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粗懂一點法律,但明知自己的水平不足以解決法律問題,委托了律師以后,又唯恐別人視其為法盲,時不時漏一小手讓律師照他意思辦。既然知道自己不行,就委托給律師辦,如果覺得自己不得了,干脆自己披掛上陣,何必請律師花那個冤枉錢?
三、不尊重律師的勞動,將律師視為自己的雇工或員工的委托人
律師和委托人地位是平等的,從某種意義上講,律師是委托人請來的高參和看病救命的醫(yī)生。但是,某些委托人不是這么想的,他們總覺得在律師身上花了幾個錢,自己就成了律師的老板了,把律師當成了自己的雇工或者員工,頤指氣使。不得不說,尊重別人,才能得到別人的尊重。
四、采取行政命令式,只要求勝訴結果,不管實際情況和處理過程的委托人
有些委托人,他們不管自己的訴求多么不合理,情形多么不利,證據多么潰乏,就要求律師保證勝訴,律師不敢作出勝訴的承諾,就認為律師沒有能力。其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任何一個案件,雙方都有權委托律師,原被告雙方必然有一方勝訴,一方敗訴,要求律師包打官司,那是強人所難。再有理的官司,也要證據來支持,有理無據的訴訟,就是無理的訴訟。真正有職業(yè)道德的律師是不會對委托人作出虛假承諾的,只有沒有業(yè)務能力和職業(yè)道德的律師,才會向拍委托人拍胸脯、打包票。
另外,打官司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這猶如戰(zhàn)爭,事態(tài)瞬息萬變,即使開庭前覺得案件勝券在握,開庭過程中也可能由于委托人自己的過錯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形勢急轉直下。但是有些委托人看不到自己的過錯或者失利的原因,只知道把失利的結果遷怒于律師,這是絕對不可取的。因為,案件勝訴、敗訴只是一個處理過程而非最終結果,我們國家訴訟制度現(xiàn)在實行兩審終審,一審結果不利,還可以通過上訴進行司法救劑,即使是二審結果不利還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來救劑。另外,法官也不是神,由于個人素質和認識不同,律師的正確意見不被法官接受,法官辦個錯案也沒有什么大驚小怪的。如果委托人只看重結果,只能讓付出巨大努力的律師心涼,從而失去了為委托人翻案的熱情,最終損害的還是委托人的利益。
五、一切都交給律師,不與律師配合的委托人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委托人應當與律師密切配合,在訴訟過程中分擔不同的角色。但是有些委托人錯誤地認為,既然找了律師你就應當什么都做,不然我找你干什么。所以對于律師提出的調查取證、了解案情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律師不是案件的親歷者,不可能知道案件的詳細情況。委托人對于案件的來朧去脈一清二楚,律師對案件事實的了解主要通過委托人。律師只有充分了解案情,才可能找到問題的癥結,才能打好官司。如果委托人對于律師的配合要求都不能答應,又怎么指望律師能給你幫上忙?
六、希望律師維護其非法利益或者從事非法活動的委托人
喜歡用大把的錢砸給律師,但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律師都會拒絕這樣的委托
七、和律師不說實話的委托人
律師是委托人的利益維護者,即使律師知道一些對委托人不對的情況,律師的職業(yè)道德也不允許律師進行揭露。所以,委托人一定要把案件的原貌反映給律師,不管是對自己有利的,還是不利的。要使律師能制訂完整的規(guī)劃,作到進退有據,不致于被對手打個措手不及。
八、疑神疑鬼的委托人
委托人委托律師,全憑“信任”二字,相信律師的人品,相信律師的能力。怕什么?如果律師侵犯你的權利,你完全可以得到律師事務所的賠償。有些委托人請了律師以后,在律師沒有提出需要在專業(yè)知識方面尋求專家?guī)椭那闆r下,自作主張,到處找人給律師出主意,甚至論證律師的觀點是否錯誤,這是讓律師非常惱火的。委托人請律師,切記“疑人不用,用人不疑”。
九、極端吝嗇的委托人
律師不是國家專職的法律援助人員,他們是憑著法律知識作為謀生手段的,所以律師代理案件一般都是有償的。有些委托人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時如同進入菜場,討價還價,其實律師都是有收費標準的,讓律師降低收費,違反當地最低收費標準,那么律師就涉嫌不正當競爭,是要承擔責任的。委托人的代理費、辯護費是交給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辦案支出的差旅費、復印費、食宿費等都應當由委托人來支付,但有些委托人牛錢都花了,韁繩錢卻不想出,能省則省,算到了骨頭里,讓律師服務的熱情大大降低,委托人因小失大。
十、不講道理的委托人
委托人請律師,就是要求律師依法維護其權利的,但是有些人在和律師交往時卻蠻不講理。有些熟人的案件找到律師,收代理費在他們看來是太不夠意思,甚至訴訟費都不想交,要求律師包勝訴,包執(zhí)行到位。還有些單位和個人,做個法律顧問卻怎么都不討一個好,服務好了讓他平安無事了,覺得要律師沒有作用,整天幫他打官司了他又覺得是你平時沒服務好。
來源:法務之家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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