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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cn中文網
作者:趙虎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約撰稿人
原標題:【著作權】劉墉與乾隆的著作權糾紛
看過《宰相劉羅鍋》的朋友都記得一個情節(jié):乾隆被群臣簇擁著在逛御花園,看著眼前一片鮮花,乾隆詩興大發(fā),揪下一朵鮮花,一邊摘花瓣一邊開始作詩:“一片兩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九片十片十一片……”群臣全部都安靜的聽著,乾隆吟到第三句做不下去了,因為再數(shù)數(shù)就不是詩了。乾隆正在為難時,劉墉加了一句:“飛入草叢都不見?!鼻『腿撼级既玑屩刎摚撼奸_始給乾隆拍馬屁。
劉墉和乾隆在晚年的時候都開始出著作,劉墉的詩集里收錄了這首詩,乾隆的詩集里也收入了這首詩。和珅向乾隆告密,說劉墉的詩集里收錄了乾隆做的詩,“侵犯了乾隆的著作權”。乾隆一怒之下把劉墉下了大獄。這就是在劉墉和乾隆之間發(fā)生的著作權糾紛案。應該說乾隆還是挺注意保護自己的著作權的,只是保護方法略有不當。
那么這首詩的著作權到底是誰的呢?乾隆認為著作權是他的,因為前三句(一共就四句)是他寫的;劉墉認為著作權是他的,因為如果沒有第四句,前三句就不是個東西,有了第四局,前三句才像個東西。
乾隆年間還沒有《著作權法》,不能夠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確定誰是誰非?,F(xiàn)在有了《著作權法》,我們回過頭來幫他們打打官司,分析分析這個案子。
根據(jù)現(xiàn)在的著作權,這個作品應該是一個合作作品。合作作品是指由兩人以上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然,也有不同的意見,有的人認為:合作作品有兩個基本要件:(1)合作者之間有合作的意圖……即創(chuàng)作時意識到自己與他人存在合作關系……”(李琛著《知識產權法關鍵詞》)這種說法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許多的作品需要事先的協(xié)調、分工。但是把“創(chuàng)作時意識到自己與他人存在合作關系”作為合作作品的基本條件卻是有問題的。創(chuàng)作是一個富有激情的活動,靈感突然而至,很難說一定要先壓制一下創(chuàng)作的激情,先進行一番的要約、承諾,再開始創(chuàng)作,這是不符合創(chuàng)作的本質的?!肮餐髌凡灰欢ㄒ笞髡哌_成共同創(chuàng)作的協(xié)議,從客觀上講,只要當事人之間存在不反對互相合作的關系即可”(半田正文、紋谷暢男編《著作權法五十講》)。
本案中,乾隆沒有了靈感,停頓了下來,劉墉突然有了靈感,接上了一句,乾隆沒有表示反對,反而是停止了自己的創(chuàng)造,這首詩事實上就由這兩個人完成了。這首詩就是合作作品(共同作品),因為乾隆對于劉墉的后續(xù)創(chuàng)造活動沒有表示反對,反而是認可了這種后續(xù)創(chuàng)作,停止了自己的創(chuàng)作行為。而劉墉也完全知道,自己是在乾隆前三句的基礎上進行的創(chuàng)作。如果乾隆反對,完全可以不理劉墉,按照自己的思路繼續(xù)進行創(chuàng)造,直到作品完成。那么就產生了兩個作品:一個是乾隆自己寫的詩,另外是劉墉的詩。劉墉的詩用了乾隆的詩的前三句,應該屬于演繹作品。而本案這些假設沒有發(fā)生,所以屬于合作作品,劉墉和乾隆都是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有署名權,劉墉和乾隆在自己的詩集中應該注明另外的作者,但是這兩個人都只寫了自己,所以都對侵犯了對方的署名權;兩人出版詩集后,所得收益(乾隆肯定有收益)應該有對方的部分,都自己留下了,屬于侵犯對方獲得報酬的權利。
看來,著作權法還是挺重要的。當年有《著作權法》的話,劉墉頂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乾隆官再大也不能把劉墉關進監(jiān)獄,只能要求劉墉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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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趙虎律師 北京市東易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IPRdaily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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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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