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原標題:紅爐磨坊微信公號標識被判商標侵權
因認為北京紅爐磨坊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紅爐磨坊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糕點類商品包裝、店鋪裝潢、對外宣傳、淘寶網店、微信公號等處使用與注冊商標“紅爐”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害商標專用權,天津市紅爐食品有限公司(簡稱紅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將紅爐磨坊公司訴至法院。今天(4月20日)下午,北京朝陽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紅爐磨坊字號及商業(yè)標識符合在先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但微信公號中的“紅爐小店”標志侵犯了“紅爐”商標專用權,判令紅爐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紅爐小店”,賠償紅爐公司及王先生3萬元。
紅爐公司和王先生訴稱:2005年6月王先生個人申請了“紅爐”商標,2008年3月該商標經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餅干(曲奇)、蛋糕、面包等。自2004年起王先生個人及公司即使用“紅爐”商標,核準后王先生亦授權我公司使用該商標。經多年發(fā)展壯大,我公司已擁有8家直營及加盟店。紅爐磨坊公司也是經營蛋糕、面包、甜點等商品的企業(yè),其未經許可在商品包裝、店鋪裝潢、對外宣傳、淘寶網店、微信公號等處使用與“紅爐”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該行為極易造成公眾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并造成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紅爐磨坊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
紅爐磨坊公司辯稱:“紅爐”商標與我公司使用的“紅爐磨坊”商標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兩者文字大小、字體、顏色等均有較大差異。我公司產品與紅爐公司產品包裝在視覺上沒有任何相似之處,差異巨大。我公司自2002年8月起即使用“紅爐磨坊”作為企業(yè)字號和名稱,早于原告,系在先使用。我公司亮馬橋路實際經營,使用“紅爐磨坊”字號已近14年,具有較高知名度,央視、新華網、三聯(lián)生活周刊及海內外報刊曾多次報道,已形成特定的消費群體及良好的口碑,原告的“紅爐面包店”則不具有知名度。原告所稱的微信公眾號并非我公司經營。同時,原告主張損失的證據(jù)不足。綜上,不同意紅爐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王先生申請注冊“紅爐”商標,2008年3月,該申請被核準,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餅干(曲奇)、蛋糕、面包、糕點等。該商標現(xiàn)在有效期內。
2004年10月,王先生注冊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糕點制造,字號天津華萊士面包坊。2008年3月,該字號經工商機關核準變更為天津市紅爐面包坊。2012年8月,王先生注冊個體工商戶天津市靜??h紅爐糕點經營部,經營范圍糕點面包零售。2015年6月,該個體工商戶升級為個人獨資企業(yè),經核準為紅爐公司,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零售。王先生授權紅爐公司使用“紅爐”商標。
自2004年起,王先生先后通過其經營的天津華萊士面包坊、天津市靜??h紅爐糕點經營部等經營面包店鋪,并在淘寶、美團等網站開設名為“紅爐面包坊”的網店。
2002年8月21日,紅爐磨坊公司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餐飲服務、銷售食品等。自成立至今該公司一直使用該企業(yè)名稱從事經營。2003年4月、2004年,紅爐磨坊公司先后申請設立戶外廣告,廣告牌圖樣均為“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標識(附件1)。2015年3月,紅爐磨坊公司注冊了“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飲料。
2006年至2014年間,《三聯(lián)生活周刊》、《中國企業(yè)家》、《風尚志》、《周末畫報》、《壹周刊》、《北京晚報》等媒體先后報道紅爐磨坊面包房及其產品,互聯(lián)網上也有大量相關報道。部分宣傳報道中出現(xiàn)“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標識。
紅爐磨坊公司經營地位于朝陽區(qū)亮馬橋路,銷售面包糕點,店鋪招牌為“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標識,貨架、糕點包裝、食品袋均印有該標志。紅爐磨坊公司在淘寶網經營的“紅爐磨坊”店鋪首頁有“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標志,銷售各種面包、糕點。
在手機微信使用關鍵詞“紅爐”搜索公眾號,出現(xiàn)面包老爹紅爐磨坊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等公眾號。點擊紅爐磨坊公眾號,顯示賬號主體為紅爐磨坊公司,微信圖標為 “紅爐小店”標識(附件2)。點擊鏈接后進入公眾號主界面,顯示“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標志,內有各種名為紅爐磨坊的面包產品展示銷售。查看線下門店,聯(lián)系方式和地址為紅爐磨坊公司經營的店鋪。
另查,王先生曾以該商標侵害其在先權利為由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1月被裁定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紅爐磨坊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經營和納稅情況正常?!凹t爐磨坊”系其企業(yè)字號,在經營過程中始終未變更,可以確認該公司至少自2003年4月以來一直以紅爐磨坊作為商業(yè)標識和企業(yè)字號使用,該標識經長期使用已構成未注冊商標。“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標識起主要識別作用的是“紅爐”二字,與“紅爐”注冊商標屬于近似商標,且服務范圍相同。
王先生“紅爐”注冊商標申請時間為2005年6月,使用紅爐字樣的時間為2008年,晚于紅爐磨坊公司使用紅爐磨坊字號時間,也晚于“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商標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時間。盡管紅爐磨坊公司此前未將“紅爐磨坊”注冊為商標,卻始終將“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作為商標使用,其自2002年一直處于穩(wěn)定經營狀態(tài),在北京繁華地段開設店鋪并使用門頭廣告宣傳,多家媒體報道該公司店鋪和面包。綜上,可以認定紅爐磨坊公司將“紅爐磨坊”作為商標善意使用,已經在北京市范圍內具有了一定影響,獲得了消費者的認可,知名度和影響力明顯高于王先生注冊的“紅爐”商標。紅爐磨坊公司對涉案“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商標的使用符合《商標法》關于在先使用抗辯的規(guī)定,紅爐公司及王先生無權禁止該公司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故對原告要求紅爐磨坊公司停止使用該商標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持。
關于微信公眾號使用的“紅爐小店”標志,法院認為盡管紅爐磨坊公司否認與該公號有關,但公眾號經營主體、認證信息、聯(lián)系方式、經營場所與該公司均一致,且出現(xiàn)了“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商標,該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該公號與其無關,故對此不予采信。沒有證據(jù)證明紅爐磨坊公司對“紅爐小店”標志在先使用,該標志主要識別部分為紅爐二字,與“紅爐”商標構成商標近似,服務類別相同,且前者系商標性使用。紅爐磨坊公司該使用方式足以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紅爐小店”標識構成商標侵權。紅爐公司和王先生有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令紅爐磨坊公司停止使用“紅爐小店”商標的侵權行為,同時,判令該公司賠償紅爐公司和王先生經濟損失2萬元、合理費用1萬元。一審宣判后,紅爐公司、紅爐磨坊公司代理人均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北京朝陽法院)
附件1:
“alpha backery+紅爐磨坊”標識
附件2:
“紅爐小店”標識
來源:北京朝陽法院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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