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第9909561號“深暉”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引證商標四
引證商標五
關于第9909561號“深暉”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068226號
申請人:深圳市深暉企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攜眾至遠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被申請人:揭陽市揭東區(qū)錫場鎮(zhèn)兄弟食品廠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07月13日對第9909561號“深暉”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請人是一家集生產、研發(fā)、貿易于一體的中型飲料企業(yè),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申請人申請注冊了第750505號“深暉及圖”商標、第1334143號“深暉豆逗及圖”商標、第4236733號“深暉豆逗及圖”商標、第4236734號“深暉及圖”商標、第4683700號“深暉”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申請人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的商號權。
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上述引證商標屬于相同或相似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在先注冊并有較高知名度的“深暉”商標的惡意模仿與抄襲,爭議商標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引證商標的注冊資料;
2、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認定證書;
3、市場占有率報告摘頁;
4、廣告宣傳材料;
5、公益活動證書及申請人所獲其他證書等證據。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請人享有對爭議商標無可爭辯的商標權利,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二、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獨創(chuàng),其作為商標使用不侵犯申請人的商號權。三、爭議商標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不會損害消費者及申請人的權益,無不良影響。綜上,被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我委將被申請人提交的上述答辯材料郵寄給申請人,申請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質證意見:申請人對“深暉”享有在先權利,該在先權利包括企業(yè)名稱權以及商號權,被申請人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權利,并構成惡意搶注。被申請人的答辯理由不成立。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1年8月30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9月20日予以初步審定并公告,后經商標局異議裁定予以核準注冊,注冊公告刊登在2016年3月21日第1496期商標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類巧克力醬;冰糖;薄片(谷類產品);去殼燕麥;方便面;蝦味條;豆?jié){精;含淀粉食物;豆?jié){商品上,專用期自201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
2、引證商標一由申請人于1993年11月15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95年6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無酒精飲料商品上,經續(xù)展專用期至2025年6月13日。
引證商標二由申請人于1998年6月22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99年11月14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豆奶;蔬菜汁(飲料);水(飲料);檸檬水;杏仁奶(飲料)商品上,經續(xù)展專用期至2019年11月13日。
引證商標三由申請人于2004年8月24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07年2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牛奶制品;奶茶(以奶為主);酸奶;可可牛奶(以奶為主);牛奶;果凍;肉干;泡菜、酸菜商品上,經續(xù)展專用期至2027年2月20日。
引證商標四由申請人于2004年8月24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06年12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冰茶;茶飲料;茶葉代用品;食用糖果;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糖點(酥皮糕點);年糕;冰淇淋;調味品商品上,經續(xù)展專用期至2026年12月27日。
引證商標五由申請人于2005年5月27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2008年3月7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0類茶;冰茶;茶飲料;茶葉代用品;食用糖果;非醫(yī)用營養(yǎng)液;糖點(酥皮糕點);年糕;冰淇淋;調味品商品上,經續(xù)展專用期至2018年3月6日。
以上事實有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經合議組評議,我委認為:
一、申請人稱爭議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引證商標屬于相同或相似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是對其在先注冊并有較高知名度的“深暉”商標的惡意模仿與抄襲,申請人該項主張屬于《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制的范圍,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第三十條審理其該項主張。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與申請人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雙方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并存應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對商號權予以保護應以該商號在系爭商標申請之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系爭商標與該商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足以導致誤認為條件。綜合考慮申請人本案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深暉”商號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醬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相關公眾應不易將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相聯(lián)系而損害其商號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之情形。
三、申請人在質證理由中援引《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并稱爭議商標構成對其“深暉”商標的惡意搶注,但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將“深暉”商標使用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巧克力醬等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并有一定影響,故申請人該項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于慧穎
田益民
張世莉
2017年06月13日
來源:商標評審委員會網站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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