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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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0620339號“蔚來汽車”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2017年12月16日晚的五棵松體育館內,蔚來ES8以7座SUV車型宣布百公里加速4.4秒時,引發(fā)全場沸騰。但是“蔚來汽車”商標的申請之路卻一波三折!
關于第20620339號“蔚來汽車”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53655號
申請人:上海蔚來汽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因第20620339號“蔚來汽車”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放棄申請商標與第16497117號“蔚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指定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項目。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3478850號“蔚萊”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相關媒體報道。
我委認為,鑒于申請人自愿放棄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發(fā)光標志;車輛故障警告三角牌;運載工具用測速儀;探測器;測距儀;運載工具駕駛和控制模擬器;定向羅盤;撞擊試驗用假人;鏡(光學);集成電路;轉速計”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商標局針對上述商品的駁回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電線等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平板電腦;內部通訊裝置;攝像機;太陽鏡;電池箱”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便攜式計算機”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顯著識別文字“蔚來”與引證商標二文字“蔚萊”相比,首字相同,尾字“來”與“萊”在呼叫發(fā)音上相同,兩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同時使用在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標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主體或者其提供者之間具有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具有明顯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二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王靖
張玉廣
王珊
2017年12月06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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