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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外掛軟件被訴,浦東法院運用新型庭審方式來審理
外掛軟件搶購理財產品,某知名網絡金融平臺認為其構成不正當競爭,將軟件運營方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
2019年9月10日下午,上海浦東法院金民珍副院長擔任審判長對本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按照知產民事案件原有的審理方式,單就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預計就至少需要一天的時間,而由于探索了書狀先行的新型庭審方式,本案庭審全程“只”用了約一個小時。
庭審結束后,上海浦東法院與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律協(xié)知產委)共同舉辦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庭審方式改革座談會”隨即召開,50多名知產領域的律師及法官代表參加研討。會上,上海浦東法院還發(fā)布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新型庭審流程指引(試行)》。
外掛軟件竟能搶購理財產品
知名網絡金融平臺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其是全球領先的綜合性線上財富管理平臺,截至2018年底,平臺資產管理規(guī)模已超過3618億元,注冊用戶突破4000萬。原告同時運營著APP和網站平臺,債權轉讓是其熱門服務之一。
原告發(fā)現,被告西安某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款代購工具系外掛軟件,在用戶輸入原告會員賬號、登錄密碼、交易密碼等信息的前提下,該軟件能夠根據用戶設定的金額等要素對原告平臺的債權轉讓產品進行自動搶單。此外,被告還通過APP、微信公眾號和微信小程序實現搶單功能,并公開宣稱原告平臺是被告的返利平臺之一。
原告因此認為,被告上述行為剝奪了原告其它會員的公平交易機會,不正當地利用并搶占原告多年來積累的客戶資源以建立被告的客戶群體,惡意攀附原告的市場影響力,使原告喪失通過會員制度逐漸建立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明顯違背正當的競爭法則和基本的商業(yè)道德。
被告則辯稱,其與原告間不存在競爭關系,提供的代購服務系接受客戶委托后履行的正常技術服務,能為用戶的操作提供合理便利,從而促進用戶對原告平臺產品的購買欲,未對原告產生不良影響、造成損失。而且,被告同時為用戶提供多家理財平臺的應用工具,不存在使用戶混淆、誤以為其與原告有關系的虛假宣傳。何況,被告作為一家軟件公司,針對特定行業(yè)的企業(yè)產品開發(fā)服務軟件是其行業(yè)化發(fā)展的必經之路,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經過約一個小時的庭審,合議庭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的意見,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
案件庭審“只”用了一小時
座談會聚焦浦東的改革探索
按照以往的庭審方式,僅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本案的開庭預計就至少需要一天時間。如今采用新型庭審方式,卻“只”用了約一個小時,這是如何做到的?
事實上,在知識產權領域,無論是法官還是律師,都苦于證據材料多、庭審周期長的難題。上海浦東法院知產庭曾經辦理過一起案件,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卷宗材料堆積在一起,高度竟然超過了7米。
座談會上,與會人員紛紛對上海浦東法院的改革探索產生了濃厚的興趣。據介紹,該院的做法主要包括三點:
第一、書狀先行。即鼓勵案件當事人在正式庭審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訴辯材料和舉證、質證意見,庭審中僅就爭議證據進行審查。
第二、積極釋明。即在充分閱卷的基礎上,要求法官積極行使釋明權,圍繞要件事實和爭議焦點分配舉證責任,適度公開心證。
第三、集中審理。即在庭前充分準備的基礎上,圍繞爭點通過一次集中連續(xù)開庭完成庭審。
全國律協(xié)知產委副主任,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維護律師執(zhí)業(yè)權益委員會、法律職業(yè)共同體建設委員會主任游閩鍵律師說,上海浦東法院在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率先探索以書狀先行為核心的庭審方式改革,意義重大,發(fā)布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新型庭審流程指引(試行)》也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他呼吁,知識產權法律職業(yè)共同體支持、推動該項改革,有效提升知產案件審理質效。
金民珍副院長表示,上海浦東法院將以庭審方式改革為契機,不斷探索辦案科學性,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努力為上海自貿區(qū)和科創(chuàng)中心建設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新型庭審流程指引(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十九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chuàng)新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不斷深化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的工作要求,以改革的思維解決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著力破解知識產權案件審理“周期長”問題,不斷提升庭審質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若干意見》等相關文件,結合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的審判特點和規(guī)律,制定本流程指引。
一、書狀先行流程指引
(一)起訴狀的制作
原告方在起訴時應提交符合本指引要求的起訴狀,已立案受理的案件,原告方應自接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在指定期限內修改形成符合要求的起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遞交法院。
起訴狀的內容應當包含案件訴爭的全部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其制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詳細闡明本方的訴訟請求,如有多項請求主張則應逐項陳述(例如:在要求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項下明確侵害行為的具體樣態(tài),在要求賠償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項下明確合理開支的組成部分及相應數額等);
2.針對各項訴訟請求,逐一陳述相應的法律依據(例如:在不正當競爭之訴中明確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及適用法律條文);
3.事實與理由部分所述內容須具體明確,根據對應的不同要件事實加以合理分段,同時列明各段內容所對應的證據編號。
起訴狀制作完畢后,原告方除提交紙質版外,還應根據法院要求通過全國訴訟服務信息化平臺以掃描錄入的方式或電子郵件形式向法院遞交相應電子版。
(二)答辯狀的制作
被告方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應當在答辯期內提交符合本指引要求的答辯狀。在答辯期內提交確有困難的,可向法院申請延期,并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交。
答辯狀的內容除整體性答辯意見外,還應包括對原告訴訟請求、法律依據以及事實與理由的詳細回應。對于起訴狀中訴稱的無異議的事實,應當在答辯狀中予以確認;對于起訴狀中訴訟請求或訴稱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辯狀中逐項陳述反駁理由,有相應證據的還應列明對應的證據編號。
(三)證據書狀(含證據目錄和質證意見)的制作
各方當事人應在各自的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交證據,制作相應的證據書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有多次補充舉證的,應就每次補充提交的證據制作相應的證據書狀并注明舉證時間。
證據材料應逐一編號(如有需要可分級編號),說明證據名稱、證據來源及證明內容。不同的證據材料應分組歸類,對歸屬于同一法律要件事實的證據進行整合。
完成證據交換后,質證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就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提交書面質證意見,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依次發(fā)表意見。質證意見應當充分、完整,對證據的否定意見應陳述具體理由。
經過初步書面質證后,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法院要求與指定期限,就質證中存在或新形成的事實爭議再行查證或補充舉證,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制作副本提交法院。
二、庭前會議流程指引
在完成“書狀先行”的基礎上,法院可通過庭前會議的形式固定無爭議的案件事實,并就雙方訴爭事實進一步聽取雙方意見,梳理案件爭議焦點。
對于出現新的待證事實、爭議焦點,或具有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委托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證據保全及申請證人出庭等情形的案件,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在繼續(xù)查明案件事實、完成庭前準備的基礎上擇期開庭審理。
對于案件事實清楚、爭議相對不大的案件,可在庭前會議中進行調解。對于案件事實清楚、爭議焦點明確的案件,可逕行開庭審理。
三、法庭審理流程指引
(一)各方當事人簡要發(fā)表訴辯意見
各方當事人應就訴訟請求、答辯內容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擇其要點進行陳述。
(二)法庭明確爭議焦點、排除無爭議事實
根據雙方證據交換以及庭前會議所固定的事實,法庭歸納并引導雙方當事人確認案件爭議焦點。
開庭時可以詢問各方當事人對庭前交換的證據以及提交的書狀是否還有補充意見,如無補充,庭審不再重復詢問各方證據意見。各方提交的證據書狀均系案件審理的依據,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三)圍繞爭議焦點發(fā)表意見
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并進行。
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合并進行的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圍繞爭議焦點并結合相應證據發(fā)表法律意見。有多項爭議焦點的,可以逐項陳述。法院可以在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合理分配各爭點的陳述時間,指揮庭審有效有序進行。
對于爭議焦點中尚不能形成心證的部分,可由當事人互相發(fā)問或由法庭直接發(fā)問的形式進行進一步查明事實。
對當事人尚未經過充分辯論或缺乏合理預期的判決關鍵內容,法官將通過適當的方式釋明和公開心證,確保當事人有發(fā)表意見影響法官心證的機會,防止突襲性裁判。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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