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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惡人先告狀!商標搶注翻車現場
疫情期間,有人搶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商標,引發(fā)社會關注。魚龍混雜的商標注冊市場,有人不惜年花上百萬搶注近萬個商標,千元注冊轉手便是百萬收入。近日,余杭法院便審理了這樣一起惡意搶注商標案件。一家銷售淘氣郎識字卡片、識字圖畫的天貓店主被“淘氣郎”商標權人以商標侵權反復投訴,天貓店主不堪其擾將其訴至法院,結果卻意外地反轉……
案情簡介
當事人“身世”揭秘
打響商標保衛(wèi)戰(zhàn),商標權人屢訴屢敗
取得上述兩項商標后,王某隨即于2018年9月17日、18日針對晴景公司網店中的29個商品鏈接分三次發(fā)起投訴,投訴的權利依據是第23224251號圖形商標。然而,三次投訴均未果。俗語道“一而鼓,再而衰,三而竭”,王某在經歷三次投訴失敗后卻反其道而行之,“越挫越勇”。2018年12月21日-27日,王某繼續(xù)以晴景公司網店內所售商品侵犯其第21506345號文字商標“淘氣郎”為由分四次針對22個商品發(fā)起投訴。
被訴侵權人不堪其擾
一紙訴狀告至法院
2018年10月8日,晴景公司對王某該項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異議申請,同年11月9日該申請被受理。2018年9月30日,晴景公司向王某發(fā)起投訴時預留的郵箱發(fā)送催告函一份,闡明其濫用知識產權投訴進行騷擾的行為對晴景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及商譽造成了影響,并要求王某積極行使訴權,否則將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以證清白。然而,一意孤行的王某并不理會晴景公司的善意提醒。不堪其擾的晴景公司將王某一紙訴狀告到法院,指控王某惡意投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要求其停止侵權并賠償晴景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共計10萬元。
法院判決
經審理認為:(1)晴景公司在案證據顯示在王某涉案二項商標申請日前,涉案兩項標識經由晴景公司的反復、持續(xù)宣傳與使用,獲得較強顯著性并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產生商標法保護的必要,晴景公司對該兩項標識享有在先權益。(2)經比對,雙方標識細節(jié)方面相差無幾,鑒于晴景公司享有在先權益的涉案二項標識所具有的固有顯著性及在使用過程中積累的知名度,王某因巧合設計同一標識并注冊的可能性較小,且經仔細辨別,王某搶注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對王某涉案二項商標予以宣告無效,亦印證該事實。(3)王某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標,利用他人未及時注冊商標的漏洞,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并據此多次投訴導致晴景公司一款商品被下架,主觀惡意明顯,客觀上亦不顧晴景公司發(fā)送的催告函反復多次發(fā)起投訴干擾了晴景公司的正常經營,使晴景公司遭受利益損失。
王某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王某的投訴次數、被投訴商品的下架情況、晴景公司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判令王某賠償晴景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萬元。
法官寄語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既要注重改進并提升商品及服務的質量,又要注重培育和增進商標、商品外觀等商業(yè)資源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依此相得益彰增強商品聲譽和夯實各類商業(yè)標識等戰(zhàn)略性商業(yè)經營資源。商事主體應自我挖潛、自主培育優(yōu)質品牌,對他人享有在先權益的商業(yè)標識合理避讓,自覺遠離“傍名牌”、“搭便車”、“搶注”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誠信經營。
來源:余杭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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