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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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2019北京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件專家解讀(著作權篇)
2019年,北京市、區(qū)兩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加大行政執(zhí)法力度,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在管理執(zhí)法過程中,產生一批反響良好、影響較大行政保護案件,涉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各類知識產權,涵蓋醫(yī)療健康、工程施工、互聯網電商、特許經營、服務餐飲等行業(yè)領域。2020年4月26日,北京知識產權保護協會受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委托,評選出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件并在北京日報上予以公布。為幫助大家進一步了解十大典型案件的相關情況,北京市知識產權局邀請十位業(yè)內專家對這些案件進行了解讀。今天為您推送著作權部分,共有3篇內容。
案例8:中興華??萍及l(fā)展(北京)有限公司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案
專家簡介
叢立先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武漢大學法學博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后,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私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科學技術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案情
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受理中央宣傳部版權管理局移轉案件,權利人新華通訊社稱中興華睿科技發(fā)展(北京)有限公司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經調查,當事人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行為,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專家點評
本案反映出的值得關注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聞與新聞類作品的區(qū)分
本案中,被處罰人中興華睿公司因違法轉載了來源于其他網站的新聞作品與攝影作品而受到行政處罰。在類似案件中,侵權人往往以其傳播的內容屬于“時事新聞”為由主張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因此,區(qū)分“時事新聞”與新聞類作品是對行為進行定性的關鍵。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為了保證公眾利用公有領域素材自由表達的空間,立法同時規(guī)定了排除保護的對象,其中就包括“時事新聞”。《著作權法》第五條規(guī)定,本法不適用于:……(二)時事新聞……,《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對時事新聞的解釋為“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在僅包含時間、地點、人物、活動內容的“一句話新聞”中,任何人對同樣的消息進行報道時都不可避免會用到相似的表達,發(fā)生“思想與表達”的混同。為了避免對思想的保護,立法將“時事新聞”明確排除在保護范圍之外。2020年4月公布的《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文本顯示,已將“時事新聞”的表述修改為“單純事實消息”?!皶r事新聞”不同于新聞類作品,以時事新聞為素材,加入自身的感悟與見解而形成的表達屬于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對作品進行傳播原則上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
本案中被傳播的內容并非僅是對新聞事件的簡單報道,而是通過對國家間合作歷史的回顧,對有紀念意義的事件的報道形成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將其認定為文字作品予以保護是正確的。
二、互聯網媒體轉載作品應遵守的規(guī)則
《著作權法》在賦予著作權人傳播作品的權利的同時,為了兼顧媒體使用作品的便捷和效率,規(guī)定了報刊之間轉載作品的法定許可?!吨鳈喾ā返谌龡l第二款規(guī)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該法定許可僅適用于報紙與期刊這兩種傳統媒體之間的轉載?;ヂ摼W時代作品傳播方式已經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作品的轉載更多地發(fā)生在網絡媒體之間。關于網絡媒體轉載作品是否適用法定許可,司法解釋曾經存在反復,但從最終立法與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來看,法定許可當前并不適用于網絡媒體,網絡媒體轉載傳統報刊登載的作品、網絡媒體之間互相轉載作品都需要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再進行傳播。國家版權局在2015年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中,也特別強調了網絡媒體轉載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本案中,被處罰人未經許可轉載新華通訊社運營網站上登載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情形,即《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可能被行政處罰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著作權侵權行政處罰中“公共利益”的認定
著作權侵權承擔行政責任的要件之一是侵權行為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關于公共利益的認定,國家版權局曾在相關答復和意見中提出了有關標準。如在“2002年WTO過渡性審議”中,國家版權局曾答復“構成不正當競爭,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即可認定為損害公共利益”,《國家版權局關于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如何理解適用損害公共利益有關問題的復函》(國權辦[2006]43號)則指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未經許可傳播作品,是對傳播秩序的破壞,從此方面來看,著作權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具有一致性,故第四十七條(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當然對公共利益損害的認定最終還要結合侵權人的主觀狀態(tài)、傳播侵權作品的數量、侵權的手段和造成的后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本案中,被處罰人違法轉載作品共計250篇,違法轉載量較大,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擾亂了經濟秩序,可以被認定為損害公共利益,予以著作權行政處罰。
辦案心得
該案被國家版權局評為全國“劍網2019”專項行動十大案件、2019年度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十大案件。“劍網2019”專項行動將深化媒體融合發(fā)展版權專題保護作為重點任務,嚴厲打擊未經授權轉載新聞作品的侵權行為,嚴肅查處自媒體通過“標題黨”“洗稿”方式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的行為,該案被侵權作品為“一帶一路”新聞及圖片,該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濫用他人文字作品、圖片作品的惡劣行為,對強化媒體版權保護、推動媒體融合發(fā)展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9:柔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傳播電子出版物案
專家簡介
亓 蕾 民商法學博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判長,調研組組長,四級高級法官。
案情
柔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麥克勞希爾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許可,通過多人云視頻會議軟件ZOOM平臺進行網絡授課,向公眾提供含有Wonders教材等電子出版物。經調查,當事人存在通過信息網絡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作出罰款20萬元的處罰決定。
專家點評
“柔持案”是2019北京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案例之一,同時也是全國“劍網2019”專項行動十大案件之一。無獨有偶,2020年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互聯網+教育”知識產權案件的情況報告及典型案例,北京互聯網法院也舉辦了“在線教育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研討會。這反映出在線教育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成為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審判共同的關注點。
一、當前在線教育侵害著作權行為的類型化梳理
第一,教材教輔編寫中的侵權行為。教育機構自編教材、教輔供教師及培訓對象使用,同時需要制作講義、課件以更好地實現在線授課中的講解和互動。但部分教育機構在編寫教材教輔,制作講義、課件過程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作品,則可能構成侵權。后續(xù)在線授課中展示、播放上述資料以及提供下載的行為,也均可能構成侵權。
第二,未經許可通過互聯網銷售、直接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教材教輔、講義、課件及視頻課程的侵權行為。隨著互聯網平臺類型的多樣化及社交軟件功能的強大化,侵權人除通過網站、論壇、電子商務平臺、網盤等銷售、提供上述資料外,目前也出現了通過微信公眾號、個人微信號、朋友圈、微信群等渠道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
第三,破壞在線課程版權保護技術措施、刪除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違法行為。部分網絡用戶以營利為目的向他人提供刪除水印、避開或破壞在線課程版權保護技術措施的專項服務。
二、“柔持案”中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分析
該案中,柔持公司未經著作權人麥克勞希爾全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許可,通過多人云視頻會議軟件ZOOM平臺進行網絡授課,向公眾提供課件中含有Wonders教材圖片和文字的教學視頻。此外,柔持公司銷售人員還向用戶提供了盜版教材銷售鏈接。
從行為過程來看,首先,柔持公司在制作教學課件的過程中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和文字。柔持公司并未獲得授權許可,同時也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的情形。雖然課件用于在線課堂教學,但構成合理使用需在使用數量上僅能少量復制,且使用人僅限于教學人員。其次,柔持公司通過云視頻會議軟件ZOOM平臺在一對多的在線授課過程中播放了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課件。通常而言,在線課程是按照既定時間進行授課,學員可以在線實時參加授課。柔持公司教學人員在線授課向學員展示包含權利人享有的圖片和文字的課件,亦屬于對權利人著作權的侵害。最后,柔持公司將包含上述課件的授課視頻進行錄制、存儲供學員回看,以及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出售該課程的行為,明顯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的情形。柔持公司的上述行為已經超出課堂教學的目的,屬于向不特定的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同種提供他人作品的行為,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三、在線教育著作權保護完善的思考
在線教育作為快速發(fā)展的新興產業(yè),在創(chuàng)新教育模式、促進教育公平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在線教育行業(yè)規(guī)范、有序發(fā)展是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共同目標。筆者認為,在線教育著作權保護的完善還需要關注以下兩方面的問題:1.在線教育“碎片化”使用作品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問題。教育的本質是知識和文化的傳播,因此教育行業(yè)需要大量使用他人作品,而這種“碎片化”使用單獨授權的成本高、效率低。應當充分發(fā)揮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優(yōu)勢,在線教育企業(yè)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一攬子授權,可以合法使用集體管理組織管理的作品。2.侵權行為隱蔽性和權利人維權難的問題。隨著侵權行為的規(guī)模化、侵權手段的多樣化、侵權渠道的復雜化,權利人對侵權行為的舉證難度加大。從司法審判的角度看,應適當降低舉證難度,靈活運用舉證轉移、舉證妨礙等證據規(guī)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辦案心得
該案被國家版權局評為全國“劍網2019”專項行動十大案件、2019年度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十大案件。該案屬于新型網絡侵權模式,侵權方式系利用云視頻會議系統,在一對多實時授課過程中向公眾提供權利人作品,版權執(zhí)法部門對利用云視頻會議系統傳播盜版境外出版發(fā)行機構教材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又一次對侵犯涉外出版發(fā)行機構著作權的違法行為從快、從嚴、從重打擊,體現了中國政府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定立場和鮮明態(tài)度,也是執(zhí)法部門對查辦新型網絡侵權案件的有益探索。
案例10:北京華夏樂博咨詢有限公司利用加密鎖侵犯軟件著作權案
專家簡介
姚歡慶 國家重點基地(KRI)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案情
北京華夏樂博咨詢有限公司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可,非法復制其“廣聯達BIM安裝計量軟件(GQI2019)”及“廣聯達BIM土建計量平臺(GJT2018)”軟件。經調查,當事人存在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著作權人軟件的行為,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作出沒收非法財物,并處罰款21.12萬元的處罰決定。
專家點評
這個案件侵犯涉及購買盜版加密鎖、未經許可復制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軟件等多個侵權事實。最后,行政機關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款第一項“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規(guī)定,認定涉案當事人的行為侵犯著作權成立,同時行政機關還認為涉案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后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2款的規(guī)定進行了大額罰款。本案涉及的“廣聯達BIM安裝計量軟件”是在建設工程造價領域非常流行的一款計價軟件,從相關的搜索引擎搜索的結果來看,對這個計量軟件的盜版侵權行為非常猖獗,行政機關嚴厲打擊侵權行為并予以大額處罰的做法值得肯定。
但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而言,最值得討論的有二個方面:
一、購買并使用盜版加密狗行為的定性
本案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是基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即涉案當事人有未經許可復制著作權人軟件的行為,并以此為基礎確定行政罰款的金額。但本案中更具有討論價值的不是行政機關處罰的侵權復制行為,而是涉案當事人購買并使用加密狗的行為。
購買并使用盜版加密狗的行為并不是復制著作權人軟件的行為,事實上本案中的盜版加密狗并不含有享有著作權人享有著作權的“廣聯達BIM安裝計量軟件”內容,鑒定機構也沒有就加密狗的內容進行鑒定。因此對于購買并使用盜版加密狗的行為不能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處理。
那么,涉案當事人的這種行為應當如何定性呢?事實上涉案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典型的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應當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第1款第三項或者《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第六項的規(guī)定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吨鳈喾ā返?8條第6項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所謂技術措施,結合《信息網絡傳播權條例》第26條的規(guī)定,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本案中涉案當事人購買并使用盜版加密狗的行為,實際上就是破壞“廣聯達BIM安裝計量軟件”的技術措施,實現不受限制地使用復制軟件的行為,同樣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當然,由于行政機關認定了未經許可復制享有著作權的行為,使用加密狗的行為就是為了實現利用“廣聯達BIM安裝計量軟件”復制品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未經許可的復制侵權行為所吸收。
二、侵犯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關系
在本案中,另外一個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是,如何看待涉案當事人侵犯著作權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適用?
由于涉案當事人是一個咨詢培訓機構,因此其行為在侵犯著作權的同時,由于其從事的培訓行為與廣聯達公司的業(yè)務有競爭關系,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一點也在行政處罰決定中也有反映。那么就涉案當事人的同一種行為,在同時構成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呢?是選擇其一予以行政處罰還是處罰兩種行為?在民事責任領域,按照相關規(guī)定(《合同法》第123條),權利人通過選擇請求權的方式主張,也就是說權利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項請求權行使。如果是行政機關的罰款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所以,本案中行政機關的處罰是非常正確的,雖然認定涉案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同時構成侵犯著作權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只是進行一次罰款處罰。
辦案心得
此案權利人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建筑軟件行業(yè)首家及唯一的上市企業(yè),該公司擁有100余項軟件著作權,推動了我國建筑行業(yè)的智慧化升級。隨著軟件的大規(guī)模使用,侵權現象屢禁不止,本案通過對侵權方給予大額罰款,對培訓機構、建筑企業(yè)等多方主體敲響警鐘,使相關從業(yè)者更加了解軟件侵權盜版的認定及潛在風險,從而保護了國產軟件企業(yè)的發(fā)展,優(yōu)化了營商環(huán)境,同時有利于提高權利人的著作權保護意識,對于鼓勵原創(chuàng)、完善著作權管理與交易體系具有推動作用。該案給出處罰后,雙方均無異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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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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