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專利糾紛法律規(guī)定涉案專利涉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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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羅莉
原標題:淺析專利侵權訴訟時效
隨著我國知識產(chǎn)權制度的逐漸完善,對于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逐漸增強,以及公民知識產(chǎn)權意識的逐步提高,知識產(chǎn)權訴訟案件近年來頻頻發(fā)生,在知識產(chǎn)權訴訟案件中,由于權利人對于市場上的侵權行為往往不能及時發(fā)現(xiàn),經(jīng)常是在侵權行為開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才能夠發(fā)現(xiàn)或者收集證據(jù)并提起訴訟。這樣一來,知識產(chǎn)權訴訟案件中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就比較普遍,由于法律條文中對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比較簡單,在具體實務操作中,會遇到各種難以通過法律條文就能解答的問題,為此本文通過對司法審判中大量的判例進行研究,以為實務中的各種問題求解。
一、關于專利侵權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謾嘈袨橹掌鹩嬎?。?/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15修正)》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nèi),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p>
《民法總則》已經(jīng)將訴訟時效期間改為三年,但由于現(xiàn)存案例中不少是依兩年訴訟時效期間進行裁判的,以下若無特別說明,均以兩年訴訟時效期間進行論述。
二、實務中,針對上述兩條規(guī)定,有幾點值得探討之處,在此做簡要分析
2.1 很多人簡單的認為:只要在知道侵權行為之后,超過兩年沒有起訴的,就超過了訴訟時效,如果在此情況下,專利權人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被訴侵權人就能夠以該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針對這一困惑,(2017)京民終734號判決結果做了相關說明,根據(jù)該判決可更好的理解上述兩條規(guī)定的含義。該判決書中具體記載如下: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若被控侵權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專利權人起訴被控侵權人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不受二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只在計算賠償數(shù)額時適用“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的規(guī)則。
也就是說,專利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超過兩年沒有起訴的,并不一定導致超過訴訟時效,但一定會導致計算賠償數(shù)額時從起訴之日向前推算二年。其中,并不一定導致超過訴訟時效的常見情況就是持續(xù)侵權。如果被訴侵權人一直具有侵權行為,只要侵權行為仍在進行,專利權人就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專利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這一點也是好理解,一方面,訴訟時效體現(xiàn)了“法律不保護躺在椅子上睡覺的人”,另一方面,專利權是無形財產(chǎn)權,受法律保護,不經(jīng)專利權人允許,任何人不得使用。為了平衡這兩個方面,以上兩條規(guī)定,既能從反面催促專利權人即使行使權力,又能保證專利權人的合法財產(chǎn)權不受侵犯。
2.2 訴訟時效起算日應該如何確定
首先,由于法律規(guī)定訴訟時效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謾嘈袨橹掌鹩嬎?,因此需要先弄清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如何理解”?/p>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提起訴訟時效抗辯的,承擔舉證責任,即被訴侵權人要對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時間進行舉證。沒有證據(jù)證明或者怠于行使權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既要明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又要明確侵權主體是誰。僅獲知侵權事實,而不知具體侵權行為人時,不能作為時效起算的時間,比如:
1)(2018)浙01民初3454號案件中,專利權人進行了兩次取證保全,法院認為第一次取證保全僅獲知專利權遭到侵害的事實,第二次取證才獲知具體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應該從第二次取證的時間開始起算。
2)(2018)粵民終93號案件中,法院認為僅憑華泰公司提供的購銷合同、匯款憑證以及發(fā)票等初步證據(jù),并不能準確無誤的確認侵權行為人,僅在鑫雨公司明確承認其制造了被訴侵權產(chǎn)品、出具《證明》,并由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向謝心良送達后,專利權人謝心良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鑫雨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的事實,訴訟時效應該從該時間點起算。
另外,(2017)新01民初197號、(2010)一中民初字15692號、(2015)豫法知民終字第73號等案例中也是以此為標準進行認定的。
一般專利權人先是通過網(wǎng)絡、廣告、展會等信息先知道可能有侵權行為,或者通過非公證購買獲知確有侵權行為。但一方面知道可能有(而不是確定有)侵權行為不滿足上述得知或應當?shù)弥星謾嘈袨榈臈l件,另一方面,通過非公證購買得知有侵權行為的,對于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臅r間很難證明。所以,目前法院大多以公證購買或者證據(jù)保全日作為訴訟時效起算的時間。如(2010)浙知終字第278號、(2010)一中民初字第7828號、(2016)粵民終1913號等案件均以此為標準進行認定。
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僅僅是請求公證的行為并不能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要真正進行公證購買、現(xiàn)場取證后,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因為法官認為,雖然請求公證機關對被訴侵權產(chǎn)品進行證據(jù)保全,但并不意味著此時已經(jīng)掌握侵權人實施侵權的證據(jù)。(2014)高民(知)終字第2477號案件對此進行了說明。
2.3 在持續(xù)性侵權行為中,訴訟時效起算日如何確定
關于持續(xù)性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起算日,目前沒有明確規(guī)定。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于貫徹執(zhí)行
上文關于第1個問題的解釋中有提到,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若被控侵權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專利權人起訴被控侵權人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不受二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另外,通過對(2008)粵高法民三終字第95號、(2014)滬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9號、(2014)蘇知民終字第0014號等案例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對于持續(xù)性侵權行為,只要侵權行為仍在進行,就可以起訴。
那么,在持續(xù)性侵權行為中,訴訟時效起算日究竟如何確定呢?筆者認為,針對持續(xù)性侵權的情況,又有兩種細分情形,以下分別闡述:
1)如果專利有效期內(nèi),侵權行為停止了,則訴訟時效應該從侵權行為結束時開始起算
在(2016)陜民終567號案件中,權利人徐斌、路寶公司提交的《交工驗收證書》中涉案工程交工驗收時間為2013年4月24日,證明銘健公司實施的被控侵權行為一直持續(xù)到2013年4月24日,法官認為徐斌、路寶公司于2015年2月4日起訴,并未超過兩年的起訴時間。
其中,如上所述,對于停止侵權,被訴侵權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市場上還存在銷售行為、產(chǎn)品仍在市場流通的情況,如不能證明何時停止生產(chǎn)、銷售的,應當認定其沒有停止侵權行為。(2016)滬民終114號案件的判決中有相關說明。
2)如果侵權行為一直在進行,而專利權終止了,則訴訟時效應該從專利權終止之日起算。根據(jù)(2016)京民終269號案件記載,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終止時間不應晚于2009年1月7日。即使涉案侵權行為一直持續(xù)至2009年1月7日,在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下,莊洪春基于涉案權利要求的起訴應于2009年1月7日起兩年內(nèi)提出。
3)如果專利權利終止、侵權行為也終止了,專利權人才發(fā)現(xiàn)專利存續(xù)期間有持續(xù)侵權行為的,仍然有權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專利權人知道侵權行為日起計算。如(2016)蘇民終306號案例中記載,涉案專利權于2013年1月因未繳納年費而終止,專利權人于2014年方知悉被控侵權產(chǎn)品涉嫌侵犯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故其于2015年4月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2.4 在持續(xù)性侵權行為中,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針對該問題,實際也存在兩種情況,以下分別說明:
1)針對早先已經(jīng)知道侵權行為的情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15修正)》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nèi),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2011)高民終字第27號、(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039號、(201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739號等案件均有涉及該方面的說明。比如(2014)泰中知民初字第00039號案件中,法官認為雖然原告翟德志就相同事實另案起訴與本案起訴時間相隔超過二年,但被告華科公司的侵權行為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因而華科公司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華科公司關于翟德志涉案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但是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時應自其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其中,對于專利失效前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2016)滬民終114號案件中,法官認為“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nèi)”的設定用意在于限定持續(xù)性侵權行為中停止侵害請求權的適用范圍,而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限定條件,對于專利失效前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持續(xù)發(fā)生的侵權事實在起訴時尚未超過訴訟時效的,對于沒有超出兩年訴訟時效的那部分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舉個例子,比如2015年5月9日專利權人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實際持續(xù)期間為2015年4月1日-2017年8月1日,專利于2016年4月1日失效。如專利權人于2018年4月1日后發(fā)起侵權訴訟,則超過訴訟時效,如專利權人于2018年4月1日之前發(fā)起侵權訴訟,比如2017年10月1日發(fā)起侵權訴訟,則可對2015年10月1日-2016年4月1日之間的侵權行為要求賠償。
因此針對早先已經(jīng)知道侵權行為的情況,如果被告沒有繼續(xù)實施專利技術或者專利權終止,那么自停止實施專利技術或者自專利權終止,超過二年沒有起訴的,再提起訴訟也沒有什么意義了,因為已經(jīng)不存在侵權行為了,所以不需要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而賠償方面,從起訴之日向前推二年計算,因二年間不存在侵權行為,自然也不存在賠償?shù)膯栴}了。如果二年內(nèi)起訴的,則向前推二年的時間里,對侵權行為可要求賠償。
另外,在專利訴訟中,從提起訴訟到案件審理終結,短則幾個月,長則幾年,以上論述了對起訴之前的行為的索賠,那么對于起訴之后至案件審理終結這段期間呢?(2015)民三終字第1號案件中,法官支持了從起訴日至侵權行為終止日期間的專利賠償請求。筆者認為,對這段期間內(nèi)的侵權損害賠償,已經(jīng)不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了,而且還可能存在惡意侵權的情況,專利權人也應該積極主張。
2)針對早先不知道侵權行為的情況,就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了,侵權損害賠償就無需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了,而是自侵權行為開始日起算,至侵權行為終止日截止。
2.5 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fā)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jīng)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根據(jù)民法總則第195條的規(guī)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專利權人提出請求或者被訴侵權人同意履行義務。
目前來看,專利侵權訴訟中,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事件主要包括發(fā)出警告函、行政訴訟、調(diào)解。其中警告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中,郵戳的保留等證據(jù)對于事件發(fā)生時間的證明是關鍵因素。行政訴訟導致時效中斷的情況中,一般以訴訟案件終結的時間作為時效起算的時間。這兩種情況具體可參考(2015)浙杭知初字第318號、(2016)湘民終685號、(2015)民三終字第1號、(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8337號等案件的判決。關于調(diào)解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4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jīng)調(diào)處達不成協(xié)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diào)處達成協(xié)議,義務人未按協(xié)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這一情況具體可參考(2017)鄂民終658號。
2.6 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fā)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針對第二類法定事由,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常見的就是專利無效程序了,專利無效宣告決定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至于其他還包括哪些情況,目前尚未可知。但關于不屬于其他情況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38號一案有所提及,該案中原告提出被處以有期徒刑構成訴訟時效中止的理由,法院未予采納,法官認為訴訟時效中止事由為法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并非法定事由之一,且原告在服刑期間委托其配偶處理其股權轉讓事宜亦說明原告服刑期間其委托他人處理相關事務并不存在障礙。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不屬于法定事由的,在沒有窮盡其他方法來行使權力的情況下,法官可能不會接受訴訟時效中止的請求。
2.7 其他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
1)起訴時實施的是方案A,現(xiàn)場勘驗的方案B,對于方案A的訴訟時效是否因變更為方案B而不符合持續(xù)侵權的特征,而受影響?
判斷是否屬于超過二年訴訟時效的情形,并不以最終是否認定構成侵權為準,故無論被訴侵權人實施技術方案A還是技術方案B,只要被控侵權行為是持續(xù)存在的,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的均未超過二年訴訟時效。參見 (2017)京民終734號案件,法官認為專利權人起訴的是使用“下粉罐”的行為,只要被訴侵權人在使用下粉罐(而不論其使用的是A下粉罐還是B下粉罐),被訴行為就持續(xù)存在,就未超過訴訟時效。
2)針對某個權利要求的權利主張,是否會導致其他權利要求時效的中斷
(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617號案例中,法官認為主張該專利權的最大保護范圍時,相對于該專利權的獨立權利和從屬權利而言均已經(jīng)構成了時效的中斷。
根據(jù)判決結果來看,可以這么理解:獨權保護范圍大,包括了從權方案,因此主張獨權的同時也主張了從權,因此對于獨權的權利主張會導致對從權的權利主張的時效中斷。
那么,如果之前僅主張了從權呢?是不是就不能導致對獨權的權利主張的時效中斷了呢?
3)起訴時弄錯了被訴訟對象公司名稱,后續(xù)更改公司名稱,這個期間是否影響訴訟時效的認定
根據(jù)(2016)粵民終1105號一案的判決結果可知,答案是:不會影響訴訟時效的認定。該案件中,自洪子敬于2011年6月30日知曉侵權行為之日起,洪子敬于2013年6月26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將“蘇州羅技電子有限公司”作為本案共同的被告,后發(fā)現(xiàn)該公司不存在,遂以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記載的銷售商之一為羅技蘇州公司為由,至2014年2月27日追加為被告,并于同年9月12日申請將被告“蘇州羅技電子有限公司”變更為被告羅技蘇州公司。針對此情況,法官認為,洪子敬提起訴訟并沒有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4)使用同族專利中的某個專利的訴訟,是否能導致另一件專利的訴訟時效中斷
(2012)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79號案件判決結果顯示,具有同族專利的情況下,其中一件專利的訴訟,不能導致另外一件專利的訴訟時效的中斷。這一點也是很好理解的,既是同族專利,雖然技術相關性較大,但保護范圍以及具體的方案是存在差異的,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權利行使,其中一個權利的行使不應導致另一個權利行使的時效中斷。
3. 參考以上分析,可以給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1)對于專利權人而言,不能因為“自知道之日起超過兩年”,就放棄起訴。
2)訴訟時效起算方面,專利權人應該從沒有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不確認是否侵權、不確認侵權人等角度進行爭辯,以爭取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相反,被訴侵權人應該從這些角度對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充分進行舉證,以爭取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
3)持續(xù)性侵權方面,專利權人應該知曉其不受二年訴訟時效的限制,訴訟時效起算日應該自侵權行為結束時開始起算,被訴侵權人應該知曉其侵權損害賠償是要從起訴之日向前推算二年計算的。
4)訴訟時效中斷方面,專利權人應該注意,如果曾經(jīng)主張過權利,比如曾提起侵權訴訟、行政訴訟、發(fā)送警告函等,要注意留取證據(jù)以便后續(xù)舉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羅莉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淺析專利侵權訴訟時效(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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