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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北京法院發(fā)布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在“4.26”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前夕發(fā)布北京法院“十大案例”是北京高院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工作。自2002年開始,今年已經整二十年。此次案例評選,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庭專門組織人員對全市三級法院選送的案例逐一進行了討論和研究,不僅考慮了北京法院有代表性的不同類型知識產權案件,而且綜合考慮了加大保護力度、提升保護水平、服務創(chuàng)新發(fā)展、規(guī)范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以及創(chuàng)新審判機制、裁判規(guī)則等多個方面,最終選取了充分體現(xiàn)北京法院審判特色的十件典型案例,現(xiàn)予以發(fā)布。
No.1 “具有確認數(shù)據(jù)簽名功能的裝置中實現(xiàn)防范跟隨攻擊的方法”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行終1214號
原告:恒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北京握奇數(shù)據(jù)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恒寶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寶公司)系名稱為“具有確認數(shù)據(jù)簽名功能的裝置中實現(xiàn)防范跟隨攻擊的方法”的發(fā)明專利(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
北京握奇數(shù)據(j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握奇公司)就本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權利要求1-5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5全部無效。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經審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決定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恒寶公司不服被訴決定提起訴訟。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重新作出決定,主要理由為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6存在兩個區(qū)別特征,而對比文件3中并未公開相關技術特征,其技術手段不同、取得的技術效果也不同,因此,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在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前提下,其從屬權利要求2-5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國家知識產權局和握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如何防范黑客攻擊,以及如何提高帶有確認數(shù)據(jù)簽名功能裝置的使用友好性。因此,對于權利要求1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即在對比文件6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技術啟示結合對比文件3及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以獲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判斷,關鍵在于對比文件3是否公開了區(qū)別特征2以及對比文件3中公開的相應技術特征在對比文件3中發(fā)揮的作用、實現(xiàn)的效果與涉案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相同或相近。雖然權利要求1限定的“限制摘要運算”的技術手段與對比文件3中限定的“設置簽名變量”的技術手段存在差異,但本領域技術人員周知,數(shù)字簽名通常是通過摘要運算結合加密來實現(xiàn)的,在對比文件3已經明確公開通過設置簽名變量的方式保證在一次交易過程中僅允許進行一次數(shù)據(jù)簽名,以避免黑客攻擊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在一次數(shù)字簽名過程中,通過“限制摘要運算”以保證一次交易過程中僅能進行一次數(shù)字簽名,進而實現(xiàn)“交易的數(shù)據(jù)不被篡改”的技術效果。據(jù)此,被訴決定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6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3和本領域公知常識從而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方案是顯而易見的”并無不當。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2-5亦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恒寶公司的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為依據(jù)現(xiàn)有技術的整體情況對創(chuàng)造性的有無予以準確界定的典型案例。相關區(qū)別特征在涉案發(fā)明中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通常應當以說明書中客觀記載,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的客觀記載可以直接、毫無疑義確定的技術效果為準,不宜過于上位或過于具體。若相關技術問題已經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能力或水平,則意味著該技術方案具備了“新的”技術效果;若相關技術方案在申請日前已為現(xiàn)有技術,則該技術方案僅能基于該“新的”技術效果獲得相關用途發(fā)明的保護,而不宜給予產品發(fā)明的保護,不能簡單基于“技術問題的發(fā)現(xiàn)或提出”直接認定涉案發(fā)明具備創(chuàng)造性。本案專利涉及安全支付領域的基礎性技術,廣受業(yè)界關注。本案裁判使得不應獲得授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保障了公眾利用公知技術的權利,維護了行業(yè)的正常發(fā)展。
No.2 “空氣凈化設備”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民終369號
(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9號
原告:達爾文技術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宇潔環(huán)境系統(tǒng)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
【案情】
達爾文技術國際有限公司(簡稱達爾文公司)是專利名稱為“空氣凈化設備”的發(fā)明專利權人,該專利主要用于防霧霾的空氣凈化裝置,于2007年12月26日獲得授權。達爾文公司發(fā)現(xiàn),航天通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技分公司(簡稱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自2014年11月起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害達爾文公司涉案發(fā)明專利權的“J·inG悟凈高效立式空氣凈化器”(簡稱被控侵權產品)。南京宇潔環(huán)境系統(tǒng)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宇潔公司)向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提供、出售專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靜電沉降濾網。2012年達爾文公司曾經針對宇潔公司未經許可生產用于幫助侵犯涉案專利權的靜電沉降濾網行為發(fā)送過律師函。達爾文公司起訴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等。
一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15、18-21、24-27的保護范圍,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及宇潔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權,其提出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現(xiàn)有技術的抗辯不能成立。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制造、銷售了侵犯達爾文公司專利權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宇潔公司提供了其中的蜂巢凝并濾網。被控侵權產品中的蜂巢凝并濾網雖可用于空調,但其具有與涉案空氣凈化器產品相適配的尺寸,且僅僅當其使用在實施涉案專利產品中時,才能實現(xiàn)其顆粒沉積作用。因此,蜂巢凝并濾網屬于實施涉案專利的專用產品,不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宇潔公司知曉涉案專利的存在,其明知蜂巢凝并濾網系用于實施涉案專利的專用部件仍然向航天通信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其作為幫助侵權行為人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因此,宇潔公司對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的侵權行為實施了幫助,構成共同侵權。一審判決二被告停止侵權,連帶賠償達爾文公司經濟損失35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宇潔公司、航天通信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專利侵權糾紛中認定幫助侵權的典型案例。本案既涉及技術用途的分析,也涉及幫助者主觀意圖的判斷。本案結合被控侵權產品的主要功能以及實現(xiàn)目的,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的專用部件技術雖然可用于空調過濾,但在涉案專利技術方案中具有關鍵、不可或缺的作用??紤]幫助者主觀故意明顯,進而認定其提供的專用部件無其他“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司法認定不能限制技術發(fā)展,但也要防止以技術中立為名掩蓋侵權之實。該案對訴訟中如何認定“實質性非侵權用途”規(guī)則具有借鑒意義。
No.3 “摩卡”商標權撤銷行政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0)京行終2540號
(2018)京73行初3240號
原告: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三人: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瑞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瑞昶公司)于2012年5月21日獲準注冊第9199914號“摩卡MOCCA及圖”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9月30日,北京慧能泰豐信息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簡稱慧能泰豐公司)以訴爭商標已成為核定商品上的通用名稱為由,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提出撤銷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注冊之后演變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稱。且訴爭商標經瑞昶公司長期廣泛宣傳和使用,可以使一般公眾將其與瑞昶公司所提供的咖啡等商品聯(lián)系起來,故訴爭商標應予維持注冊?;勰芴┴S公司不服被訴決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成為通用名稱,一般應以當事人向行政審查部門提出撤銷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行政機關審查及法院審理過程中事實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以審查及審理時的事實狀態(tài)判斷。從訴爭商標標志本身、消費者的認知情況、同業(yè)經營者的使用情況、第三方的介紹和報道、詞典的收錄情況來看,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至遲在本案行政階段和一審訴訟階段中,包括消費者和同業(yè)經營者在內的相關公眾已普遍認為“摩卡”指代的是一類咖啡商品,且上述認知并不限于特定地域,而是全國范圍內,“摩卡”已成為咖啡類商品上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訴爭商標作為一個整體使用在“咖啡”等咖啡類商品上,已無法發(fā)揮商標應有的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當予以撤銷?,F(xiàn)有證據(jù)無法反映訴爭商標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持續(xù)時間、市場占有率情況、廣告宣傳情況等,更無法證明訴爭商標已與第三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對于注冊商標因通用化而失權這一制度設計來說,不以商標權人在通用化的過程中存在主觀過錯為前提。因通用化而應撤銷注冊的商品僅限于通用名稱所指向的商品。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瑞昶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注冊商標因通用化而被撤銷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摩卡”商標是否因演化為咖啡類商品的通用名稱而應予撤銷注冊的判斷。本案全面分析了撤銷通用名稱案件的裁判標準,特別是在時間標準方面,通過論證時間差對其他經營者和競爭秩序的影響,從而得出考慮審查及審理時事實狀態(tài)的必要性。本案從法律規(guī)定的文義解釋、目的解釋和成本收益分析的角度深入闡釋在撤銷涉及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的判斷中,不以商標權利人存在主觀過錯為前提的合理性,并界定了撤銷的商品范圍。本案提出的因成為通用名稱而予以撤銷的商品應僅限于通用名稱所指向的商品,而不包括類似商品的規(guī)則,被新制定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2021》吸收,對此類商標權撤銷行政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No.4 “今日頭條魚”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1)京民終89號
(2017)京73民初1350號
原告: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永和志達商貿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字節(jié)跳動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字節(jié)跳動公司)享有注冊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商品上的第11752793號“今日頭條”商標(簡稱涉案商標)專用權。涉案商標用于“今日頭條”手機應用APP上,在全國范圍具有較高影響力,并獲得眾多榮譽。字節(jié)跳動公司發(fā)現(xiàn),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永和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今日頭條系列休閑魚肉制品”的包裝袋、包裝盒等上突出使用“今日頭條”/“今日頭條魚”等標志,在其官方網站以及多家銷售平臺宣傳銷售其多款魚肉制品時均使用上述標志,并將“今日頭條”標注為該商品的品名。北京永和志達商貿有限公司(簡稱永和志達公司)大量批發(fā)銷售永和公司生產的上述商品。字節(jié)跳動公司提起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綜合在案證據(jù)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在其核定使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永和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與魚類圖形相結合的文字“今日頭條魚”,且在整體視覺上突出文字“今日頭條”。同時,永和公司在其天貓網店“食為先旗艦店”的產品介紹中突出使用文字“今日頭條 無‘魚’倫比”,在產品名稱中使用文字“今日頭條小魚仔”。相關公眾在看到“今日頭條魚”“今日頭條小魚仔”時,易與涉案商標“今日頭條”相聯(lián)系。永和公司的被訴行為,一方面不正當利用了馳名商標“今日頭條”的商業(yè)信譽來推銷其商品,另一方面在原有商標文字“今日頭條”的基礎上增添其他詞匯從而產生新含義的使用方式,不但削弱了涉案商標的顯著性,更貶損了涉案商標的市場聲譽,侵害了字節(jié)跳動公司的涉案商標權。一審法院判決永和公司、永和志達公司停止侵權,永和公司消除影響、永和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48 802元。永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是擴大馳名商標保護范圍的典型案例。馳名商標強于一般商標的保護意在保護該馳名商標所具有的較強顯著性以及良好的市場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侵害行為不僅包括商品來源的混淆,也包括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字節(jié)跳動公司系全國知名移動互聯(lián)網公司,通過對“今日頭條”手機應用APP的經營,使“今日頭條”商標成為公眾廣為知曉的馳名商標。將“今日頭條”商標突出使用在食品上,顯然會減弱“今日頭條”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聲譽,損害字節(jié)跳動公司的合法權益。本案判決不僅對顯著性強、知名度高的馳名商標擴大保護范圍,而且對在不同類別商品上故意摹仿使用他人馳名商標的行為予以堅決制止,打擊惡意傍靠,為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No.5 “施耐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0)京0105民初2912號
原告: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東恒電器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
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簡稱施耐德中國公司)經授權在第9類“電開關、斷路器、繼電器”等商品上享有第G715396號等五枚“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標的使用權,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2013年1月,施耐德中國公司向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杭州東恒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東恒公司)的前身“杭州施耐德電器有限公司”侵害第G715396號商標權。經法院調解確認,東恒公司應停止侵害第G715396號商標權、變更企業(yè)名稱并賠償施耐德中國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在先案件調解之后,東恒公司雖然進行了網站改版和企業(yè)更名,但此后又在網站首頁、文章標題、產品價目表、產品鏈接等處,持續(xù)大量使用“施耐德”商標。同時,在北京奇志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奇志浩天公司)經營的“中國供應商網”中展示有東恒公司的商品,其中有201條含“施耐德”商標商品鏈接,在介紹中亦大量使用“Schneider/施耐德”中外文商標。上述行為一直持續(xù)至2019年。施耐德中國公司再次提起訴要求東恒公司賠償損失300萬元,奇志浩天公司在1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東恒公司的涉案行為屬于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施奈德中國公司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侵害了施耐德中國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權利,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奇志浩天公司作為信息發(fā)布平臺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并及時刪除侵權鏈接,無需承擔侵權責任。關于東恒公司應當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訴行為系重復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且持續(xù)時間較長等因素判決東恒公司賠償施耐德中國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點評】
本案是充分考慮懲罰性因素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shù)額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原告商標在行業(yè)內知名度較高,被告存在重復、惡意侵權的情節(jié),特別是曾因侵權行為被原告訴至法院,已做出停止侵權等調解承諾的情況下,再次實施侵權行為且持續(xù)時間較長,造成的損害后果較為嚴重。本案雖然能滿足懲罰性賠償適用的法定要件,但因難以確定懲罰性賠償?shù)幕鶖?shù),法院充分考慮了懲罰性因素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shù)額,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賠償數(shù)額300萬元。本案裁判充分體現(xiàn)了對嚴重侵權行為加大懲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要求的貫徹落實,有利于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的完善。
No.6 主播“陪伴式”直播奧運賽事節(jié)目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73民終2989號
(2016)京0101民初22016號
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
被告:新傳在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盛力世家(上海)體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
【案情】
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簡稱央視公司)經國際奧委會和中央電視臺授權,在中國境內享有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中央電視臺制作、播出的第31屆里約奧運會電視節(jié)目實時轉播、延時轉播、點播服務的專有權利。里約奧運會期間,央視公司發(fā)現(xiàn)新傳在線(北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體育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在網站設置“奧運主播招募”欄目,鼓勵用戶充值打賞支持主播直播奧運會,吸引用戶下載“直播TV瀏覽器”,引導用戶進入專門直播間后,以“嵌套”的方式呈現(xiàn)央視公司轉播奧運會節(jié)目的內容,并以1/4屏顯示主播視頻解說互動區(qū),通過主播多路、實時解說,插入彈幕,向用戶提供主播陪伴式奧運賽事“直播”,并借此牟利。央視公司認為二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起訴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二被告的行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僅構成了對央視公司提供該項服務的實質性替代,損害了央視公司的利益,而且破壞了網絡直播體育賽事節(jié)目需獲得授權許可這一行業(yè)慣例,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屬于1993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全額支持了央視公司的訴訟請求。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被訴行為實質上是在央視公司奧運賽事節(jié)目頁面中插入了不受央視公司控制的主播直播模塊,不當干擾了央視公司奧運賽事節(jié)目的正常播放。被訴行為雖然從短期來看并未直接減損央視公司的流量利益,但若允許此種以“直播瀏覽器”的形式免費利用奧運賽事節(jié)目資源并招募主播進行解說的經營模式存在,則其他網絡視頻平臺均可以通過該種直播瀏覽器的形式免費利用央視公司的獨家奧運賽事節(jié)目直播資源,為自己的網站吸引用戶、增加流量。長此以往,將導致沒有視頻平臺愿意付費播放央視公司的奧運賽事節(jié)目或其他賽事節(jié)目,無疑會損害央視公司通過授權其他網絡視頻平臺播放奧運賽事節(jié)目而獲得的經濟利益。并且,被訴行為將破壞體育賽事轉播行業(yè)生態(tài),損害消費者的長遠利益,不利于體育賽事轉播行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綜上,二被告作為專業(yè)的體育賽事直播平臺經營者實施被訴行為,借此擴大涉案網站及涉案直播瀏覽器的影響力,獲取不當?shù)纳虡I(yè)利益與競爭優(yōu)勢,存在明顯的“搭便車”目的,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是網絡平臺主播“陪伴式”直播奧運賽事節(jié)目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典型案例。較之傳統(tǒng)的視頻盜播行為,被訴行為在國內首次采用“瀏覽器+加框鏈接+主播互動”模式嵌套他人網頁進行直播。法院在秉持激勵創(chuàng)新與保護合法權益并重的前提下,對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進行了嚴格細致的論證,刺破看似互聯(lián)網技術創(chuàng)新的面紗,結合行業(yè)慣例,考慮誠實信用原則并對經營者利益、消費者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了充分考量,全額支持了央視公司的賠償請求。本案強調的競爭規(guī)則為,任何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競爭行為均應充分尊重競爭對手在技術研發(fā)或信息獲取、使用過程中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競爭優(yōu)勢為自己謀取交易機會,對他人的正當經營模式產生不當干擾。本案裁判為經營者劃定了清晰的行為界限,為直播行業(yè)等網絡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的發(fā)展提供了明確的指引,也彰顯了加大保護奧運知識產權、堅決懲治嚴重侵權行為的決心。
No.7 “小度”語音指令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0108民初63253號
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案情】
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是包括“小度在家1S”(簡稱小度智能音箱)在內的“小度”AI電子產品的開發(fā)者和運營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公司用于AI電子產品中具有喚醒和操作功能的語音指令,經長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稱及“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響。百度公司發(fā)現(xiàn),北京子樂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子樂公司)生產、銷售與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電子產品杜丫丫學習機,該公司在其官網宣傳內容及杜丫丫學習機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產品;在杜丫丫學習機中使用“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進行喚醒和操作,并在官網對此進行宣傳。百度公司認為上述行為使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經緯智誠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緯公司)銷售杜丫丫學習機構成幫助侵權。百度公司起訴要求二被告停止被訴行為,并要求子樂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經過百度公司廣泛使用推廣,“小度”作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關于“xiaodu xiaodu”語音指令,是用戶在小度智能音箱時必不可少且頻繁出現(xiàn)的特定語音指令,該語音指令已與百度公司及其產品建立起了明確、穩(wěn)定的聯(lián)系,并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應被納入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規(guī)定的權益保護范疇。擅自將他人符合上述條件的語音指令進行使用的行為,屬于該條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混淆行為。
結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學習機從功能、受眾、銷售渠道等方面來看屬同類產品,子樂公司實施被訴行為,主觀上具有惡意,客觀上也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杜丫丫學習機與百度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關服務可能存在產品研發(fā)、技術支持、授權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聯(lián)系,導致混淆。子樂公司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子樂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萬元。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點評】
本案是全國首例仿冒語音指令的不正當競爭案例。本案準確把握法律原則,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其他混淆行為的保護范圍和適用條件,對人工智能產品市場中惡意混淆和誤導公眾的行為進行了有效規(guī)制,引導市場經營者以自主研發(fā)、創(chuàng)新升級等正當途徑進行良性競爭,維護人工智能產品市場在創(chuàng)新發(fā)展過程中的公平競爭秩序,同時也對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予了充分考慮。本案體現(xiàn)了司法審判對加強科技創(chuàng)新成果保護這一新興產業(yè)需求的及時回應,釋放出推進智能化、數(shù)字化市場健康有序發(fā)展的積極信號,也是對助力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提升新興產業(yè)科技水平等相關政策的堅決落實。
No.8 “俏花旦”雜技藝術作品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73民終2823號
(2017)京0102民初14340號
原告: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
被告:吳橋縣桑園鎮(zhèn)張碩雜技團
被告:許昌市建安區(qū)廣播電視臺
被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
【案情】
中國雜技團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雜技團)系雜技節(jié)目《俏花旦-集體空竹》的權利人,該節(jié)目曾登上春晚舞臺并多次在國內外獲獎。吳橋縣桑園鎮(zhèn)張碩雜技團(簡稱張碩雜技團)在許昌市建安區(qū)廣播電視臺(簡稱建安區(qū)電視臺)舉辦的2017年許昌縣春節(jié)聯(lián)歡晚會上表演了雜技節(jié)目《俏花旦》,包含該節(jié)目的相應晚會視頻在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簡稱騰訊公司)網站,以及認證主體為建安區(qū)電視臺的“映像許昌”微信公眾號上均可點播。中國雜技團認為,雜技節(jié)目《俏花旦-集體空竹》屬于雜技藝術作品,張碩雜技團表演的雜技節(jié)目《俏花旦》在動作組合、背景音樂、演員服裝等方面均抄襲《俏花旦-集體空竹》,侵害其著作權,而建安區(qū)電視臺制作、播出該節(jié)目,騰訊公司對該節(jié)目視頻在其網站傳播未盡審查義務,亦構成侵權。中國雜技團起訴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0萬元等。
一審法院認為,中國雜技團主張權利的雜技節(jié)目《俏花旦--集體空竹》舞臺藝術形象富有感染力,雜技動作鮮活靈動,構成雜技藝術作品,中國雜技團享有該作品除各作者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經比對,涉案兩個雜技節(jié)目所使用的《俏花旦-集體空竹》《俏花旦》節(jié)目名稱相近、音樂曲目基本相同;二者在開場表演橋段高度相似、存在舞蹈動作與抖空竹動作之間的銜接、舞蹈腳步律動編排上的部分內容一致,在部分演出環(huán)節(jié),演員在演出場地的走位編排等設計相似,不能用“巧合”“偶然相似”來解釋。張碩雜技團對中國雜技團的涉案雜技藝術作品構成部分作品內容的抄襲,其涉案演出行為侵害了中國雜技團涉案雜技藝術作品的表演權、獲得報酬權。建安區(qū)電視臺侵犯了中國雜技團對涉案雜技藝術作品享有的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騰訊公司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張碩雜技團停止侵權,張碩雜技團、建安區(qū)電視臺共同賠償中國雜技團經濟損失5萬元等。張碩雜技團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雜技藝術作品以動作為基本元素,技巧也通過具體動作展現(xiàn),但并不保護技巧本身,通常也不保護特定的單個動作,而是保護具備一定藝術性的連貫動作的編排設計。如果僅僅是公有領域常規(guī)雜技動作的簡單組合、重復,則獨創(chuàng)性不足,不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前許多雜技節(jié)目吸收舞蹈元素進行動作設計和編排,包括雜技動作及其銜接之間引入舞蹈動作等。此種情形下,以雜技動作設計為主要內容,又融入一定舞蹈動作設計的作品,仍可按雜技藝術作品予以保護,并無必要將連貫動作強行分割為支離破碎的舞蹈動作與雜技動作分別進行保護。此外,由于立法已明確限定雜技藝術作品系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xiàn),因此,即便雜技節(jié)目中的配樂構成音樂作品,服裝、舞美設計構成美術作品,并不屬于雜技藝術作品的組成部分,而應作為不同類型作品分別獨立保護。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是涉及雜技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典型案例。雜技是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組成部分,為多種藝術表現(xiàn)形式融合的結果,著作權法意義上的雜技藝術作品需要與雜技動作、音樂、舞蹈、美術等藝術表現(xiàn)形式以及相應的作品類型相區(qū)分。本案涉及特定的雜技節(jié)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雜技藝術作品的司法判定,包括雜技藝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及保護范圍的認定,與舞蹈動作存在融合時的整體保護等問題。本案從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的文義、法律原理出發(fā),在判決中進行了系統(tǒng)闡述,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包含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系連貫動作的個性化編排設計,而非雜技技巧本身,雜技節(jié)目中的配樂、服裝設計等不屬于雜技作品保護范圍。以雜技動作編排設計為核心表達,同時包含難以分離的舞蹈動作設計的,可整體上按雜技藝術作品予以保護。本案對于鼓勵雜技這一傳統(tǒng)藝術形式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提升傳統(tǒng)文化行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具有積極作用,對于同類案件的審理亦有較強的參考意義。
No.9 “鳳凰讀書”侵害著作權糾紛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20)京0491民初36141號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美好景象圖片有限公司(簡稱美好景象公司)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簡稱天盈九州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鳳凰網”中的“鳳凰讀書”版塊擅自使用涉案攝影作品。美好景象公司起訴要求天盈九州公司賠償經濟損失6000元及合理開支1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通過“天平鏈”與“版權鏈”雙鏈對接機制,依職權調取了北京版權保護中心存檔的涉案圖片版權登記材料,包括原圖、權利歸屬說明、權利保證書、作品說明書、作品登記申請表等,并進行區(qū)塊鏈跨鏈驗證。天盈九州公司對上述版權登記信息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在無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美好景象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天盈九州公司未經許可,在其主辦的網站上使用涉案作品,使用戶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侵犯了美好景象公司對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結合美好景象公司提交的網頁截圖,天盈九州公司是否“轉載”不影響其使用行為的認定。天盈九州公司明知其網站中的圖片使用行為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也知曉涉案作品授權許可途徑,但未采取及時、有效措施避免侵權或取得相應授權,存在一定主觀過錯。一審判決天盈九州公司賠償美好景象公司經濟損失900元及合理開支100元。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點評】
本案是全國首例依托“版權鏈-天平鏈協(xié)同治理平臺”取證、認證的著作權案例。針對電子證據(jù)存證難、易篡改、驗證難等痛點,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建立了基于區(qū)塊鏈技術的“天平鏈”電子證據(jù)平臺。為打通行政版權登記信息與司法審判數(shù)據(jù)的壁壘,2020年9月6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與北京版權保護中心聯(lián)合發(fā)布了“版權鏈-天平鏈協(xié)同治理平臺”,鼓勵針對作品權屬、授權證據(jù)進行版權登記備案,推進權屬登記確權規(guī)則與司法認定規(guī)則實現(xiàn)“雙標統(tǒng)一”。權利人在北京版權保護中心辦理作品登記的同時將數(shù)字版權證書存儲到“版權鏈”中,如果發(fā)現(xiàn)侵權提起訴訟,僅需提供版權登記號,法院即可一鍵調取北京版權保護中心存檔的涉案作品版權登記材料,并進行區(qū)塊鏈跨鏈驗證,實現(xiàn)版權登記信息實時交互、高效調取,確保版權數(shù)據(jù)真實可信。“版權鏈-天平鏈協(xié)同治理”極大降低了當事人舉證成本和法官認證的難度,提升了作品登記的實際效能和證據(jù)的可采信程度,是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共同構建版權共治社會體系的重要舉措,為推動健全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進行了有益探索。
No.10 以虛擬貨幣認定違法所得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基本信息】
案號:(2019)京0108刑初1225號
(2021)京01刑終25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孫某某
【案情】
孫某某于2016年11月入職樂酷達公司,擔任技術總監(jiān)。2018年1月28日,孫某某同人生菜單公司簽訂戰(zhàn)略合伙人協(xié)議,約定由其為人生菜單公司搭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數(shù)字資產交易所技術平臺,人生菜單公司承諾向其支付800萬元。人生菜單公司向孫某某指定地址匯入705個ETH幣。2018年4月10日,孫某某從樂酷達公司離職,后入職人生菜單公司并擔任CTO。人生菜單公司又向孫某某指定的兩個地址分別匯入235 849個USDT幣,合計471 698個USDT幣。孫某某將上述USDT幣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OKEX MALTA進行交易,獲現(xiàn)299萬元。2018年6月,孫某某為人生菜單公司搭建完成cointobe平臺后即離職。經鑒定,孫某某為人生菜單公司搭建的交易所技術平臺軟件cointobe中6個核心模塊源代碼與樂酷達公司數(shù)字資產交易平臺軟件OKCoin的非公知源代碼具有同一性。2018年9月6日,孫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孫某某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涉案OKCoin交易平臺軟件核心模塊源代碼具備了商業(yè)秘密的法定構成要件。孫某某與樂酷達公司訂立過保密協(xié)議,其知悉OKCoin數(shù)字資產交易平臺系樂酷達公司開發(fā)的軟件。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孫某某擁有所有項目的查看及下載權限。人生菜單公司cointobe項目與樂酷達公司主張的OKCoin軟件相關秘密點相同或實質相同,且在cointobe項目相關代碼中存在樂酷達公司開發(fā)工程師劉某相關字符內容,足以證明孫某某在開發(fā)cointobe項目時實施了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人生菜單公司支付給孫某某的“誠意金”應該認定為孫某某侵犯商業(yè)秘密的違法所得。結合OKex平臺轉賬記錄等證據(jù),可以認定孫某某違法所得至少為299萬余元。此外,在其工作期間,人生菜單公司除了向孫某某支付了價值800萬元的虛擬貨幣外,還支付了共計47萬元的工資。一審法院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300萬元,同時向孫某某追繳違法所得299萬余元。孫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為認定收取虛擬貨幣作為違法所得的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典型案例。隨著虛擬貨幣市場的日益發(fā)展,犯罪行為涉及的違法所得不僅只以現(xiàn)金等傳統(tǒng)貨幣形式計算,可與傳統(tǒng)貨幣以一定比例兌換的各類虛擬貨幣在交易中的使用日益普遍。但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中違法所得的認定仍需要以錢款等可以計算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計算,由此給刑事案件中違法所得數(shù)額的認定帶來難題。由于虛擬貨幣不屬于刑法中的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因此在計算違法所得時,不能直接將虛擬貨幣數(shù)值作為違法所得計算,而是將被告人在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出售虛擬貨幣所得作為違法所得計算。
來源:京法網事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 北京法院發(fā)布2021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426活動篇丨IPR Daily 4.26知識產權宣傳周部分活動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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