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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地理標志侵權如何界定?如何合理維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曾薇律師 四川澤實律師事務所
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計,截止到2021年,我國現(xiàn)有地理標志數(shù)量6562個,其中大部分是農產品地理標志,占比達到51%。中國作為一個擁有豐富自然資源的農業(yè)大國,因地而異的稀缺農產品資源是我國發(fā)展農業(yè)經濟的突出優(yōu)勢。發(fā)展地方特色農產品,對推動農村經濟發(fā)展具有最直接的帶動作用,因此推動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發(fā)展成為助力鄉(xiāng)村振興的重要抓手。
農產品地理標志因其本身所具備的獨特性、稀缺性與高溢價性,使其普遍存在被侵權假冒的現(xiàn)象。近年來,“庫爾勒香梨”、“陽山水蜜桃”、“五常大米”等農產品地理標志維權事件頻頻出現(xiàn)在大眾視野中,公眾對于此類維權事件的熱議與爭論,反映出當前我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維權面臨的困境與問題。比如,“庫爾勒香梨”地理標志維權受到“潼關肉夾饃”、“逍遙鎮(zhèn)胡辣湯”維權事件的影響,其維權的正當性受到公眾質疑。相對于維權必要性的討論,根據(jù)產業(yè)發(fā)展的利弊關系就能得出基本的結論,同時更應當深入思考的是農產品地理標志維權的界限與方法,換言之,農產品地理標志侵權如何界定?如何合理維權?
以“蒼溪紅心獼猴桃”為例,“蒼溪紅心獼猴桃”于2010年注冊成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并于2013年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同時也是我國第一批獲得中歐互認互保的地理標志產品?!吧n溪紅心獼猴桃”產自有“獼猴桃發(fā)源地”之稱的四川省廣元市蒼溪縣,得益于蒼溪獨特的地理環(huán)境,使得當?shù)亍凹t心獼猴桃”具備區(qū)別于其他產區(qū)獼猴桃的特有品質,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的稀缺性與經年積累的良好口碑。近年來,在當?shù)孬J猴桃產業(yè)發(fā)展的過程中,多次出現(xiàn)其他產區(qū)獼猴桃假冒“蒼溪紅心獼猴桃”在市場上銷售的情況,對蒼溪獼猴桃產業(yè)發(fā)展造成了不小沖擊,一定程度上拉低了“蒼溪紅心獼猴桃”的市場口碑。對此,當?shù)卣叨戎匾晫Α吧n溪紅心獼猴桃”地理標志的保護,通過采取行政執(zhí)法、司法訴訟等措施,有力打擊了一批侵權假冒的違法市場主體。其中以外地獼猴桃冒充“蒼溪紅心獼猴桃”居多,還有部分為未經授權私印“蒼溪紅心獼猴桃”包裝的。
農產品地理標志維權,因難以查實產地證據(jù),從而判斷是否為產地假冒的侵權行為受到阻礙。以外地獼猴桃冒充“蒼溪紅心獼猴桃”進行銷售的行為為例,可以很清晰的判斷系為直接侵害“蒼溪紅心獼猴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益的行為。該類行為規(guī)制難點倒不在于侵權判斷,而在于產地確定上。農產品在銷售上存在混裝、散賣的情況,因此當一批外形相似的獼猴桃放在一起時,就很難區(qū)分其具體產地,這也是“蒼溪紅心獼猴桃”侵權取證面臨的一大難題。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利人發(fā)起維權訴訟時,關于商品來源的舉證責任應由誰承擔的問題,目前仍有爭議。
雖然有觀點認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證明商標權利人主張他人侵犯其涉案商標權利,就應當對侵權成立的要件,即他人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商品原產地并非該地域承擔舉證責任。但筆者認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關于商標侵權認定的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普通商標權利人只需舉證被訴方未經授權使用了涉案商標,此時對于該商標的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的舉證責任就轉移至被告處,而普通商標權人無需舉證被告商品的供貨來源。對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而言,亦只需舉證被訴方未經授權使用了涉案商標,被訴方有義務證明其對該商標的使用是合理的,即該商品來源于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區(qū)并與地理標志產品具有相同品質特征。
似乎這樣的舉證責任分配會使一部分人認為地理標志權利人的維權范圍過寬,擔心權利濫用,畢竟地理標志的權益本質上不歸于協(xié)會等某一主體所有,而歸屬于從事該地理標志產業(yè)的全部主體共同所有。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首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權利主體亦是對地理標志產品質量與證明商標使用承擔管理義務的責任主體。授權管理是對證明商標規(guī)范使用的首要管理形式,對真實的產業(yè)主體“應授盡授”商標使用權有利于促進產業(yè)規(guī)?;l(fā)展與地理標志商標、標識規(guī)范有序使用。因此地理標志商標管理或保護制度設計,一方面要促進地理標志管理主體積極授權,另一方面也要促使真實的產業(yè)主體積極獲取授權,應盡可能避免真實產業(yè)主體未獲得授權,即未納入地理標志商標管理范疇,而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商標的情形。從利益平衡的角度看,未主動獲取授權的產業(yè)主體并未同其他已授權主體一樣接受被監(jiān)督、管理的義務,其應當承擔擅自使用商標的不利風險;其次,從經濟的角度看,地理標志商標權人要舉證證明商家售賣的商品并非來源于地理標志產區(qū)往往存在困難,但使用地理標志商標的商家對商品來源是很清楚的。將舉證責任置于商家一方,更有利于查明實情;最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亦是商標,在商標侵權判定上與普通商標保持基本相同,有利于維護商標保護制度的一致性。即使地理標志商標缺乏一定的顯著性,但組成該商標的地名部分,本身就是使其區(qū)分于其他商品的顯著特征。因此,并不妨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普通商標本質上都是用以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
對于未經授權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如果并非產地假冒,也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該商家從已授權的主體處進貨的農產品確系地理標志產品;二是該商家銷售的農產品確系地理標志產品但該商品從源頭上就未被授權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三是該商家銷售的農產品來源于地理標志產地,但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特征,比如,在對蒼溪紅心獼猴桃進行保護的過程中,就存在需要規(guī)制一些商家在果子還未達到地理標志產品標準中所要求的采摘條件,就提前采摘后向市場銷售的情形。
通過前述辨析,可以采用普通商標判斷侵權的標準并結合《商標法實施條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中關于地理標志的規(guī)定進行逐一分析:對于第一種情況,商家銷售的商品已經擁有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使用權,在商品被合法售出后,商標權即已用盡,因此即使該商家并未直接獲得權利人的授權但其銷售已獲授權商品的行為不屬于商標侵權;第二種情況,商家銷售的商品自始至終未獲得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授權,商家擅自使用該商標并無合法依據(jù),應認定為商標侵權;第三種情況,商家銷售的商品不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指向或專屬保護的特定品質,商家擅自使用該商標亦無合法依據(jù),同樣應認定為商標侵權。同時,也需注意如果在第二、三種情況中,商家只是描述性使用了地理標志中的地名,而非商標性質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則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規(guī)定的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
而對于未經授權擅自售賣“蒼溪紅心獼猴桃”包裝的,則可以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中“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規(guī)定判斷為商標侵權行為。
厘清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行為如何判斷,能夠為地理標志維權提供具體的方法。比如權利人主要針對產地假冒開展維權,那么關注疑似產地假冒行為并收集初步證據(jù)后,即可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但這并不意味著,權利人的舉證責任較輕就可以向未經授權的市場主體隨意發(fā)起訴訟維權。首先,權利人仍需舉證被訴方存在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其次,權利人應先查明該商品是否為已授權商品,這也是對地理標志權利人承擔授權管理義務的體現(xiàn),否則權利人在前述“第一種情況”下將面臨敗訴,并且可能承擔賠償被訴方因其訴訟行為造成的損失;最后,權利人作為非營利性質的公益主體,若采取的維權方式不合理,則將受到公眾質疑,承擔負面評價。因此在維權過程中,應謹慎維護其所代表的部分群體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的平衡。協(xié)會采取維權措施應以制止侵權行為、達到適當懲戒作用為目的,而非致力于索要高額賠償或大量收取“會費”。
在蒼溪獼猴桃協(xié)會訴安徽省池州市某淘寶網商侵害“蒼溪紅心獼猴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一案中,蒼溪獼猴桃協(xié)會通過在網上排查產地假冒的侵權線索,發(fā)現(xiàn)該淘寶網商開設的店鋪一則廣告圖片突出展示“蒼溪紅心獼猴桃”字樣,而點進該廣告鏈接,又顯示商品的配送地為“山西運城”。協(xié)會因此將其列為疑似侵權對象,展開進一步調查,經公證購買該鏈接中的“蒼溪紅心獼猴桃”,收貨單據(jù)上顯示發(fā)貨地址為“浦江縣”,而商品的包裝盒上又顯著標識“原產地果園直供”。根據(jù)以上證據(jù)能夠初步證實該淘寶網商銷售的獼猴桃并非來源于蒼溪,協(xié)會由此向該商家發(fā)起了維權訴訟。在本案中,面對原告的指控與提供的證據(jù),被告對其商品來源負有舉證義務以證明其具有合理使用依據(jù),但本案中被告不對此予以證明,因此直接面臨敗訴,最終其擅自使用“蒼溪紅心獼猴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行為被判構成侵權,并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該案中協(xié)會的維權方式可以作為農產品地理標志合理維權的參考。在農產品地理標志維權過程中,面的維權對象可能是小商販、普通農戶等市場主體,面臨的侵權行為也具有多樣性,因此對于不同的侵權對象與侵權行為應靈活采用恰當方式制止侵權,既要厘清不同侵權行為的判斷方法,也要把握好維權的尺度,不傷害社會公共利益與大眾樸實情感。
最后,開展維權保護需要有規(guī)范的管理作為基礎。維權保護與規(guī)范管理二者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如果地理標志管理混論,那么開展維權保護將失去合理基礎,而完善的管理基礎,能夠使維權保護更趨合理、有效。
(原標題: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判斷與維權實務——以“蒼溪紅心獼猴桃”為例)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曾薇律師 四川澤實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侵權判斷與維權實務——以“蒼溪紅心獼猴桃”為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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