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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張月梅?商標評審委員會?IPRdaily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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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目前的評審實踐中,著作權保護卻比較難,大多數(shù)當事人都不保留設計商標的相關資料,更不去版權局去做版權登記,直接就來申請注冊商標了。事先的著作權是保證商標獨占的有力武器,真正是之前走好小步,之后少走幾大步。
以我的案件審理經(jīng)驗看來,認真做企業(yè)的人也都會經(jīng)心設計使用商標,比如 “”、“?”、“”、 “?”、“”
上面這些商標是我隨意從商標數(shù)據(jù)庫里找出來的,無論圖形復雜還是簡單,共同特點是圖形部分都經(jīng)過設計。經(jīng)過設計的商標圖形,常常從誕生的那一刻起,也擁有了另一種權利:著作權。
著作權大概是中國目前最容易被侵犯的權利之一,侵權者實在太多了,從百度這樣的大公司到個人(個人的案例很多,我實在不敢點名),反正每個人都會根據(jù)自己的生活經(jīng)驗想到誰誰。
但是,著作權作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中所保護的在先權利之一,保護力度卻是相當大。因為不考慮商品情形,等于在所有商品和服務上都給予了保護,這個力度在某種程度上甚至超過了對馳名商標的保護。
可在目前的評審實踐中,著作權保護卻比較難。大多數(shù)當事人都不保留設計商標的相關資料,更不去版權局去做版權登記,直接就來申請注冊商標了。等發(fā)現(xiàn)別人抄襲了自己的商標圖形注冊在其他商品上時,只能提供出在先的商標注冊證來證明享有著作權,而商評委和法院一般認為商標注冊證只能證明享有商標權,不能證明著作權的歸屬。這樣,在先商標所有人常常不能證明自己是著作權權利人。不是權利人就不能主張該項權利更談不到保護的問題。
然后,就沒辦法了,眼睜睜地看著一模一樣的圖形被別人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而作為商評委審查員,雖然認為從情理上講,在后商標的圖形和在先商標的圖形完全一樣,一般來說都“難謂巧合”,但是,在沒有適格的在先著作權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下,也只能依法行政,準予兩件商標同時存在。
這對審查員來說也是一種折磨,不能把內(nèi)心認為可能是抄襲的商標撤銷掉,也需要很強的依法行政的職業(yè)素養(yǎng)。
所以,雖然保護著作權的兩大要件是“實質(zhì)性相似”和“接觸的可能性”,但審理實踐中,更難的是確定著作權權利人。這一點,從在“”商標一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抄錄如下:
“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引證商標中的笑臉圖形,由英文字母“a”和笑臉圖形組合而成,設計較為獨特,具有較高的獨創(chuàng)性,符合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標準。阿里巴巴公司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阿里巴巴笑臉圖形創(chuàng)作說明、創(chuàng)作人盛一飛創(chuàng)作笑臉圖形的電子文稿等證據(jù),能夠初步證明盛一飛創(chuàng)作了本案笑臉圖形,其作品性質(zhì)為職務作品。結合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宣傳使用證據(jù)及引證商標檔案可以確定,上述阿里巴巴笑臉圖形完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且阿里巴巴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將笑臉圖形刊登于公開媒體,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與阿里巴巴公司形成對應關系。笑臉圖形現(xiàn)在的著作權人阿里巴巴(中國)公司將笑臉圖形的著作權獨占許可給本案原告阿里巴巴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有權作為著作權被許可人提出被異議商標侵犯笑臉圖形著作權的主張。被異議商標所采用的笑臉圖形與阿里巴巴公司在先使用的笑臉圖形完全相同,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侵犯了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著作權?!?
判決中是重要的部分是認定阿里巴巴是著作權權利人。道理很簡單,對于完全相同的圖形,實質(zhì)性相似是顯而易見的,而商標初步后要公告,任何人就有了接觸的可能性。雖然也不排除偶有巧合相同的時候。但真是巧合需要在后商標申請人提交證據(jù)證明。目前我還沒有采信過這樣的證據(jù),一來很少,二來偶爾見到一兩份,也假到有一點智商就能看出來的程度。
其實證明著作權權屬也很簡單,如委托設計合同,設計草稿等,但最直接的是著作權登記證。對精心設計已經(jīng)構成作品的商標來說,注冊申請前要做的第一事件是做著作權登記。這樣,當發(fā)生他人在后抄襲商標情形時,就能夠以適格的著作權權利人提出異議或無效宣告申請。如此,事情就容易多了,當事人容易,審查員容易,法院也容易。
事先的著作權是保證商標獨占的有力武器,真正是之前走好小步,之后少走幾大步。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趙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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