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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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鄭順章 上海浦東法院
原標題:什么樣的工程設計圖構成作品?丨知產案件集中宣判周
IPRdaily消息:工程設計圖只要在圖形設計的整體排列、布局、視角以及具體繪制上體現了設計者的獨立創(chuàng)作,特別是存在設計細節(jié)或要點的選擇或取舍,一般均能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從而構成工程設計圖圖形作品。設計對象技術原理相同或者對制圖元素采取統(tǒng)一的行業(yè)標準畫法均不能作為有限表達的抗辯事由。
浦東法院知產庭宣判的這件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涉及到了工程師們的智慧成果——工程設計圖紙。什么樣的圖紙能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呢?讓我們一起隨小編來探索這期“知產案件集中宣判周”的第二案。
裁判要旨
工程設計圖只要在圖形設計的整體排列、布局、視角以及具體繪制上體現了設計者的獨立創(chuàng)作,特別是存在設計細節(jié)或要點的選擇或取舍,一般均能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從而構成工程設計圖圖形作品。設計對象技術原理相同或者對制圖元素采取統(tǒng)一的行業(yè)標準畫法均不能作為有限表達的抗辯事由。
一、案情簡介
本案為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洛公司)、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金洛)與被告香港凌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凌智)、上海凌智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凌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海智造)的著作權糾紛案。
1、2013年2月1日
金洛公司、香港凌智及江蘇熔盛重工有限公司三方簽署了熔盛76000噸散貨船項目(以下簡稱熔盛項目)的技術協議,上海金洛作為該項目的設備制造廠商也列入技術協議中。為履行該項目合同,金洛公司和上海金洛開發(fā)完成了工程設計圖紙,并提供給被告香港凌智。
2、2016年2月
兩原告獲悉香港凌智將上述工程設計圖紙中的23張圖紙(以下簡稱權利圖紙)提供給金海智造,且在金海重工2500TEU電加熱系統(tǒng)項目(以下簡稱金海項目)中大量復制、修改該圖紙。審理中,香港凌智公司被注銷,法院依法變更訴訟主體為唯一董事兼股東凌學忠。
原告認為,兩原告設計的涉案圖紙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設計圖作品,三被告的上述行為剽竊了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兩原告對其權利圖紙享有的復制權及署名權,應承擔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的民事責任。被告則辯稱,涉案權利圖紙并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在行業(yè)規(guī)范以及基本原理一致的情況下,權利圖紙為有限表達。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兩原告主張的23張權利圖紙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以及權利圖紙是否為有限表達。
1、涉案23張權利圖紙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
法院認為,涉案的23張圖紙具有獨創(chuàng)性。
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作品類型包括了圖形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本案中,原告主張涉案23張電伴熱項目工程圖紙系圖形作品。而判斷涉案工程設計圖是否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應當考慮三個方面:一,圖形設計的整體排列、布局;二,具體設計的繪制;三,對于設計細節(jié)或要點的選擇和取舍。
具體到本案的23張權利圖紙,原告以點、線、面和各種幾何圖形展示了電伴熱系統(tǒng)的結構布局,體現了嚴謹、精確、簡潔、和諧的科學之美。在表達各種電加熱設備的設計方案時,選取的視角多樣,既有俯視圖,又有剖視圖,既有主視圖,又有側視圖,既有整體的布局,又有細節(jié)的描繪,部分圖紙附有文字說明的施工工藝,統(tǒng)一放置于圖紙的右下方,并在右下角用表格方式標注該頁圖紙的設計者及匹配項目等信息。圖示英文標注整齊明晰,與圖紙上的具體部位一一對應。在含船舶舾裝件的部分權利圖紙上,以線條的粗細變化,弧度的取舍,長度的權衡,突出了電伴熱電路的安裝走向與舾裝件的區(qū)分。原告通過繪制圖形的表達形式將船舶用電伴熱系統(tǒng)的設計方案在圖紙上固定后,相關圖紙正是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圖形作品,因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圖片為示意圖紙,非本案所涉權利圖紙
2、在技術原理相同情況下,涉案權利圖紙是否為有限表達?
法院認為,雖然技術原理相同,但涉案權利圖紙并不是有限表達。
工程設計圖的獨創(chuàng)性判斷應防止將技術方案的唯一性等同于圖紙設計的唯一性或有限性。工程設計圖的獨創(chuàng)性并不體現在設計方案本身,而是設計者對于設計方案的圖形化表達。不同的設計者在設計圖紙整體布局、圖示標注、設計要點的選擇等都會做出不同的考慮和設計。
比如,同樣的技術原理下,對相同的設計對象,采取不同的視角,視圖最終都會體現出不同的表達。而對整體構圖的排列,對某些部分放大或縮小的選擇,對某些細節(jié)突出或省略的取舍,也會最終影響對整幅構圖的表達。被告用來證明權利圖紙系“有限表達”的證據,經當庭比對,其繪圖的整體布局、圖示標注、繪圖的細節(jié)表達、以及具體的安裝細節(jié)等與原告均不相同。故原告的權利圖紙,不應被認為是有限表達。
3、在統(tǒng)一的行業(yè)標準畫法下,權利圖紙是否為有限表達?
法院認為,雖然行業(yè)有統(tǒng)一的標準,但并不能因此認為權利圖紙是有限表達。
被告稱,原告主張著作權的電路原理圖中,表達開關、繼電器、接線端等元部件的畫法都是有行業(yè)標準的,系通用畫法,除了開關數量需要根據船舶舾裝件圖紙來確定之外,其他的畫法是唯一的表達。
對此,法院認為,雖然表達電器各元素的畫法是有行業(yè)通用的標準,但將這些元素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體現科學之美的可用于實際安裝的電器設計圖,則需要作者付出一定的智力成果。就如同文字作品中的漢字或字母,他們都是表達的方式或者說是表達的工具,如若僅僅是將工具本身簡單呈現,當然無法達到作品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高度,但是利用工具基于判斷和選擇進行不同思想的表達,一般就能夠達到著作權所要求的創(chuàng)造性高度。比如在原告的電器設計圖上,每種元素之間連接線條的間隔長度、每種元素的連接次序、選擇在哪兩個開關符號之間用省略號表達略去的數量更能體現整體構圖的均衡性等,都需要設計者付出一定的智力創(chuàng)作。
三、判決結果
法院基于涉案工程設計圖圖形作品的認定,根據在案證據判決被告凌學忠發(fā)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9.2萬元及合理開支9萬余元。被告上海凌智未參與涉案項目。被告金海智造作為船廠方,系被動接受被控侵權圖紙,不知道被控侵權圖紙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故對原告主張上述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鄭順章 上海浦東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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