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現行法律科技商標圖知識產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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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董佳
原標題:小店銷售長城鉛筆被“套路式打假”?聽聽律師怎么說
近日一則小五金店遭遇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套路式打假”的視頻在網上瘋傳。根據目前已知信息,筆者認為無法認定此類案件系廠家或者律師故意引誘小店侵權,相反,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作為商標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是有法可依的,其訴訟主張也在合理范圍內,屬于批量維權行為。
1.街頭小店遭遇“套路式打假”
近日,抖音一段小小五金店遭遇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套路式打假”的視頻在網上瘋傳。具體內容是,浙江一五金店禁不住推銷員推銷,購買了一盒長城牌的木工鉛筆。推銷員走后,很快有人指定購買長城牌木工鉛筆。此后不久,五金店竟然被告上法庭,理由是該五金店銷售的長城牌木工鉛筆是假冒產品,侵犯了商標專用權,并向五金店索賠33200元。
店主這才意識到指定購買該型號木工鉛筆的人是廠家打假人員。而且?guī)资臇|西,竟然要賠三萬多,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店主一打聽才知道,同區(qū)域已經有多家小賣店被起訴,理由和被取證方式基本一樣。小店店主們紛紛覺得自己遭遇了“套路式打假”。
小賣店主懷疑,是商標權人自己雇人推銷,自己又來取證,意圖惡意訴訟敲詐小賣店主的血汗錢,于是向各大媒體投訴舉報,引起廣大輿論關注。眾多網友們也紛紛為小店主叫屈,譴責商標權人居心不良。
2.案件事實
事實是否真的如此呢?筆者根據網上公開信息對此進行了核實。
在有人向媒體上投訴長城木工鉛筆維權案之后,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回應表示,我們是正規(guī)廠家,正常維權,不會做惡意維權這種無聊的事情。目前假冒產品太多,為維持品牌形象,又無法查證來源廠家,只能打擊銷售者,第一鉛筆有限公司同時表示,將來仍會堅決維權,維護品牌形象。
根據目前新聞報道中披露的信息,侵權產品圖樣為:
筆者查詢商標公開網站得知,此案涉及的商標商標號為381103,商標文字為“長城”,權利人為老鳳祥股份有限公司(原來老鳳祥不但賣珠寶,還賣鉛筆……),該商標涉及的商品或服務為“鉛筆”。商標商標圖樣如下所示:
從上述圖樣看出,被控侵權產品上的商品標識“長城”和涉案商標的文字完全相同,屬于相同商標。另外,根據(2020)浙08民初130號等裁判文書,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為此商標的獨占許可人。此外,在企業(yè)登記信息中顯示,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1994年5月11日,實繳資本4275萬人民幣,屬于老牌大企業(yè)。
3.律師觀點
(1)廠家自導自演可能性低
筆者同樣從事知識產權訴訟工作。根據已知信息,筆者認為此類案件系廠家或者律師自導自演、故意引誘小店侵權的可能性非常低。
所謂“套路式打假”,一般是職業(yè)打假人士,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購買有質量缺陷的產品,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對商家主張懲罰性賠償。即,普通消費者即可對缺陷產品進行打假,理論上誰都能去撈一筆(當然現行法律已經對除食品、藥品之外的商品知假買假進行限制)。知識產權訴訟維權與產品質量問題不同,不管公證購買也好、法院起訴行為也好,均需要由適格的主體實施,即知識產權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者他們的委托代理人方可實施。沒有知識產權權利人授權,普通路人甲既請不動公證機構、也無法在法院立案。在此過程中,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
作為知名上市公司全資子公司、老字號國企,雇人造假貨、推銷假貨,再聘請律師打假,自導自演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2)此為針對終端銷售商的批量維權
筆者認為,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作為商標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是有法可依的,其損失賠償主張也在合理范圍內。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p>
“第六十三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p>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雖然商標權利人維權于法有據,但對于街邊零售小店,法院支持賠償額度低,只有形成規(guī)模、批量維權方能降低維權成本。
按照一般維權成本,針對一項侵權行為進行公證購買費用至少2000-3000元,案件受理費600元左右。即使不算律師費,每件訴訟成本也至少在2600以上。根據已經公開的關于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的裁判文書,針對小型銷售店面,法院支持的賠償額普遍偏低,判決金額大多在4000-10000元之間。
對于商標侵權案來說,如此低的賠償額,就單個案件而言,權利人基本獲利無幾。只有形成規(guī)?;?、流水化操作,才能降低成本。因此,一片區(qū)域內會有很多家店鋪都被起訴。雖然法院判決已經盡可能低,但對于每個小本經營的普通小商店來說,這些賠償金都是一筆不小的數額,故而引起小店主不滿。如果各路知識產權權利人對終端銷售小店窮追猛打,預計會使更多小店陷入經營困難,紛紛倒閉。
(3)批量維權現狀
實際上,此類針對終端銷售者的大規(guī)模維權案非常常見。筆者認為,其原因是,知識產權維權本身具有合法性,中國當前司法環(huán)境之下,批量維權雖然打擊面過大,消耗巨大的司法資源,卻也是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最大化的選擇。
如知識產權界眾所周知的,發(fā)明自拍神器的源德盛公司就采取了大規(guī)模打擊銷售商的維權行動。自拍桿雖小,卻包含一件中國著名的“高價值專利”,該專利經過20多次無效而屹立不倒,成為不倒翁神話。此外,由于自拍桿技術方案簡單易行,其技術方案難以被替代,侵權廠家絡繹不絕。專利權人將此專利應用到極致,發(fā)起成千上萬件侵權訴訟,橫掃生產廠家和銷售店鋪,僅侵權賠償就達到億元。
對于鉛筆、自拍桿之類的小商品,由于仿制門檻低,小型機器設備的小作坊即可制造生產。而小作坊生產加工隱蔽,在已經知道權利人在維權的情況下,絕不會輕易暴露加工地址。如此,給權利人維權調查取證造成很大困難,無法查清源頭廠家。
如果預先向小店、小賣部發(fā)送警告函,由于警告函并無強制力,常常起不到溝通警告作用,反而容易打草驚蛇,使得源頭廠家得以銷毀或隱匿證據,進一步加重調查取證難度。再者,警告函也無法補償權利人的維權成本。
難以查到源頭制造商,又希望補償維權成本,是針對終端銷售者的維權行為層出不窮的原因。
(4)最高院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357號案例中強調,“堅持嚴格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定位,根據專利權的創(chuàng)新程度高低、侵權行為情節(jié)輕重等,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實現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chuàng)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達到鼓勵創(chuàng)新,制裁故意侵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是落實嚴格保護的應有之義。為了從源頭上遏制侵權現象,一方面,專利權人在針對侵害其專利權行為的維權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地溯源維權,即盡可能地向處于侵權行為源頭環(huán)節(jié)的制造者主張權利,從源頭上制止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另一方面,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應區(qū)分侵權行為的性質,合理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積極引導專利權人從侵權產品的制造環(huán)節(jié)制止侵權行為?!?/p>
筆者認同最高人民法院觀點,堅持嚴格保護是目前司法保護的基本定位,但是針對源頭和銷售終端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區(qū)別對待。
(5)尊重和重視知識產權,避免和減少侵權風險
既然權利人地毯式維權是法律允許的合法行為,那么對于終端銷售商如何避免侵權風險呢?筆者認為商家需要加強知識產權意識,盡量從正規(guī)途徑采購,保留產品來源證據。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尊重知識產權
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目前國家的總體基調,今后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對仿冒侵權的打擊力度將越來越大,知識產權侵權成本會越來越高,假貨、盜版、仿冒品泛濫的時代必將將一去不復返。如2020年知識產權界廣為人知的樂高案,刑事處罰力度之大震驚國人。
不管源頭廠家還是零售商店,推廣自己的品牌、開發(fā)自己的產品、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才是持續(xù)發(fā)展的長久之計。
從正規(guī)途徑采購,保留產品來源證據
首先,盡量通過正規(guī)路徑采購貨品;其次,保留購買產品來源證據,如購買廠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銷售發(fā)票、付款憑證等等,這些證據可以在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時作為合法來源證據,避免侵權賠償;最后,對明顯假冒的產品不要報以僥幸心理,以免因小失大,占便宜吃大虧。例如本案例里面提到的上門推銷,因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價格,假冒產品的可能就比較大。
仔細分析法律文書,必要時尋求專業(yè)人士幫助
在接到被指控侵權的法律文書,需仔細檢查原告證據,核實證據三性,尋找證據中的疏漏。例如,首先核查當事人是否適格主體,有沒有得到合法授權,權利是否有瑕疵,證據中被告地址、姓名是否與實際相符、證據是否真實可信等等。此外,也建議與權利人、來源廠商積極協商,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必要時尋求專業(yè)人士幫助。
綜上所述,針對上述“套路式維權”問題,根據目前已知信息,筆者認為無法認定此類案件系廠家或者律師故意引誘小店侵權,相反,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作為商標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是有法可依的,其訴訟主張也在合理范圍內,屬于批量維權行為。堅持嚴格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定位,商家需要加強知識產權意識,尊重和重視知識產權。隨著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日趨完善,個體戶、小賣店、小超市、小商店也不再是沒有知識產權監(jiān)管的法外之地,經營者需要加強知識產權意識,規(guī)避知識產權侵權帶來的風險。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董佳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小店銷售長城鉛筆被“套路式打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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