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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新增了商標侵權案件中止查處制度,即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涉案商標的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則進一步明確:涉案商標的權屬糾紛正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審理或者人民法院訴訟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定性的,屬于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商標權屬存在爭議”。該制度既有利于相關當事人尋求法定途徑先行厘清商標權屬問題,也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避免執(zhí)法錯誤,最大限度減少或避免相關當事人遭受難以彌補或者不必要的損害,最大限度地防范行政執(zhí)法風險。
但目前實務中出現(xiàn)的一種傾向,讓商標權利人頗感被動與無奈: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只要涉案商標被他人啟動撤銷程序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便一律中止案件的查處。有些被控侵權人被投訴舉報后,立即向商評委申請宣告涉案商標無效,收到受理通知書后隨即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止案件查處。甚至被控侵權人僅針對涉案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尚未被商評委受理,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中止案件查處。遭遇該問題的商標權利人擔心:被控侵權人所持無效宣告理由即使不合情理,也可能需要走完一審與二審行政訴訟程序,甚至終審后又會被提出新的理由繼續(xù)申請無效宣告,從而將商標侵權行政執(zhí)法程序無限期地拖延。
涉案商標的權屬只要他人認為存在爭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否必須中止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中止商標侵權案件查處的,商標權利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如何尋求救濟?能否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一,對于涉案商標的權屬存在爭議的,是否必須中止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法定情形的商標侵權案件決定中止案件查處的裁量權,所用措辭是“可以中止”而非“應當(或必須)中止”。即出現(xiàn)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情形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非當然、必須中止查處商標侵權案件,而應根據(jù)個案情況判斷涉案商標權屬糾紛、商標侵權民事訴訟可能出現(xiàn)的最終裁決結果,進而對案件的行政執(zhí)法風險作出判斷,據(jù)此裁量是否需要中止商標侵權案件的查處。相關裁量同樣應當有理有據(jù),不能恣意裁量。若被控侵權人或其他相關人申請撤銷或宣告涉案商標無效的理由明顯不合情理、不充分、不成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便無需中止商標侵權案件查處;若申請撤銷或宣告涉案商標無效的理由充分,或者涉案商標的權屬判歸被控侵權人或其利益相關人的可能性更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宜中止商標侵權案件查處,以免被控侵權人遭受難以彌補或者不必要的損害,盡量防范行政執(zhí)法風險。若針對涉案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尚未被商評委受理,相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便決定中止商標侵權案件查處的,則涉嫌構成恣意裁量甚至濫用職權。
第二,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中止商標侵權案件查處的決定有異議的,商標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如何應對。
首先,應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溝通,圍繞己方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被控侵權人構成商標侵權,盡力充分提供證據(jù)、闡述理由,努力爭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認可和支持,努力消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執(zhí)法風險的擔憂。必要時,商標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考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擔保,若己方在涉案商標權屬糾紛裁決中敗訴并導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zhí)法錯誤的,承諾承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能被請求的行政賠償責任。
其次,若經(jīng)溝通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以涉案商標的權屬存在爭議為由中止商標侵權案件查處,而己方有充分理由保住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建議商標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依法及時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訴訟,及時借助民事審判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以此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重啟行政執(zhí)法程序及時查處侵權行為。
另外,若經(jīng)溝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仍以涉案商標的權屬存在爭議為由中止商標侵權案件查處,且他人申請無效宣告的理由明顯不合情理、明顯不充分或明顯不成立的,商標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考慮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中止查處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對于涉案商標被啟動撤銷或無效宣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對商標侵權民事案件并非當然地中止訴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年《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fā)[2006]68號)第三十六條中指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向國家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請求撤銷原告主張權利的注冊商標的,一般不中止訴訟。但被告依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有充分的證據(jù)或者理由否定該注冊商標的效力的,可以中止訴訟。”
有觀點認為,依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作出的中止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決定,與依據(jù)我國反壟斷法第四十五條作出的中止調(diào)查涉嫌壟斷行為的決定一樣,并非對被調(diào)查事項的最終決定,僅是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的階段性、中間性行為,不會對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實際影響或?qū)嵸|(zhì)性影響,應視為“未成熟”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二款第(六)項明確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的行為。另外,前述中止查處決定、中止調(diào)查決定,是行政機關在法定情形下行使裁量權的結果,只會存在合理性問題而無合法性問題,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行政訴訟僅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因此,相關各方對前述中止查處決定、中止調(diào)查決定,無權提起行政訴訟,也無權申請行政復議。
但也有觀點認為,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中止調(diào)查涉嫌壟斷行為,意味著未及時制止被調(diào)查的涉嫌壟斷行為,同時意味著未及時保護、救助合法權益遭受被調(diào)查事項侵害的經(jīng)營者、消費者,而且被調(diào)查的經(jīng)營者所作承諾的內(nèi)容及承諾履行情況,很可能對相關市場競爭產(chǎn)生重要影響,會對與被調(diào)查事項相關的經(jīng)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產(chǎn)生實質(zhì)性影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中止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則意味著涉案被控侵權行為未被及時制止,同時意味著商標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未及時得到保護和救助,應當認定為對商標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義務會產(chǎn)生實際影響或?qū)嵸|(zhì)性影響。另外,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五)項、第(六)項,明確將濫用職權和明顯不當列入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范圍。實際上,濫用職權或明顯不當?shù)男姓袨椋巡粌H是合理性問題,而屬合法性問題。若被調(diào)查的經(jīng)營者所承諾的措施明顯不能及時消除涉嫌壟斷行為的后果,而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中止調(diào)查的,以及涉案商標被申請無效宣告的理由明顯不合情理、明顯不充分或明顯不成立,或者所涉案情明顯不符合法定中止查處情形,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中止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的,均涉嫌構成恣意裁量,涉嫌行政行為濫用職權或者明顯不當。因此,與涉嫌壟斷行為利害相關的經(jīng)營者、消費者對前述中止調(diào)查涉嫌壟斷行為的決定,商標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前述中止查處商標侵權案件的決定,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作者:黃璞琳 江西省撫州市市場和質(zhì)量監(jiān)督管理局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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