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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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肖振春 茶余泛IP兼法
原標題:華為月亮模式專利,專利業(yè)內十個視點
每個智能手機都有飛行模式,而只有華為智能手機有月亮模式。
在2018年1月,高通與華為均聲稱自己擁有飛行模式專利。高通聲稱其在2000年2月申請專利(US50424300),2002年授權;華為直接亮出專利號(ZL01135381),于2001年申請,2005年授權。
時間明顯有差,且華為的飛行模式專利在美國審查時被審查員引用了高通的飛行模式專利,但飛行模式并不是一件專利,因而飛行模式屬于誰是個偽命題。
月亮模式專利沒有公司和華為爭,但月亮模式專利的競爭對象是公眾。特別是隨著華為在2018年年底和2019年上半年過于頻繁的出現于公眾視野,使大部分公眾對華為民族化和捧殺。
在華為月亮門三個月后,華為月亮模式專利出乎意料的進入公眾視野,帶來又一次公眾狂歡,馬上,帶來了一次專利行業(yè)內對華為月亮模式專利的思考。
本人寫過三篇華為專利系列文章,對華為專利工作極度敬佩,以致期待加入,但月亮模式專利改變著一些東西。
本文所需的月亮模式專利信息羅列如下:
專利申請?zhí)枺?01910134047.X
申請日:2019-2-22
優(yōu)先權日:2019-2-18
申請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發(fā)明名稱:一種拍攝月亮的方法和電子設備
發(fā)明人:陳彬、張一帆、郭鑫、敖歡歡、喬蕾
作為業(yè)內人,行業(yè)熱點一直不多,有熱點就要跟,但競技圈流傳一句話“大熱必死?!?/p>
月亮模式專利的專利行業(yè)內十個視點
一、我國專利事業(yè)不再處于啟蒙階段
過去幾年,專利熱點總會被用來普及,典型的有:“華為公司申請專利,所以其知名”、“專利申請于產品上市前”、“權利要求數量多達18項”、“獨立權利要求很短,且有4或6個”、“說明書竟然22頁”等等。
自2018年成為我國專利質量元年,我國專利事業(yè)已經進入了新階段。專利數量成為專利仰視鏈的底端,專利仰視鏈沒有頂端,專利質量是當前專利仰視鏈的至尊。
二、4天的國內優(yōu)先權日
通常來說,要求4天國內優(yōu)先權日的可能情形是在先申請遞交有誤,4天內有技術完善或技術創(chuàng)新的可能性不大。
80元換回4天國內優(yōu)先權日,說不定也是外國優(yōu)先權日,這是一個值得且降低風險的事。
三、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享受85%費減
2019年7月1日前,《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可以申請減繳專利收費的條件是“上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yè)”,即使在2019年7月1日執(zhí)行“上年度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的企業(yè)”。
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能享受85%費減,對于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的關聯(lián)公司之間的“財務籌劃”致以敬意。
四、權利要求的多引多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2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被另一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即在后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4、5是明顯的多引多,屬于不允許的引用關系,特別是權5是多引多引多。由于軟件專利的常規(guī)權利要求架構,權利要求12、13也屬于不允許的引用關系。
在此,本人是權利要求7和15作為獨立權利要求。
參照流傳的《華為專利質量要求》,多引多屬于形式問題。
五、月亮不應當是拍攝主體
背景技術中描述“月亮是一個非常常見拍攝主體”,根據主體和客體二元論來說,月亮應當為客體。但是,在攝影界通常將被拍攝對象稱為主體,即拍攝主體,但拍攝主體是相對于拍攝陪體而言的。因而,在背景技術中,不應當將月亮稱為拍攝主體,稱為拍攝對象比拍攝主體更清楚、無疑義。
六、發(fā)明內容中包括提升用戶的英語學習效果
專利原文“本申請?zhí)峁┮环N月亮的方法及電子設備,能夠在視頻播放過程中實現單詞或語句復讀,提升用戶的英語學習效果,提高用戶體驗?!?/p>
發(fā)明內容是業(yè)內人員在任何專利業(yè)務中都會選擇性忽略的部分。但出現本專利的既包括月亮又包括英語的,實屬罕見,通常,該段若全為關于英語的專利,則似乎能理解為模板或復制,但該段修改了月亮,而且修改時漏掉了“拍攝”,這體現出的是行業(yè)內的一個不好的現狀。
1、代理人態(tài)度有問題。即使其說明書有22頁,其實寫了很多超出專利文件所要求的文字。
2、代理機構審核機制形同虛設。每個代理機構都會宣傳公司設有幾級審核機制,并且有審查員或十年以上資質,但形式問題普遍存在,至于實質問題,其都做不到理解整個技術方案。
3、IP in-house失職。作為IP in-house,就應當有自己的責任,首先全面了解技術方案,其次指定好代理人,最重要的是審核代理人撰寫稿。
對于代理人和代理機構的考核,形式問題應該為直接扣分項,在流傳的《華為專利質量要求》中,對于發(fā)明內容撰寫是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的。
在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文件中,仍出現如此狀況,專利行業(yè)的高端層次也就這樣的現狀。
七、發(fā)明專利初步審查能合格嗎
發(fā)明專利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依據條款中包括《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三)項“發(fā)明內容: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單論那一段話,是不滿足該條款的,但由于專利文本的發(fā)明內容還有很多文字,要說符合要求也沒問題。個人覺得審查員也沒發(fā)現文字有這樣的錯誤,不然,發(fā)出一份補正通知書也是合法合理的。
八、專利權利范圍瞎談
1、按照專利撰寫套路,那就是要概念上位,在發(fā)明名稱中寫月亮,獨立權利要求中也寫月亮,已經違背套路,而通篇看完,似乎拍星星或黑暗中的光都能實現,個人一直認為脫離檢索的專利布局都是瞎扯淡。
2、融合處理,這樣一個模糊的詞在通篇中出現頻次不少于月亮,而通篇看完,融合是具有多重具體技術含義的,而通篇未有介紹,是否存在公開不充分未知。
3、輪廓清晰、晶瑩美麗的月亮,這詞絕對不是出自理工科發(fā)明人,一般文科生也只能寫出輪廓清晰,能寫出晶瑩美麗這詞的絕非等閑之輩,那么,這樣的效果是技術效果嗎?個人認為是技術效果。
九、發(fā)明人趣事
第一發(fā)明人是陳彬,經檢索,該專利為陳彬在華為的唯一專利。
張一帆是拍攝技術領域的老司機,2013年即申請了拍攝專利。
郭鑫和敖歡歡都算拍攝技術領域的老手,喬蕾也是唯一專利。
這樣的發(fā)明人順序,猜測一個故事:
陳生加班后下班的抬頭梳頸,覺得月亮輪廓清晰,取出華為P10,竟然拍不出輪廓清晰的月亮,趁夜找張生、郭生和敖生,通過從技術方面和專利方面指導,產品實現和專利申請,發(fā)現有一位美女喬小姐,覺得可以邀她體驗第一次當發(fā)明人,經過升華,補充了晶瑩美麗。
十、僅僅是申請了專利
1、拍攝月亮專利確實有華為申請了,但在拍照技術領域,實現拍攝效果輪廓清晰、晶瑩美麗的專利還是有很多,拍攝月亮是不是一個特定技術問題,這個待審查員出馬。
2、華為月亮專利暫只有一件,專利的創(chuàng)造性是由技術特征決定的,也就是華為使用一些技術特征來申請專利,任何人也可能使用其他技術特征來申請專利或使用,況且,這是拍照技術領域而不是通信領域。
3、華為在專利申請前應當是有分類管理的,因而,拍攝月亮專利于華為公司的作用到底是什么?可能是公開技術、可能為宣傳、也可能為保護技術。
同時,其可能還有多件基于拍攝月亮的重要專利未公開,敬請期待。
依據流傳的《華為專利質量要求》審核,這是一份不及格的專利申請文本。但其已經是初步審查合格的公布文本,專利行業(yè)的頂端是如此狀況,必然反映我國專利生產線只是能運行,專利質量看運氣。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肖振春 茶余泛IP兼法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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