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楊明 楊雪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新增的“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商品是個什么鬼?
2017年1月1日正式啟用的新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增加了不少新興的商品服務項目,諸如“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機器人”、“人臉識別設備”、“頭戴式虛擬現(xiàn)實裝置”、“車輛共享服務”等等。在這其中,有一個“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的商品特別值得大家關注。筆者在第一次看到這個商品時有些興奮地想:哇,終于有一個最貼近的商品項目,讓眾多的APP名稱能夠有效地進行商標保護了。我相信,會有不少商標代理人和擁有自主APP產品的企業(yè)IPR,產生過同樣的想法。如果你也這樣想過,希望你能花幾分鐘看看這篇文章,因為我們要告訴你——這個想法是錯誤的。
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爆炸式的信息撲面而來,讓我們經(jīng)常面臨選擇困難,也經(jīng)常讓我們被表象所迷惑,這種現(xiàn)象也逐步延伸到了商標申請注冊領域。表面看來,“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這個商品項目指向很明確,就是我們通俗所說的手機應用,也可叫做手機APP,但如果仔細想想,這個商品會讓人捉摸不透。這個商品是指的我們常說的APP嗎?這個商品是我們企業(yè)所開發(fā)的手機APP的核心商品嗎?如果有其他人在這個商品項目上注冊了與我們企業(yè)APP名稱一樣的商標,我們繼續(xù)在APP上使用該名稱,會有侵權風險嗎?……
首先,我們來弄清楚“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和APP的關系。
“APP”為“Application”的縮略詞,牛津詞典中釋義為“應用程序;應用軟件”,這些程序和軟件不但包括手機端,也包括PC端。但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APP”逐步地被大多數(shù)人指向于智能手機端的第三方應用程序。尤其是在2007年,擁有封閉生態(tài)圈的iPhone出現(xiàn),其“App Store”囊括海量精選資源,受消費者所追捧,因而廣大消費者將手機應用軟件均簡稱為“APP”。雖然從本質上說,“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應該只是“APP”的一種類型(“APP”是更廣義的應用程序及應用軟件概念,它不但包括了“手機應用軟件”,還包括“計算機應用軟件”),但按照普通公眾的常規(guī)認知看來,“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就是大家口口相傳的APP。為便于大家理解,本文中我們把“手機APP”等同于“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
其次,我們再來討論第二個問題——這個商品項目是我們企業(yè)所開發(fā)的手機APP的核心商品嗎?
這個問題可以換種方式——如果在這個商品項目上注冊了商標,我們企業(yè)所開發(fā)的手機APP名稱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呢?我相信不少人會做出肯定的回答,但很遺憾,筆者的回答是否定的。
要準確地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先思考一下,我們企業(yè)開發(fā)手機APP的目的是什么?對于大多數(shù)擁有自主手機APP的企業(yè)來說,開發(fā)手機APP的目的,應該是讓消費者更方便地享受我們的產品和服務。而我們的產品和服務到底是什么,才是問題的本質所在。只有明確我們的產品和服務是什么,才能確定我們企業(yè)的核心商品服務類別。
我們從用戶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比如時下流行的摩拜單車,用戶在使用時,都會在應用市場下載一個“摩拜單車”的手機APP,用戶下載這個手機APP,可不是因為這個APP長得有多漂亮,而是能夠通過這個手機APP享受便捷、實惠而且時尚的“車輛租賃”服務。摩拜單車提供的服務本質應該是“車輛租賃”,而非“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因此筆者認為,作為摩拜單車的運營主體,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的核心商品服務,應該是第39類3905群組的“車輛共享服務、車輛租賃服務”,而非這個新增的第9類的“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當然,我們并非認為“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這個商品項目對摩拜單車而言不重要,它很重要,但的確不是核心和本質的產品,而應該是一個載體。
接下來我們再來分析第三個問題——如果有其他人在這個商品項目上注冊了與我們企業(yè)開發(fā)的手機APP名稱一樣的商標,我們繼續(xù)在手機APP上使用該名稱,會有侵權風險嗎?
其實,第二個問題一旦弄清楚,第三個問題應該能迎刃而解。再拿摩拜單車來說,假設有一家單位在第9類“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上注冊了“摩拜單車”的商標,作為摩拜單車服務的提供者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就不能再開發(fā)一個手機APP來提供“車輛共享服務、車輛租賃服務”了嗎?筆者認為,在上述假設情況中,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即使開發(fā)一個APP來提供“車輛共享服務、車輛租賃服務”,其行為也并未侵犯第9類“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商品上“摩拜單車”的商標專用權。原因在于,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向消費者提供的不是一個手機APP的軟件,而是通過手機APP向消費者提供車輛租賃服務。手機APP僅是載體,并非服務的本質。
筆者知道這種觀點會受到不少非議。不過這種觀點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滴滴商標侵權案的判決書中能夠找到印證。該案判決書指出:“在發(fā)展迅速的互聯(lián)網(wǎng)經(jīng)濟下,傳統(tǒng)行業(yè)開始借助移動互聯(lián)和通訊工具等開發(fā)移動應用程序,在此基礎上對傳統(tǒng)行業(yè)進行整合,發(fā)展不同于傳統(tǒng)行業(yè)的新型產業(yè)模式。在這種背景下,劃分商品和服務類別,不應僅因其形式上使用了基于互聯(lián)網(wǎng)和移動通訊業(yè)務產生的應用程序,就機械的將其歸為此類服務,應從服務的整體進行綜合性判斷?!保ㄕ裕?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號民事判決書)
第四個問題,我們企業(yè)開發(fā)的手機APP的核心商品服務到底是什么?
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手機APP早已滲透到大家工作和生活之中,想必你此刻正在使用的智能手機上,會對手機APP有一個分類——淘寶、天貓在“購物”里,微信、QQ、微博在“社交”里,今日頭條在“新聞”里,墨跡天氣在“生活”里……與此同時,無論是iPhone的App Store還是安卓的手機應用市場,我們都會發(fā)現(xiàn)有一個APP的分類引導——游戲、娛樂、教育、購物、效率、美食、生活、健康、音樂、體育、社交等等,這種分類的目的在于幫助下載者通過不同的領域找到相應的手機APP。而這也說明,我們下載和使用這些手機APP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其能夠提供的不同類型的服務,這些不同的服務領域才是該手機APP擁有者的核心類別。
我們可以再反過來看,如果“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商品是所有手機APP的核心類別,那么微信、支付寶、今日頭條、印象筆記、墨跡天氣這些手機APP是否都應該屬于第9類?如果一家企業(yè)在“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商品注冊了一枚商標,那是否可以就此開發(fā)一個萬能的APP來提供餐飲、旅游、醫(yī)療、法律等這些分屬不同類別的服務,而沒有任何商標侵權風險呢?
不知道這樣的討論與分析是否有利于大家弄清楚上面的幾個問題。當然,弄清楚這幾個問題不是我們的目的,我們到底應該如何做,也許對大家更有意義。那最后我們就來討論一下,我們面對“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這個商品項目,到底應該作何選擇。
商標的本質是幫助消費者區(qū)別商品服務的提供者,從企業(yè)的角度來看,首要考慮的當然是針對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來申請商標,因此在考慮是否要在這個新增的“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時,首先要明確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務到底是什么。
我們是把“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作為一種獨立的商品向他人提供嗎?
如果是,第9類新增的這個商品項目就是我們企業(yè)的核心商品領域。
如果不是,那我們應該是把“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作為一種載體,向他人提供其他服務。在這種情況下,第9類新增的這個商品項目就只是我們的保護商品領域而已。
因此,我們的結論是:只有專門研發(fā)和設計軟件的科技企業(yè),其核心商品才是“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對其他所有領域的企業(yè)而言,這個新增的“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都僅是保護性的商品甚至不相關的商品領域而已。
是的,我們大多數(shù)企業(yè)都是這樣——我們并不向他人提供“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這一商品,而是通過“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向他人提供其他服務。超凡并不向客戶提供“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這一商品,但可能會通過“可下載的手機應用軟件”向客戶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我們經(jīng)常通過天貓商城購物,無論是通過手機APP,還是通過網(wǎng)站,亦或通過實體店,它提供的始終是同樣的服務,不能因為手機應用軟件是它最重要的一種服務手段,就改變了它提供購物服務的這一本質。
無論通過“手機應用軟件”提供什么服務,本質在于提供的服務內容,而非“手機應用軟件”這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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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明 楊雪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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