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fā)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fā)送郵件
確定
產業(yè)行業(yè)政策訴訟TOP100招聘灣區(qū)IP動態(tài)職場人物國際視野許可交易深度專題活動商標版權Oversea晨報董圖產品公司審查員說法官說首席知識產權官G40領袖機構企業(yè)專利大洋洲律所

什么才叫有操作性地尊重版權?

產業(yè)
IPRdaily10年前
什么才叫有操作性地尊重版權?
什么才叫有操作性地尊重版權?

 

IPRdaily 知識產權第一新銳媒體

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連接IP變革者

 

【小D導讀】
什么才叫有操作性地尊重版權?

 

 

這兩天,忽然就版權侵犯的道歉,流行了起來。在我的視野中,有三起比較得到關注的道歉信。 一是界面說自己侵人權了,總裁華威道歉 二是羅輯思維說自己侵人權了,創(chuàng)始人羅振宇道歉 三是中國企業(yè)家說自己侵人權了,執(zhí)行總編何伊凡道歉 這三起侵權道歉,各有各的文風,各有各的角度,界面和中企,還扯上了別人侵他們的權的事??纯蛡冊u頭論足,還有人寫文分析三家道歉的修辭法,倒也熱鬧。 新媒體排行榜的創(chuàng)始人徐達內,組了一個叫“新媒體排行榜原創(chuàng)群?”的微信群,這個群一看便知,都是些做原創(chuàng)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運營者。既然是搞原創(chuàng)內容,大多數人對被侵權都深惡痛絕,也有人寫過文章口誅筆伐。這三起連續(xù)發(fā)生的侵權道歉事,自然議論紛紛。 徐達內忽然說,誰來一篇文章?在得到他轉賬支付1000大洋權當稿酬后,我開始就“版權”這個話題,寫下此文。 第一個問題,版權究竟包括些什么? 這個問題看似很百度百科,但其實我以為,很多人知道得并不清楚。有必要再啰嗦一下。 版權/著作權(兩者完全等同,版權一詞來源于CopyRight,著作權一詞則沿襲日本用法。我國有國家版權局,但法律叫著作權法,也是醉了),在中國于10年4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現行的著作權法里,明文規(guī)定的一共十七項: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及其它權利(最后這項,是個活門)。 著作權的前四項: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人身權利”,作者一旦創(chuàng)作出作品后,立即產生該權利,并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和剝奪。后面五到十七項,都是財產權,直白點講,就是可以發(fā)生商業(yè)價值的賺錢工具。 著作權其實是一個很搞的東西。比如說,這個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實質是覆蓋到前述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的,但卻要單列出來,這和我國著作權法一路沿襲過來有關。其它權利又是個活門,幾乎就是個“不管權”,看著就像什么都能裝的樣子,一點也不符合法的“精準”,倒像個什么什么衙門的紅頭文件。其它權利是用于未來的發(fā)展的,不過在現實操作中,也有權利出現過,比如“收回權”:著作權人聲明本作品收回,以后不許公開傳播。 三 第二個問題,版權保護到底保護什么?以及,第三個問題,保護誰? 版權保護保護的是作品,不是思想。你和張三說我有個文章idea,說了半天,還沒錄音以及發(fā)布,你也沒寫(或者遲了),張三搶了你的先機寫了,你可以罵他人品低劣(如果確有證據),但你不能說侵犯你的版權。沒形的東西,是沒有著作權的。 另外一種情況,當你發(fā)現有篇文章,思路和你過去的某篇一模一樣,推導過程一模一樣,但文字不同。不能說人侵你權。因為作品最后和你不同。 版權保護,保護的是著作權人。這個事情有點復雜。因為很有可能,不是單一的。比如一本書的著作權人,包括書的原作者,以及出版社。 現在,你要翻譯這本書,怎么辦?就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就是說,你得和出版社與原作者一起商量。不過,翻譯權是“財產權”,存在這個可能,原作者已經把此書的翻譯權全部轉讓給了出版社——這個可能性,其實非常大,在大多數作者面前,出版機構扔出來的,都是霸王合同。 由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于是,在一些商業(yè)行為中,部分甚至全部財產權有可能,壓根已經不屬于原作者。 書籍是這類情況。但文章又是另外一種情況。這里面有著細微但其實截然不同的差別。 曾經有一家門戶和一個新聞客戶端打官司(或威脅要打官司),說后者侵權若干若干,因為后者很多文章,都是它門戶刊出的。 看似成理,其實未必。這里面要一一區(qū)分。 門戶雇的采編人員自己原創(chuàng)的,沒爭議,它是有著作權。但門戶從其它媒體那里授權轉載得來的,就要看具體情況。一般而言,其它媒體只是轉讓了一個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它而已,真要打起官司來,門戶自己都沒資格去做訴訟主體。 門戶請來的專欄作者寫的,給了稿酬了,這些文章能不能成為它的版權?也有可能不能。專欄作者給了門戶,也就是發(fā)表發(fā)表而已,要和客戶端打官司,還是專欄作者有資格,它沒資格。 一個很有操作性的例子是,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專欄作者有權利把ta在各路媒體專欄上的文章集結成書而不用知會任何一個媒體,而一個媒體把各路專欄作者的文章拿來做合集出書,還得一個一個商量。(事先有合同例外,騰訊大家就這么和你簽,所謂買斷了,所以大家在電子書平臺上集結出書,不用征求作者意見。但我寫稿多年,這種買斷式的事先合同,我就碰到過紐約時報中文網和騰訊大家兩個,前者名氣大,后者稿酬高,一般二般的媒體,我還真不簽) 故而,一稿多投,其實沒啥問題。有很多紙媒特別注明說,本刊拒絕一稿多投。這事要這么看:你可以拒絕已經發(fā)表過的稿子,但你不能因為作者把發(fā)給你的稿子交給別的媒體又發(fā)一遍而控訴什么:無論是對這個作者還是對那個別的媒體。 互聯(lián)網上今天有很多靠第三方作者寫稿撐起來的媒體/平臺,在我看來,這些媒體/平臺很難去抗議別的媒體轉載它上面的內容——無論原作者授權這個別的媒體與否——因為它沒資格。要抗議,也是原作者,而不是它。 比如我這篇,徐達內雖然給了我1000塊,誰要盜版也好,想獲得授權也好,我才是主體,他和他的新媒體排行榜,都不是。沒資格,嗯,叫嚷都沒資格,不過,在征得我授權后,可以代為叫嚷。 第四個問題,怎么保護? 整個著作權體系的可操作,其實是建立在這樣一個現實上的:內容與介質不可分離。這造成了普通人在復制作品的時候,規(guī)模不會太大。 我在香港讀研畢業(yè)的時候,覺得圖書館有些書真得不錯,而且國內很難買到。我站在大學圖書館的復印機前復制,勞累不說,效率還極其低下:一天最多能復印幾本書。我沒犯法,因為我會一本書留幾頁不復印,符合香港地區(qū)法規(guī)。而在中國大陸地區(qū),整本書一頁不拉地自己復印下來,都沒任何問題。 書籍、報紙、雜志,乃至上古的甲骨文、古代的石碑,都有這個特點:內容與介質不可分離。這個特點的結果之一就是:內容的傳播速度受制于介質的位移速度。傳播相對今天來說,是很緩慢的。 進入工業(yè)時代之后,出現了一些內容與介質分離的東西。比如說,磁帶和收錄機。但磁帶的復制還是很麻煩,效率很低。 正是因為現實世界是這樣的,所以著作權對于私人少量復制,從來不過問,也不會有人來找你麻煩。個人復制一點磁帶,分送好友,那是不犯法的事。這里有兩個要素:其一、少量且定向傳播;其二、沒有商業(yè)目的。(著作權法關于合理引用的第二十二條) 電腦出現以后,一下子就亂了套。因為個體能夠大量復制脫離了介質的內容。比如復制一本電子書,一天能搞出“海量”PDF,比如復制一張CD,借助光驅能夠轉化成MP3再進行海量復制。 其實著名的Napster就是這么個案子。把網絡拋開,一幫大學生把MP3傳來傳去,沒什么問題。借助互聯(lián)網工具,還是一幫大學生把MP3傳來傳去,一下子就被唱片協(xié)會這類的著作權機構所注意到:這事這么搞下去,那還得了。Napster后來也越做越大,幾乎每個人都可以接入進去下載音樂,成了不定向的大眾傳播,Napster就官司纏身,最終被告倒。 但無論如何,整個版權體系由于內容與介質分開后,已經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私人大規(guī)模的復制得以可能——只要別放到網上去做公開傳播,有個道理是顯而易見的:當一個人從朋友那里得到一份完整的MP3包(CD轉化而來),ta的購買可能就會下降。所以iPod出現之后,并沒有把音樂產業(yè)恢復到原來的程度,它至多延緩了音樂產業(yè)的迅速崩盤速度。 內容游離到介質之外而獨立存在,這是一場革命。 因為即便在傳說中,我們都只聽說過“無字天書”,從來沒聽說過也很難想像“無紙?zhí)鞎?。沒有紙的書,再具有想象力的古人,也無法想像。 內容脫離介質以后,無疑,傳播的速度更快更廣,而且成本低廉。“新聞的速度就是馬車的速度”、“新聞的速度就是火車的速度”(報紙依靠馬車或火車運輸),便一去不復返了。 絕對不能小看這種傳播所帶來的深遠的社會意義。這是地球村這個概念得以建立起來的重要基石之一。 數字化的內容,無論是空間偏向上(傳播的地域廣度),還是時間偏向上(傳播的時間深度),都是過往任何一種媒介形式所無法企及的。而按照伊尼斯的理論考據,一個穩(wěn)定的長久的社會,便得以存在。 但現有的版權體系,其實是傳播的一個擋路石。All Rights Reserved這句話,我個人一向深惡痛絕。 人人影視關張,我沒什么意見。 但射手網關張,如果真是因為現有版權體系的關系的話,這就是這個體系所鍛造的“惡”。 一本英文寫的書,居然要付出版機構獅子大開口要的版權金,才能“有資格”去找人翻譯,這事真是讓人十分糾結。我承認,有些作者自己也會要版權金,但同樣有理由相信,有更多的作者,會樂見自己的作品被翻譯成多國文字。但它的出版機構,沒有商業(yè)報酬,是絕對不肯的。 勞倫斯萊斯格,互聯(lián)網法律領域大神般的人物,Napster當年的辯護律師。他對現有的版權體系就提出了他的意見。 他一力主張對現存的版權體系進行改革,倡導創(chuàng)作共用原則(creative commons)。這個被簡化為CC的詞,又有個別名,叫CopyLeft(參見后注),相對于CopyRight而言。 萊斯格出過好幾本富有洞見的著作,包括《思想的未來》、《代碼》、《自由的文化》(原名Free Culture我個人一直不怎么贊同國內出版機構出中譯本時翻譯成免費的文化)。后來他出《代碼2.0》時,就采用了CC原則,ShareAlike,意即隨意分發(fā)。 Free這個詞,免費是一解,自由又是一解。免費分發(fā)就是自由傳播??傮w來說,萊斯格不是說版權制度不對,而是說,版權要盡可能:1、掌握在真正的原創(chuàng)者手上;2、真正的原創(chuàng)者應該可以視自己的需要任意處置ta的財產權。 所以我們才會在博客鼎盛的時代,看到頗有一些博客主宣稱:創(chuàng)作共用—署名—保持一致(先是允許自由傳播,然后保留人身權,放棄了所有的財產權)。 博客時代,是很有些這種自由精神的。但到了微信公眾賬號,雖然有太多的地方和博客類似,可惜這種自由精神,已經越來越少了。視野所及,很少有微信公眾賬號的創(chuàng)作者,在那里大書本公號內容遵循creative commons。 有一個觀點是:如果不能保護創(chuàng)作者的利益,我們將來就沒有東西可看了。 這句話很可疑。首先,這個利益是什么利益?人身權當然不可侵犯(我經常說痛恨現有的版權制度,但我從來會很小心地不說痛恨版權制度,因為我認可人身權,你不能把我的文章弄過去以后,說成是你寫的)。但這句話貌似不是在說這個。 如果說是物質利益的話,我永遠不相信這樣的話:沒有物質利益就沒有人創(chuàng)作。這個事情很多年前就有人不圖利益干過,未來也同樣會有人這么干。 更何況,在保證人身權不被侵犯的情況下,一個創(chuàng)作者,可能通過其它方式會變現ta的利益:有名就可能會有錢。 很多傳統(tǒng)媒體對自己的作品被網媒抄襲這件事很憤慨。憤慨有其道理,但憤慨千萬不要再往前一步:都是因為版權保護缺位,所以我們才會那么度日如年。美國人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苛刻得連有些美國法律專家都看不過眼,美國人的傳統(tǒng)媒體一樣日薄西山。 小結一下。 大致上CopyRight的下坡路,是因為它的基礎體系正在松動:內容與介質分離,且內容復制變得極為容易。至少在文字版權這個領域,CopyRight的可操作性越來越差。視音頻領域,由于個體創(chuàng)造較難,需要組織力量投入,且投入較大(也就是受損會很大),訴諸法律贏得官司會有回報,目前基石還相對牢靠。但圖片領域,真是一筆糊涂賬——想想圖片搜索引擎吧——又是另外一個話題(這篇文章快要超5000字了,沒法再展開了) 文字領域中的CopyRight的捍衛(wèi),不能說不對,自家的東西當然要允許自家渴勁兒地珍惜。但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作為真正的創(chuàng)作者,應該很清晰地明白這一點:捍衛(wèi)不易,且捍衛(wèi)本身的商業(yè)價值極小。與其費時費力糾纏在這個操作性很低的問題上,不如索性放開了去擁抱creative commons。 我特別鄙視侵犯人身權的侵權行為,這俗稱“抄襲”,但我對嚴禁任何人/組織未經許可轉載,也不太以為然。我自家是很大度的,因為生怕別人不懂啥叫“創(chuàng)作共用-署名-保持一致”,我在我的公號/博客每篇原創(chuàng)文章下,都啰啰嗦嗦地寫道: 1、本博客文字,除特別注明外,均為本人原創(chuàng),可以自由轉載,謝絕長微博形式轉載; 2、轉載時請注明本人大名,魏武揮,不是魏武輝,不要搞錯。 (謝絕長微博,是因為長微博很多是圖片形式,圖片是一個糊涂賬,就暫時不許了吧) 不以為然歸不以為然,別人要如何,總是要尊重。所以我在轉載別人文章時: 1、注明出處和原作者(但我不會去審核我看到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原作者,這事我干不了) 2、只寫點摘要,提煉一下文章大意,或少許復制過來; 3、如需看原文,請點擊鏈接至原文處。 4、在上述三點做到的情況下,我壓根不會去和著作權人商量什么授權,降低轉載的時間成本,利于傳播。 一個真正懂得版權的人,應該學我:對自己著作權寬松,對他人著作權嚴謹。 傳播,是這個社會最核心的要義。 —— 新媒體排行榜 供稿 —— 注:關于CopyLeft的問題,好友風端(嗯,就是前南周那位,現在出來創(chuàng)業(yè)了)和我指出,我這句話有誤。CopyLeft是Richard Stallman在發(fā)布GPL的時候提出的概念,比CC嚴苛得多。GPL的版權聲明,作者的控制權更高,對傳播的要求更苛刻。

 

 

來源:魏武揮的博客 編輯:IPRdaily ?趙珍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什么才叫有操作性地尊重版權? ? 點擊閱讀原文來知識產權第一個云社區(qū)“知云社區(qū)”互動!

 

IPRdaily投稿作者
共發(fā)表文章3221
最近文章
關鍵詞
首席知識產權官 世界知識產權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數據 軟件著作權登記 專利商標 商標注冊人 人工智能 版權登記代理 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材料科學 申請注冊商標 軟件著作權 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專利預警 知識產權 全球視野 中國商標 版權保護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yè) 躲過商標轉讓的陷阱 航空航天裝備 樂天 產業(yè) 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 著作權 電子版權 醫(yī)藥及高性能醫(yī)療器械 中國專利年報 游戲動漫 條例 國際專利 商標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費用 專利管理 出版管理條例 版權商標 知識產權侵權 商標審查協(xié)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業(yè)商標布局 新商標審查「不規(guī)范漢字」審理標準 專利機構排名 商標分類 專利檢索 申請商標注冊 法規(guī) 行業(yè) 法律常識 設計專利 2016知識產權行業(yè)分析 發(fā)明專利申請 國家商標總局 電影版權 專利申請 香港知識產權 國防知識產權 國際版權交易 十件 版權 顧問 版權登記 發(fā)明專利 亞洲知識產權 版權歸屬 商標辦理 商標申請 美國專利局 ip 共享單車 一帶一路商標 融資 馳名商標保護 知識產權工程師 授權 音樂的版權 專利 商標數據 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法 專利小白 商標是什么 商標注冊 知識產權網 中超 商標審查 維權 律所 專利代理人 知識產權案例 專利運營 現代產業(yè)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article_6379.html,發(fā)布時間為2015-01-20 11:17:01。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回復
    還可以輸入 70 個字
    請選擇打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