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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D導讀】
什么才叫有操作性地尊重版權?
一
這兩天,忽然就版權侵犯的道歉,流行了起來。在我的視野中,有三起比較得到關注的道歉信。 一是界面說自己侵人權了,總裁華威道歉 二是羅輯思維說自己侵人權了,創(chuàng)始人羅振宇道歉 三是中國企業(yè)家說自己侵人權了,執(zhí)行總編何伊凡道歉 這三起侵權道歉,各有各的文風,各有各的角度,界面和中企,還扯上了別人侵他們的權的事??纯蛡冊u頭論足,還有人寫文分析三家道歉的修辭法,倒也熱鬧。 新媒體排行榜的創(chuàng)始人徐達內,組了一個叫“新媒體排行榜原創(chuàng)群?”的微信群,這個群一看便知,都是些做原創(chuàng)內容生產的公眾賬號運營者。既然是搞原創(chuàng)內容,大多數人對被侵權都深惡痛絕,也有人寫過文章口誅筆伐。這三起連續(xù)發(fā)生的侵權道歉事,自然議論紛紛。 徐達內忽然說,誰來一篇文章?在得到他轉賬支付1000大洋權當稿酬后,我開始就“版權”這個話題,寫下此文。 二 第一個問題,版權究竟包括些什么? 這個問題看似很百度百科,但其實我以為,很多人知道得并不清楚。有必要再啰嗦一下。 版權/著作權(兩者完全等同,版權一詞來源于CopyRight,著作權一詞則沿襲日本用法。我國有國家版權局,但法律叫著作權法,也是醉了),在中國于10年4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現行的著作權法里,明文規(guī)定的一共十七項: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及其它權利(最后這項,是個活門)。 著作權的前四項: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于“人身權利”,作者一旦創(chuàng)作出作品后,立即產生該權利,并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和剝奪。后面五到十七項,都是財產權,直白點講,就是可以發(fā)生商業(yè)價值的賺錢工具。 著作權其實是一個很搞的東西。比如說,這個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實質是覆蓋到前述的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的,但卻要單列出來,這和我國著作權法一路沿襲過來有關。其它權利又是個活門,幾乎就是個“不管權”,看著就像什么都能裝的樣子,一點也不符合法的“精準”,倒像個什么什么衙門的紅頭文件。其它權利是用于未來的發(fā)展的,不過在現實操作中,也有權利出現過,比如“收回權”:著作權人聲明本作品收回,以后不許公開傳播。 三 第二個問題,版權保護到底保護什么?以及,第三個問題,保護誰? 版權保護保護的是作品,不是思想。你和張三說我有個文章idea,說了半天,還沒錄音以及發(fā)布,你也沒寫(或者遲了),張三搶了你的先機寫了,你可以罵他人品低劣(如果確有證據),但你不能說侵犯你的版權。沒形的東西,是沒有著作權的。 另外一種情況,當你發(fā)現有篇文章,思路和你過去的某篇一模一樣,推導過程一模一樣,但文字不同。不能說人侵你權。因為作品最后和你不同。 版權保護,保護的是著作權人。這個事情有點復雜。因為很有可能,不是單一的。比如一本書的著作權人,包括書的原作者,以及出版社。 現在,你要翻譯這本書,怎么辦?就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就是說,你得和出版社與原作者一起商量。不過,翻譯權是“財產權”,存在這個可能,原作者已經把此書的翻譯權全部轉讓給了出版社——這個可能性,其實非常大,在大多數作者面前,出版機構扔出來的,都是霸王合同。 由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于是,在一些商業(yè)行為中,部分甚至全部財產權有可能,壓根已經不屬于原作者。 書籍是這類情況。但文章又是另外一種情況。這里面有著細微但其實截然不同的差別。 四 曾經有一家門戶和一個新聞客戶端打官司(或威脅要打官司),說后者侵權若干若干,因為后者很多文章,都是它門戶刊出的。 看似成理,其實未必。這里面要一一區(qū)分。 門戶雇的采編人員自己原創(chuàng)的,沒爭議,它是有著作權。但門戶從其它媒體那里授權轉載得來的,就要看具體情況。一般而言,其它媒體只是轉讓了一個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它而已,真要打起官司來,門戶自己都沒資格去做訴訟主體。 門戶請來的專欄作者寫的,給了稿酬了,這些文章能不能成為它的版權?也有可能不能。專欄作者給了門戶,也就是發(fā)表發(fā)表而已,要和客戶端打官司,還是專欄作者有資格,它沒資格。 一個很有操作性的例子是,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專欄作者有權利把ta在各路媒體專欄上的文章集結成書而不用知會任何一個媒體,而一個媒體把各路專欄作者的文章拿來做合集出書,還得一個一個商量。(事先有合同例外,騰訊大家就這么和你簽,所謂買斷了,所以大家在電子書平臺上集結出書,不用征求作者意見。但我寫稿多年,這種買斷式的事先合同,我就碰到過紐約時報中文網和騰訊大家兩個,前者名氣大,后者稿酬高,一般二般的媒體,我還真不簽) 故而,一稿多投,其實沒啥問題。有很多紙媒特別注明說,本刊拒絕一稿多投。這事要這么看:你可以拒絕已經發(fā)表過的稿子,但你不能因為作者把發(fā)給你的稿子交給別的媒體又發(fā)一遍而控訴什么:無論是對這個作者還是對那個別的媒體。 互聯(lián)網上今天有很多靠第三方作者寫稿撐起來的媒體/平臺,在我看來,這些媒體/平臺很難去抗議別的媒體轉載它上面的內容——無論原作者授權這個別的媒體與否——因為它沒資格。要抗議,也是原作者,而不是它。 比如我這篇,徐達內雖然給了我1000塊,誰要盜版也好,想獲得授權也好,我才是主體,他和他的新媒體排行榜,都不是。沒資格,嗯,叫嚷都沒資格,不過,在征得我授權后,可以代為叫嚷。 五 第四個問題,怎么保護? 整個著作權體系的可操作,其實是建立在這樣一個現實上的:內容與介質不可分離。這造成了普通人在復制作品的時候,規(guī)模不會太大。 我在香港讀研畢業(yè)的時候,覺得圖書館有些書真得不錯,而且國內很難買到。我站在大學圖書館的復印機前復制,勞累不說,效率還極其低下:一天最多能復印幾本書。我沒犯法,因為我會一本書留幾頁不復印,符合香港地區(qū)法規(guī)。而在中國大陸地區(qū),整本書一頁不拉地自己復印下來,都沒任何問題。 書籍、報紙、雜志,乃至上古的甲骨文、古代的石碑,都有這個特點:內容與介質不可分離。這個特點的結果之一就是:內容的傳播速度受制于介質的位移速度。傳播相對今天來說,是很緩慢的。 進入工業(yè)時代之后,出現了一些內容與介質分離的東西。比如說,磁帶和收錄機。但磁帶的復制還是很麻煩,效率很低。 正是因為現實世界是這樣的,所以著作權對于私人少量復制,從來不過問,也不會有人來找你麻煩。個人復制一點磁帶,分送好友,那是不犯法的事。這里有兩個要素:其一、少量且定向傳播;其二、沒有商業(yè)目的。(著作權法關于合理引用的第二十二條) 電腦出現以后,一下子就亂了套。因為個體能夠大量復制脫離了介質的內容。比如復制一本電子書,一天能搞出“海量”PDF,比如復制一張CD,借助光驅能夠轉化成MP3再進行海量復制。 其實著名的Napster就是這么個案子。把網絡拋開,一幫大學生把MP3傳來傳去,沒什么問題。借助互聯(lián)網工具,還是一幫大學生把MP3傳來傳去,一下子就被唱片協(xié)會這類的著作權機構所注意到:這事這么搞下去,那還得了。Napster后來也越做越大,幾乎每個人都可以接入進去下載音樂,成了不定向的大眾傳播,Napster就官司纏身,最終被告倒。 但無論如何,整個版權體系由于內容與介質分開后,已經變得越來越力不從心。私人大規(guī)模的復制得以可能——只要別放到網上去做公開傳播,有個道理是顯而易見的:當一個人從朋友那里得到一份完整的MP3包(CD轉化而來),ta的購買可能就會下降。所以iPod出現之后,并沒有把音樂產業(yè)恢復到原來的程度,它至多延緩了音樂產業(yè)的迅速崩盤速度。 六 內容游離到介質之外而獨立存在,這是一場革命。 因為即便在傳說中,我們都只聽說過“無字天書”,從來沒聽說過也很難想像“無紙?zhí)鞎?。沒有紙的書,再具有想象力的古人,也無法想像。 內容脫離介質以后,無疑,傳播的速度更快更廣,而且成本低廉。“新聞的速度就是馬車的速度”、“新聞的速度就是火車的速度”(報紙依靠馬車或火車運輸),便一去不復返了。 絕對不能小看這種傳播所帶來的深遠的社會意義。這是地球村這個概念得以建立起來的重要基石之一。 數字化的內容,無論是空間偏向上(傳播的地域廣度),還是時間偏向上(傳播的時間深度),都是過往任何一種媒介形式所無法企及的。而按照伊尼斯的理論考據,一個穩(wěn)定的長久的社會,便得以存在。 但現有的版權體系,其實是傳播的一個擋路石。All Rights Reserved這句話,我個人一向深惡痛絕。 人人影視關張,我沒什么意見。 但射手網關張,如果真是因為現有版權體系的關系的話,這就是這個體系所鍛造的“惡”。 一本英文寫的書,居然要付出版機構獅子大開口要的版權金,才能“有資格”去找人翻譯,這事真是讓人十分糾結。我承認,有些作者自己也會要版權金,但同樣有理由相信,有更多的作者,會樂見自己的作品被翻譯成多國文字。但它的出版機構,沒有商業(yè)報酬,是絕對不肯的。 七 勞倫斯萊斯格,互聯(lián)網法律領域大神般的人物,Napster當年的辯護律師。他對現有的版權體系就提出了他的意見。 他一力主張對現存的版權體系進行改革,倡導創(chuàng)作共用原則(creative commons)。這個被簡化為CC的詞,又有個別名,叫CopyLeft(參見后注),相對于CopyRight而言。 萊斯格出過好幾本富有洞見的著作,包括《思想的未來》、《代碼》、《自由的文化》(原名Free Culture我個人一直不怎么贊同國內出版機構出中譯本時翻譯成免費的文化)。后來他出《代碼2.0》時,就采用了CC原則,ShareAlike,意即隨意分發(fā)。 Free這個詞,免費是一解,自由又是一解。免費分發(fā)就是自由傳播??傮w來說,萊斯格不是說版權制度不對,而是說,版權要盡可能:1、掌握在真正的原創(chuàng)者手上;2、真正的原創(chuàng)者應該可以視自己的需要任意處置ta的財產權。 所以我們才會在博客鼎盛的時代,看到頗有一些博客主宣稱:創(chuàng)作共用—署名—保持一致(先是允許自由傳播,然后保留人身權,放棄了所有的財產權)。 博客時代,是很有些這種自由精神的。但到了微信公眾賬號,雖然有太多的地方和博客類似,可惜這種自由精神,已經越來越少了。視野所及,很少有微信公眾賬號的創(chuàng)作者,在那里大書本公號內容遵循creative commons。 八 有一個觀點是:如果不能保護創(chuàng)作者的利益,我們將來就沒有東西可看了。 這句話很可疑。首先,這個利益是什么利益?人身權當然不可侵犯(我經常說痛恨現有的版權制度,但我從來會很小心地不說痛恨版權制度,因為我認可人身權,你不能把我的文章弄過去以后,說成是你寫的)。但這句話貌似不是在說這個。 如果說是物質利益的話,我永遠不相信這樣的話:沒有物質利益就沒有人創(chuàng)作。這個事情很多年前就有人不圖利益干過,未來也同樣會有人這么干。 更何況,在保證人身權不被侵犯的情況下,一個創(chuàng)作者,可能通過其它方式會變現ta的利益:有名就可能會有錢。 很多傳統(tǒng)媒體對自己的作品被網媒抄襲這件事很憤慨。憤慨有其道理,但憤慨千萬不要再往前一步:都是因為版權保護缺位,所以我們才會那么度日如年。美國人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苛刻得連有些美國法律專家都看不過眼,美國人的傳統(tǒng)媒體一樣日薄西山。 九 小結一下。 大致上CopyRight的下坡路,是因為它的基礎體系正在松動:內容與介質分離,且內容復制變得極為容易。至少在文字版權這個領域,CopyRight的可操作性越來越差。視音頻領域,由于個體創(chuàng)造較難,需要組織力量投入,且投入較大(也就是受損會很大),訴諸法律贏得官司會有回報,目前基石還相對牢靠。但圖片領域,真是一筆糊涂賬——想想圖片搜索引擎吧——又是另外一個話題(這篇文章快要超5000字了,沒法再展開了) 文字領域中的CopyRight的捍衛(wèi),不能說不對,自家的東西當然要允許自家渴勁兒地珍惜。但從另外一個角度講,作為真正的創(chuàng)作者,應該很清晰地明白這一點:捍衛(wèi)不易,且捍衛(wèi)本身的商業(yè)價值極小。與其費時費力糾纏在這個操作性很低的問題上,不如索性放開了去擁抱creative commons。 我特別鄙視侵犯人身權的侵權行為,這俗稱“抄襲”,但我對嚴禁任何人/組織未經許可轉載,也不太以為然。我自家是很大度的,因為生怕別人不懂啥叫“創(chuàng)作共用-署名-保持一致”,我在我的公號/博客每篇原創(chuàng)文章下,都啰啰嗦嗦地寫道: 1、本博客文字,除特別注明外,均為本人原創(chuàng),可以自由轉載,謝絕長微博形式轉載; 2、轉載時請注明本人大名,魏武揮,不是魏武輝,不要搞錯。 (謝絕長微博,是因為長微博很多是圖片形式,圖片是一個糊涂賬,就暫時不許了吧) 不以為然歸不以為然,別人要如何,總是要尊重。所以我在轉載別人文章時: 1、注明出處和原作者(但我不會去審核我看到的到底是不是真的是原作者,這事我干不了) 2、只寫點摘要,提煉一下文章大意,或少許復制過來; 3、如需看原文,請點擊鏈接至原文處。 4、在上述三點做到的情況下,我壓根不會去和著作權人商量什么授權,降低轉載的時間成本,利于傳播。 一個真正懂得版權的人,應該學我:對自己著作權寬松,對他人著作權嚴謹。 傳播,是這個社會最核心的要義。 —— 新媒體排行榜 供稿 —— 注:關于CopyLeft的問題,好友風端(嗯,就是前南周那位,現在出來創(chuàng)業(yè)了)和我指出,我這句話有誤。CopyLeft是Richard Stallman在發(fā)布GPL的時候提出的概念,比CC嚴苛得多。GPL的版權聲明,作者的控制權更高,對傳播的要求更苛刻。
來源:魏武揮的博客 編輯:IPRdaily ?趙珍 IPRdaily小秘書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 ? ■小秘書【小D】個人微信號:iprdaily2014(添加驗證請說明供職單位+姓名) ■添加可獲得更多實務干貨分享、定期私密線下活動、更有機會加入知識產權界最大云社區(qū)【IPer社群班級】與全球知識產權優(yōu)秀精英深度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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